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关于进一步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 鲁建发[2011]10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
鲁建发[2011]1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房管局、规划局、建管局、城管局、园林局:
近年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加快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对解决城市困难群众住房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十二五”期间大规模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并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和标志性工程。为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部署,进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加快解决城镇困难群体住房问题,请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全力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特做下通知:
一、超前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准备。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十二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将年度建设计划分解到具体项目、落实到具体地块;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库,并提前做好项目用地、立项、环评、规划等前期手续的办理工作,保证建设规划有效实施。
二、简化保障性安居工程行政审批环节。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申请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由项目所在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然后报市(县)规划委员会、市(县)长办公会。对涉及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政、绿化、城管、消防、人防、地震、环保、
教育等多个职能部门,可以同步实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等工作,项目所在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采取集中办公的方式,联合审查、联合验收,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三、适当放宽保障性安居工程审批要件。在其他要件具备的情况下,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取得土地预审意见之前,可以先行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之后,可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等建设审批手续。其中,涉及的各项建设手续,可先以文件或函件的形式办理,待项目用地手续完备后,再按照有关规定,补办各项正式审批手续。项目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可以进行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后,可以同步进行工程施工监理招标。
四、缩短保障性安居工程审批服务时限。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涉及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日照测试报告复核、工程绿化规划审批、建筑节能审查、排水许可、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规划验线和各专项验收等建设行政审批事项,以及招标文件、招标合同、质量监督手续、安全监督手续和竣工验收及备案等事项,审批工作时限应在规定时限的基础上减半。
五、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设施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应充分考虑供应对象的就业和生活要求,科学规划,合理布
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并同步做好小区内外配套设施建设。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应明确配套设施投资建设主体和建设时限,保障配套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或提前开工建设,并与主体工程一同竣工交付使用,方便居民生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停车位(库)配置,应切实考虑保障群体的实际需要,可在当地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停车位(库)配置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下浮,降低工程建设成本。
六、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承发包管理,择优选择资质等级高、市场信誉好、技术管理水平高、工程质量安全有保证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与建设,从根本上提高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健全“业主、政府、社会”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建设单位作为工程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负责协调施工现场各方建设主体的活动,督促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加强现场管理;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调整充实监督力量,加大巡查力度,实行重点监控,督促参建各方主体落实质量安全措施;要建立工程质量社会义务监督员制度,选聘部分保障对象作为义务监督员,代表保障群体就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要切实保障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必要的人员、经费,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行为不良记录公示工作,对出现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单位,要限制其社会公益项目的竞争行为,直至不允许参与社会公益项目建设。加强保障
性安居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全面推性分户验收制度,对不认真履行住宅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义务,未进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予受理竣工验收备案。要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所有保障性安居工程都要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注明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责任人姓名,永久接受群众监督。
七、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收费减免政策。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收费减免政策规定,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一律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转让的,转让手续费减半收取,其中,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转让手续费;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免收租赁手续费;降低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以工程勘察设计费为基准计费的,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3%。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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