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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评审暂行办法
时间:2014-1-17 14:48:00 | 浏览:69
滁州市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评审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增强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审的建设项目需经滁州市城乡规划局业务会研究确定,由滁州市城乡规划协会组织进行专家评审。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设计方案专家评审等技术审查工作。
第四条 评审项目条件:
一、建设用地规模在4公顷以上(含4公顷)的居住区详细规划设计方案。
二、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建筑设计方案。 三、市城乡规划局业务会审查认为需要评审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报审要求
第五条 项目设计任务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外地设计机构进入我市设计市场需按有关规定到规划协会备案。
第六条 评审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的内容和深度应符合规划设计条件,设计成果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规定、规范要求。
第七条 评审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应装订成册(A3规格),图纸图签上应有技术专用章、注册结构师或注册建筑师签章、设计单位负责人签章、工程负责人签章等。
第四章 评审要求
第八条 由市城市规划协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针对项目情况邀请,原则上每次专家评审组成员数为5一7名,设专家组长一名,专家组长由评审专家推荐产生。
第九条 专家评审会由规划局主持,会议专家评审阶段由专家组长主持,专家组最终形成的评审意见应由组长当场宣读,由专家组长签字后生效。
第十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组各成员应本着“客观公正、规范为本”的原则,评审的重点应着眼于总体布局、建筑功能布局、景观设计、建筑造型、色彩、配套等方面。
第十一条,为提高规划审批效率,同步邀请消防、供
电、人防等部门参加并联审查。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评审会议程序:
1、规划局主持人介绍参加评审会的专家和部门领导; 2、推选专家组组长;
3、建设单位简要介绍项目情况; 4、设计单位汇报设计方案;
5、专家组对设计方案进行提问、项目单位(设计单位)答疑;
6、市直相关部门发言; 7、专家发表意见;
9、专家组长主持讨论并形成评审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经专家组审议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必须按评审意见修改完善,评审意见及结论为审批方案的前置性意见,方案报送时应将评审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专题说明。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滁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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