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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固定含税综合单价计算工程价款;
(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合同外项目增加、签证、变更的固定含税综合单价,可以参照类似固定含税综合单价计算工程价款;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合同外项目增加、签证、变更的固定含税综合单价 则按套用《广东省工程综合定额》(2010)定额及补充定额,《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推荐费率计价后综合单价下浮20%结算 ,材料价格按变更或签证次月的惠州市《信息价格》刊物上发布的价格(厂商广告类价格除外)计取,信息价缺项的材料或设备(厂商广告类价格也属缺项)按双方协商后甲方审批价。
10.2 承包人不得以合同外项目增加、签证、变更的固定含税综合单价没得到发包人审
批为由拒绝按后续变更指示实施,不得以未能接受发包人确定的变更工程价款为理由拒绝实施后续工程变更或不完全实施后续工程变更。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变更工程价款协商不成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先实施工程变更,然后按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0.3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11. 工程款的支付
11.1工程开工后,在甲方书面要求的景观施工范围内发包人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承
包人应于当月25日前向发包人现场工程师提交当期完成工程量报表,经发包人确认,发包人于次月10日前向承包人支付至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结合固定含税综合单价的70%工程进度款。
11.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结
合固定含税综合单价的90%的工程价款。
11.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成控部在收到承包方符合要求的结算资料及结算书
三十天内办理结算,结算后十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结算造价的97%。
11.4剩余的3%的工程款在保修期(质保期一年)满后15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一次性
支付完,不计利息。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责任,发包人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的,维修费用应在分包人保修款中扣除。 12. 工程竣工及移交
12.1 承包人必须按协议书约定或发包人批准顺延的日期竣工并通过验收。
12.2 承包人至少在竣工验收前7天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准备验收,发包人
及监理单位应及时予以配合。监理单位认为符合验收条件后,发包人应在7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12.3 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前14天,承包人向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全部施工原始
记录资料、竣工图及报告(包括符合档案管理规定的电子版竣工资料),具体要求在合同中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合格后才进行验收。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必须准确、完整反映实际施工情况并符合档案管理的规定。 12.4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承包工程按发包人要求整改后通过竣工验收
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整改后经发包人验收合格的日期。
12.5 承包人应及时配合总承包人向档案管理部门办理分包工程资料的移交。
12.6 承包工程竣工验收符合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时,从验收合格之日起7天内,承包
人将分包工程交付给发包人, 经发包人及物业管理人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签发交接证书。如承包人不能按时移交,按逾期竣工处理。 12.7 承包人不得因承包工程经济纠纷而拒绝移交。承包工程在未办理工程交接证书之
前,承包人应负责看管和维护;承包工程未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使用部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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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质量、安全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全部(包括分包人的临时设施)撤离本施工场地。否则,无论合同是否另有约定,实际竣工日期以竣工验收合格后分包人实际退场完毕之日为准。同时,发包人有权向分包人收取地租费,地租费金额由发包人自行决定,发包人有权在在工程结算款或余款中扣除地租费。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完成某阶段工作时,应向下一工序的分包人办理工序移交手续。
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是指对合同内涉及的工程造价所有内容的结算,包括工程价款、奖励和违约、质量、安全、工期等内容。凡是与造价有关的约定应纳入结算范围。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分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分包人和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若不按时申报结算资料,则发包人可自行进行结算。
质量保修
工程款保修期限:保修期壹年,苗木管养成活期半个月,该期限内不能成活的苗树木由承包人负责无偿更换。其中,绿化苗木成活率要求达到100%,绿化苗木在确认其已经死亡后15天内,承包人负责及时更换合格的苗木,对于因死亡而更换的苗木,其养护期由苗木更换完成并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补栽日期开始,至12个月后养护期结束。
保修责任范围:除发包人使用过程中人为损坏、第三方故意或非故意损坏、不可抗力损坏外,凡属质量问题及验收合格后移交前分包人保管不力造成工程范围各部位、部件、整体或单体的损坏、脱落、变质、丢失、开裂等,均属分包人保修责任范围。
保修内容:合同价款包含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业主联系单、双方或多方会议纪要约定的全部内容。
保修费用:工程保修金为工程结算价款的3%,若发生的累积保修费用超过保修金总额,超过部分仍由承包人支付。
在保修期内,发现有施工质量问题,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组织人力、物力免费返修。属设计或发包人人为使用造成的,其返工修理费由设计单位或发包人负责。若承包人在保修时限内没能按要求完成保修工作,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安排其他分包人进行维修,费用由承包人支付,费用为经发包人审定的维修费用的1.5倍(从分包人的工程保修款中扣除)。
违约
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确认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工期每拖延一天,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上不封顶,发包人损失大于违约金的,承包人还应赔偿损失与违约金差额部分。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 小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审请,经发包人确认工期可顺延。
分期施工期间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停工时(不可抗力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因素除外),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工地现场人员(工资、管理费、水电费)。
承包人未按设计及规范要求施工,发包人有权制止,直至通知其停工整顿。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应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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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返工至全部合格,且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2%的违约金。
15.4 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发包人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须支付由于解除合同而发生
的额外费用,包括因此聘请其他承包人完成工程而导致的额外费用。 15.5 承包人擅自将本工程转包或未经发包人同意而将某项工程分包的,须向发包人支
付本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5.6 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发包人设备、材料等的丢失或损坏,承包人照价赔偿,由此
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
15.7 除上述约定外,因一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概由违约
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5.8 承包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除应按
合同约定的要求或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要求整改至约定的质量标准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按照1000元/处执行。 15.9 承包人不能按时完成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如备案等工作时,每延期一日,须向发
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上不封顶,发包人损失大于违约金的,承包人还应赔偿损失与违约金差额部分。
15.10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移交竣工资料或向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移交工作的,每
延期一日,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上不封顶,发包人损失大于违约金的,承包人还应赔偿损失与违约金差额部分。
15.11 合同解除后或者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移交工作和撤场的,每
延期一日,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上不封顶,发包人损失大于违约金的,承包人还应赔偿损失与违约金差额部分。
15.12 除上述约定外,因一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概由违约
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成果的购买人或租用人因延期交楼或延期办理房地产证而向发包人提出的全部索赔等。 15.13 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无力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时,发包人用现有楼盘房子的
成本价相抵工程款支付承包人。
15.14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甲方清单上要求的品牌采购材料,若承包人擅自更改,且未经
发包人同意确认的,承包人属于违约,发包人有权对其采取相应的违约处理或要求承包人重新施工,且不得耽误施工总工期,承包人不得异议。 16. 不可抗力
16.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
成的爆炸、台风、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并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分包人采取措施。发包人及监理单位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分包人应暂停施工。
16.2 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约方的相应责任。 17. 索赔
17.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合理的索赔理由,且有其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
时的有效证据资料及相关说明。提出索赔要求的一方应保持用以证明索赔可能需要的有效证据资料,提出索赔要求一方应允许另一方查阅并核实所有资料 。 18. 保险
承包人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负责办理承包人在现场人员的生命财产、现场各种施工设施、设备、材料的保险,并支付相应的费用,该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之中。因分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事故所发生的费用、赔偿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9. 工程停建或缓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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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及发包人、承包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工程停建、缓建,双
方应协商并签订停建或缓建协议。
19.2 工程停建或缓建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
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承包人不得以未达成停建或缓建协议而拒绝办理移交工作和撤场。承包人办理完移交工作和撤场后,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合格工程价款。 19.3 工程停建或缓建后,经发包人审核确认的已完工程结算价款的3%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金在工程保修期满且承包人充分履行保修责任并经发包人认可后一次支付,不计利息。 20. 合同文件的组成
下列文件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彼此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并以下列顺序为优先解释顺序。
1、本合同及其附件; 2、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3、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 4、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5、发包人、分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这些记录和文件主要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通知、指令、工程会议纪要、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21. 争议处理方式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任何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依法向发包人企业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2. 其他
22.1 本合同一式四份,其中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2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2.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22.4 其他:附件:报价单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甲方地址: 乙方地址: 邮编: 邮编: 联系人: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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