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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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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7 20:30:52

发布部门:百色市人民政府 分类导航:建设规划 其它分类 发布日期:2008-06-30

发布文号:百政发〔2008〕13号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关键字:投资 非经营性 建设 代建制

【阅读全文】

广西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百政发〔2008〕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百色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百色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改进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充分利用项目管理专业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对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通过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通过委托或招标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并具备一定实力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委托其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不变和要求不变。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运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市属国有开发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政府承诺借贷或者偿还债务的政府性融资建设资金、财政专项用于回购固定资产的资金。

第三条 推行代建制应本着“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政府投资非经营性的市一级建设项目,项目总投资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的,可实行代建制试点。

本办法所指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研和民政福利等社会事业设施项目; (二)道路、桥梁、公共绿化、环境保护和环境整治等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作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代建制的综合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对代建制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财政局、审计局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

市建设规划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项目代建方式分为前期工作阶段代建、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含BT模式)两种类型。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也可委托一个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

(一)项目前期工作代建,是指委托或中标的代理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直至初步设计实行阶段代理。

(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是指委托或中标的代理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对项目施工图编制、施工、监理直至竣工验收实行阶段代理(采取BT方式的,建设实施代理单位还负责项目融资和投入) 。

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BT方式,指政府通过合同约定,将拟建设的工程项目授予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由该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在约定的时间内,由政府有偿回购。

第六条 具体项目的代建单位,可由市人民政府在代建单位候选名单中确定,并授权市发展改革委在立项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代建方式及代建单位,也可以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

第七条 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资金管理单位、使用单位、代建单位四方应签订项目代建委托合同。代建单位依据合同在委托期间行使建设单位职能,代理使用单位办理各项政府审批手续,使用单位应根据审批要求,协助代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由代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 代建单位及其关联机构不得在自己代建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工作。

第二章 代建单位职责

第十条 代建单位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信誉良好并能够独立承担履约责任的法人。 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可以申请项目代建: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申请代建项目相应的资质和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三)具有与申请代建项目相应的建设管理能力; (四)具有与申请代建项目相应的资金实力。

不得选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管理单位为代建单位: (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近2年承接建设项目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或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 (三)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代建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职责,不得向他人转包或分包代建项目。

第十二条 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使用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编制和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办理项目规划选址、用地规划许可、规划设计、土地、房屋拆迁、环保、消防等有关手续报批工作;

(三)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规划设计、方案设计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和中标合同报相关部门备案;

(四)组织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及报批工作;

(五)定期向项目招标组织单位和使用单位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六)对政府差额拨款项目,应配合使用单位开展融资工作; (七)办理前期工作相关文件资料的归档和移交; (八)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建设实施阶段采取BT方式的,代建单位还负责项目融资和投入。 第十三条 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施工图设计及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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