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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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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17 10:37:20

4.2.1 应满足能源分类计量的要求。

4.2.2 应满足用能单位实现能源分级分项考核的要求。

4.2.3 重点用能单位应配备必要的便携式能源检测仪表,以满足自检自查的要求。

4.3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要求

4.3.1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按下式计算:

RP =(NS/N1)× 100%

式中:RP――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

NS —能源计量器具实际的安装配备数量; N1—能源计量器具理论需要量。

4.3.2 用能单位应加装能源计量器具。

4.3.3 用能量(产能量或输运能量)大于或等于表1中一种或多种能源消耗量限定值的次级用能单位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

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应按表3要求加装能源计量器具。

表1 主要次级用能单位能源消耗量(或功率)限定值

原油、成品煤气、能源种煤炭、 重油、 蒸汽、 电力 油、石油液化天然类 焦炭 渣油 热水 气 气 单位 kW t/a t/a t/a m3/a GJ/a 水 t/a 其它 GJ/a 限定值 10 100 40 80 10000 5000 5000 2926 注:1. 表中a是法定计量单位中“年”的符号。 3 2. 表中m指在标准状态下,表2同。 3. 2926 GJ相当于100t标准煤。其它能源应按等价热值折算,表2类推。

4.3.4 单台设备能源消耗量大于或等于表2中一种或多种能源消耗量限定值的为主要用能设备。

主要用能设备应按表3要求加装能源计量器具。

表2 主要用能设备能源消耗量(或功率)限定值

原油、成品煤气、能源种煤炭、 重油、 电力 油、石油液化天然类 焦炭 渣油 气 气 单位 kW t/h 1 t/h 0.5 t/h 1 m/h 100 3蒸汽、 热水 MW 7 水 t/h 1 其它 GJ /h 29.26 限定值 100 注:1. 对于可单独进行能源计量考核的用能单元(装置、系统、工序、工段等),如果用能单元已配备了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元中的主要用能设备可以不再单独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2. 对于集中管理同类用能设备的用能单元(锅炉房、泵房等),如果用能单元已配备了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元中的主要用能设备可以不再单独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4.3.5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要求 单位:%

能源种类 电力 固态能源 煤炭 焦炭 原油 成品油 重油 渣油 天然气 进出用能单位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进出主要次级 用能单位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主要用能设备 95 90 90 90 95 90 90 90 液态能源 气态能源 液化气 100 100 90 煤气 100 90 80 蒸汽 100 80 70 载能工质 水 100 95 80 可回收利用的余能 90 80 -- 注:1. 进出用能单位的季节性供暖用蒸汽(热水)可采用非直接计量载能工质流量的其它计量结算方式。 2. 进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的季节性供暖用蒸汽(热水)可以不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3. 在主要用能设备上作为辅助能源使用的电力和蒸汽、水、压缩空气等载能工质,其耗能量很小(低于表2的要求)可以不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4.3.6 对从事能源加工、转换、输运性质的用能单位(如火电厂、输变电企业等),其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应满足评价其能源加工、转换、输运效率的要求。

4.3.7 对从事能源生产的用能单位(如采煤、采油企业等),其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应满足评价其单位产品能源自耗率的要求。

4.3.8 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应满足表4的要求。

表4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要求

计量器具类别 衡 器 计 量 目 的 进出用能单位燃料的静态计量 进出用能单位燃料的动态计量 I类用户 II类用户 电 能 表 进出用能单位有功交流电能计量 III类用户 IV类用户 V类用户 进出用能单位的直流电能计量 油流量表(装置) 气体流量表(装置) 进出用能单位的液体能源计量 进出用能单位的气体能源计量 准确度等级要求 0.1 0.5 0.5S 0.5 1.0 2.0 2.0 2.0 成品油0.5 重油、渣油及其它1.0 煤气2.0 天然气2.0 水蒸气2.5 水流量表(装置) 进出用能单位水量计量 管径不大于250mm 管径大于250mm 温度仪表 压力仪表 用于液态、气态能源的温度计量 与气体、蒸汽质量计算相关的温度计量 用于气态、液态能源的压力计量 2.5 1.5 2.0 1.0 2.0 与气体、蒸汽质量计算相关的压力计量 1.0 注:1. 当计量器具是由传感器(变送器)、二次仪表组成的测量装置或系统时,表中给出的准确度等级应是装置或系统的准确度等级。装置或系统未明确给出其准确度等级时,可用传感器与二次仪表的准确度等级按误差合成方法合成。 2. 运行中的电能计量装置按其所计量电能量的多少,将用户分为五类。I类用户为月平均用电量500万kWh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10000kVA及以上的高压计费用户;II类用户为小于I类用户用电量(或变压器容量)但月平均用电量100万kWh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2000kVA及以上的高压计费用户; III类用户为小于II类用户用电量(或变压器容量)但月平均用电量10万kWh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315kVA及以上的计费用户;IV类用户为负荷容量为315kVA以下的计费用户;V类用户为单相供电的计费用户。 3. 用于成品油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应不低于0.2。 4. 用于天然气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应符合GB/T 18603-2001附录A和附录B的要求。

4.3.9 主要次级用能单位所配备能源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电能表除外)应不低于表4的要求,电能表可比表4的同类用户低一个档次的要求。

4.3.10 主要用能设备所配备能源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电能表除外)应不低于表4的要求,电能表可比表4的同类用户低一个档次的要求。

4.3.11 能源作为生产原料使用时,其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应满足相应的生产工艺要求。

4.3.12 能源计量器具的性能应满足相应的生产工艺及使用环境(如温度、温度变化率、湿度、照明、振动、噪声、粉尘、腐蚀、电磁干扰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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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应满足能源分类计量的要求。 4.2.2 应满足用能单位实现能源分级分项考核的要求。 4.2.3 重点用能单位应配备必要的便携式能源检测仪表,以满足自检自查的要求。 4.3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要求 4.3.1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按下式计算: RP =(NS/N1)× 100% 式中:RP――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 NS —能源计量器具实际的安装配备数量; N1—能源计量器具理论需要量。 4.3.2 用能单位应加装能源计量器具。 4.3.3 用能量(产能量或输运能量)大于或等于表1中一种或多种能源消耗量限定值的次级用能单位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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