当前位置:首页 > 违反机构编制案例
《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相关案例
一、擅自设立机构案
某市市政公用局在机构编制部门批复的 “三定”规定中,设置了市政、公用两个业务处室。在一次整顿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专项工作中,为了加大城市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管理力度,该市市政公用局在没有与市编办进行沟通和报批的情况下,擅自设立了“城市公共交通稽查处”,专门针对私营交通企业运营行为进行查处。这是一起典型的擅自设立机构案,应依照《解释》第一条等相关规定处理。
二、超出编制限额录用、调任、转任人员案
根据2001年上级批复,某县乡镇行政编制总额为763名,2005年,该县乡镇行政在职人员达1048人,在推行乡镇机构改革中,通过竞争上岗,确定行政在编在岗人员736人,分流285人,各乡镇的事业站所都处于满编状态。2009年,该县县长、编委主任主持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将县属企业职工74人调入乡镇,并办理了入编、进人手续。该案属于超出编制限额调入人员的违纪案件,依照《解释》第二条等相关规定处理。
三、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案
根据2002年机构改革“三定”,某县教育局领导职数为1正4副。改革以来,领导职数一直未变,08年以前,实际配备了1正4副。09年,该县调整乡镇领导班子,将1名镇长调整到教育局任副局长,又将县重点高中校长调任为副局长,教育局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2名。此案超出领导职数配
备领导干部,将依照《解释》第三条等相关规定处理。
四、违反规定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案
2008年,某省教育厅印发了《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办法》规定:省、市、县教育部门,要设立与本部门财务机构相同级别的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省教育厅设审计处、市教育局设审计科、县教育局设审计室,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挂审计的牌子、有审计的公章。此案属于典型的上级干预下级机构设置的案例,依照《解释》第四条等相关规定处理。
五、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案
某县在2009年机构编制年报统计工作中,为了骗取上级荣誉和隐瞒其超编制进人的问题,未将全县机构设置、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如实统计上报,导致全市、全省的统计失实,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后果。该案在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从自身利益出发“按需报数”,影响了统计工作的严肃性和政府的公信力,依照《解释》第六条等相关规定处理。
六、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案 某县一乡镇中学,现在教职工编制85名,实有83人。2000年-2008年,该校先后有15名教师到沿海发达地区应聘作教,学校未向县教育局上报,擅自批准他们离岗。离岗教师每人每年向学校交5000元“离岗费”,工资等各项待遇不变。2008年,县上开展清理“吃空饷”活动,该校15 名教师长期在编不在岗问题被发现,8年中,共“吃空饷”73万元,其中40余万元用于发放教职工福利,30余万元作为
学校“小金库”,用于接待等支出。该案不权损失国家财政,同时也影响了学校教育质量,应按照《解释》第七条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妨碍、干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或机构编制违纪责任追究案。
某市编办接到“12310”电话举报,该市城管局干部李某长期不在岗,但工资照拿的问题。市编办在调查核实中,该局极不配合,并暗地通知李某速回单位,伪造病假假条和医院诊断证明,同时向有关领导和同事打招呼说情,为调查核实工作带来不便和阻碍。对此类情况应按照《解释》第八条等相关规定处理。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