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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3 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人员的住宿,所有进场施工人员必须持相关有效证件并在
当地派出所办理手续。严禁将家属和儿童带进施工现场,违者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6.2.14 承包人必须优先及时足额支付工人劳动报酬。承包人须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
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并严格履行。
6.2.15 如发生因承包人欠薪,导致承包人人员及材料供应商等向承包人索薪闹事、或
到有关政府部门上访、闹事、阻碍甲方正常营业等情形,一经查实,则发包人将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对分包人实行以下处理:
(1)发包人即刻停止支付工程款,直至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2)发包人代为支付有关款项,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对代付款项的金额进行核实确认,未按时确认或无正当理由不确认的,则视为承包人认可代付款金额。发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偿还代付款,并按照代付款项的15%向分包人收取违约金,代付款项和违约金可从发包人已付或将付给分包人的任何款项中予以扣回,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继续追索。
6.2.16 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有关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人、监理、发包人,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按照环境检查审核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政府部门的罚款或费用由分包人负责,发包人加收罚款或费用总额15%的行政管理费用。
6.2.17 承包人的施工垃圾应及时清理到发包人指定位置,保证作业面干净。工程竣工
验收前,应将作业面全部清洗干净。如不按时清理,发包人派人清理,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得异议。
6.2.18 承包人应委派专人看管好自己的施工材料,不慎遗失责任自负。教育职工做好
半成品、成品保护,确因承包人职工或承包人责任损坏总承包人成品、半成品的经发包人和监理公司确认的,应按价赔偿。
6.2.19 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配合发包人销售需要,积极无条件配合甲方要求的室外环境
等销售展示区域的施工。为配合销售而提前需要施工的项目,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的要求按时安排施工完毕。承包人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上述工作,每延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000.00元/天。
6.2.20 承包人所有机械、设备及材料进出现场前必须向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提出书面要
求,并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检查核实后才能进出。非本分项工程使用的设备、机械或材料等一律不得进出现场。
6.2.21 工程完工后,按照惠州市档案管《惠州市城建档案法规文件汇编》及惠州市的
有关规定及要求向发包人提交分项、分部的全套原始技术资料(按有关规定)。 6.2.22 承包人必须有专职质检员,在产品制作以前,须对发包人图纸提供的门洞位置、
尺寸进行实地检查复核,出现问题事先提出,以确保安装质量和工程进度。否则事后再有尺寸不符等均由分包人自行负责。
6.2.23 在保修期内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工程招标书》、《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等相关文件之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6.2.24 其他条款:承包人应严格按附件(工程技术质量和现场管理要求)进行施工和现场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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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发包人责任
6.3.1 指定 为发包人驻现场代表,联系电话 ,在施工过程中,
承担发包人管理责任并提供发包人配合工作,负责合同的履行。 6.3.2 监督、检查承包人的产品及安装质量和安装进度。 6.3.3 负责协调现场各施工单位的关系。
6.3.4 按时支付进度款,及时组织有关验收工作。 6.3.5 负责设计问题的处理和工程变更的签认。
6.3.6 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程进度款,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和结算款的支付。 6.3.7 开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分包人应妥善保管。 7. 工程质量检查验收
7.1 施工中承包人根据发包人要求应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出厂合格
证、试验报告等的复印件,材料代用必须经过设计院和发包人的审核同意并签证。 7.2 承包人必须健全质量检查制度,配备现场专职质量检查员、安全检查员,建立完
善的自检制度,做好自检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单位和主管部门的检查督促,确保工程质量。
7.3 凡隐蔽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后,应填制确切的隐蔽记录,并提前2天通知监理单
位检查,经检查合格并符合设计要求,签字认可后方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未经验收的隐蔽工程,分包人不得自行隐蔽。
7.4 如对已隐蔽工程的复查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质量不合格的,复查费由承包人承
担。若复查结果符合设计要求,质量合格的,复查费由发包人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7.5 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者,必须返工。由于施工质量原因给本工
程造成永久性缺陷,应视缺陷严重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返工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本合同约定的工期不予顺延。 8.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8.1 样品
8.1.1 用于本工程之任何材料和设备的品质,在使用前必须得到发包人认可。在定购
大宗材料和设备前,承包人要免费提供样品作认可之用。
8.1.2 在施工前,承包人须提供各分部分项工程所需之样品作为甲方认可之用。 8.1.3 承包人须在工地保存认可的样品,作为以后验收工程的标准。
8.1.4 发包人对任何样品之认可,并不会减轻或解除承包人按合同须履行之责任。 8.1.5 对于乙方包料的主材,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提供样板,该样板经发包人签字
确认后作为双方同意的材料样板。施工前,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提供样板,该样板经发包人签字确认后作为双方同意的材料样板。施工前,以上主材承包人必须按投标确定的样板送样,发包人认可后方可进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样板2次都不能被发包人认可,则发包人可以直接指定档次或品牌更高的材料。上述发包人的认可或直接指定均不增加合同单价,而且上述发包人的同意,也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任何义务和责任。 8.2 材料设备
8.2.1 工程招标清单工程量为暂定工程量,该数量不作为承包人采购材料的依据,承
包人在采购材料之前自行参考发包人设计图纸、设计变更以及现场实际场地情况,除非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已经采购材料并且有足够证据证明为本项目采购的材料,否则发包人不对承包人采购的任何材料负责。
8.2.2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约定的材料、设备的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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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附清单备注说明)、规格、型号、质量标准、外观型式等要求进行采购,并
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品牌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以前通知发包人代表检验。
8.2.3 承包人在进行材料、设备采购前,应提供拟采购材料、设备的清单和相关的技
术资料、采购计划、样品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批准。承包人未经批准、未按监理单位要求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得采购或使用,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8.2.4 在材料和设备的制造、加工或装配期间,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有权进行检查和检
验。如果材料和设备在不属于分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制造、加工或装配时,则承包人应取得第三方同意,准许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在他们的制配车间或场所进行上述检查和检验。
8.2.5 监理单位或发包人对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确认,并不能免除分包人对合
同所承担的任何责任。
8.2.6 承包人采购的由同一供应商提供的同种型号的材料、设备,若任何一批次的检
验结果不能满足合同约定时,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均有权要求承包人对已经使用的上述的材料、设备进行重新检验。此时,不论重新检验结果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由此造成的检验、修复、返工、损失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8.2.7 由承包人为本承包工程提供的一切装备和材料、设备,一经运到本项目现场,
即视为供本工程施工专用。承包人除将上述物品在现场内转移外,若无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或其中任何部分运出现场。
8.2.8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在合同条款中具体约定。约定需要包括发包人
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及结算办法。发包人为本工程提供的材料、设备运至现场后,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并由分包人妥善保管、安装直至工程移交,保管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分包人安装、保管时发生丢失或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8.2.9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代表要求的
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8.2.10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代表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
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2.11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发包人代表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
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材料代用并引起费用增加的,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
8.2.12 承包人提议使用某一类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时,不论该类型是在合同文件
中规定的或是分包人提议使用的,将被视为保证该材料、购配件、设备在所有正常使用环境下皆是满意的。分包人被视为保证其所供应的物料使用优质材料和先进工艺制成、全新、未曾用过,并完全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8.2.13 承包人须存有足够供替换或紧急需要的零配件存货。 8.2.14 材质要求:达到国家各种验收标准。
8.3 材料、设备限价(限价价格中已含采购保管费,管理费,利润,材料税金等全部
材料费用)
8.3.1 实时限价是指由发包人根据选定的样板、品牌及市场情况,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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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进行实时限价,限价中应注明限价材料价格所包含的范围。
8.3.2 属发包人限价的材料设备,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申请后在20个日历天内完成
限价工作,分包人申请不及时造成的责任由分包人承担。
8.3.3 发包人完成限价并通知承包人后,承包人超过20日未订货,此后该材料价格因
市场原因涨、落的责任由分包人承担。
8.3.4 对于实时限价材料或工程,承包人如认为限价不能接受,应在接到发包人限价后
5日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按此价格进行结算,承包人不得提出价格差异。如发包人证实(按现金交易方式)在市场上能够按发包人所限成本价购买某种材料或实施工程,并将有关信息通知分包人,而承包人仍拒绝购买或施工,该种材料改为发包人供货(或改为指定供货合同供货或指定分包合同),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取该材料费或该工程造价的20%的违约金,并且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分包人负责。 9. 设计变更及工程变更 9.1 术语及定义
9.1.1工程变更(委托)单:是指发包人根据现场情况发生变化、增加的特别施工措施、
施工范围的调整、销售部门的要求等原因,以发包人名义发出的增、减工程内容或其他涉及到费用变更的指令、变更,用于补充、完善工程设计要求,需经发包人相关部门授权审批后发出。
9.1.2工程联系单: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对工程现场项目质量、进度等方面的要求,不涉
及到费用变更。
9.1.3设计变更单:指由设计单位或发包人直接发出的设计修改单或图纸,对原设计图
纸进行的修改或补充,包含分包人和监理单位提出的优化和变更(需经发包人审核认可后),以设计变更单的形式,经发包人相关部门审批后发出。
9.2 承包人接到书面通知后,必须按照变更通知的内容和要求实施工程变更。工程中
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在10天内与设计单位商定,提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承包人方可继续施工。工程(设计)变更事项发生完毕后,承包人在7天内填报《工程(设计)变更验证单》,项目监理办3天内给予审核,发包人收齐资料后在14天内经办完成审批手续。 9.3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
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9.4 《设计变更单》、《工程变更(委托)单》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对发包人和承
包人具有约束力,否则,不能作为结算或工期顺延等的依据。
(1) 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单》应盖有工程设计出图专用章,且经设计单位专业负
责人和校对人签字并盖章;
(2)《设计变更单》、《工程变更(委托)单》应由发包人相关授权人员签发,并加盖
发包人工程档案专用章;
(3)《设计变更单》、《工程变更(委托)单》完成后,必须采用《工程(设计)变更
验证单》的形式进行确认计量,方可作为工程价款调整的依据。
9.5 《工程联系单》只作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联系的用途,不作为计价依据,如承包
人认为应计价的,分包人须申请办理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手续。 9.6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的其他变更,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 10. 合同外项目增加、签证、变更价款的确定
10.1 本条款只适用引起工程造价调整的合同外项目增加、签证、变更: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合同外项目增加、签证、变更的固定含税综合单价,按合同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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