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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总则…………………………………………………………………………………………1 第一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2 第二章 股份…………………………………………………………………………………2
第一节 股份……………………………………………………………………………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3 第三节 股份转让………………………………………………………………………4 第三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5
第一节 股东……………………………………………………………………………5 第二节 股东大会………………………………………………………………………6 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9 第四节 股东大会决议………………………………………………………………10 第四章 董事会……………………………………………………………………………12
第一节 董事…………………………………………………………………………12 第二节 独立董事……………………………………………………………………14 第三节 董事会………………………………………………………………………17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20 第五章 高级管理层………………………………………………………………………21 第六章 监事会……………………………………………………………………………22
第一节 监事…………………………………………………………………………22 第二节 外部监事……………………………………………………………………23 第三节 监事会………………………………………………………………………23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2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24 第二节 内部审计……………………………………………………………………25 第三节 会计事务所的聘任…………………………………………………………25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26
第一节 通知…………………………………………………………………………26 第二节 公告…………………………………………………………………………26 第九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26
第一节 合并或分立…………………………………………………………………26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27 第十章 修改章程………………………………………………………………………29 第十一章 释义…………………………………………………………………………29 第十二章 附则…………………………………………………………………………29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江苏省内无锡、苏州、南通、常州、淮安、徐州、镇江、扬州、盐城、连云港等十家城市商业银行通过合并,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合并发起人为:
无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工运路8号,法定代表人:胡长征; 苏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苏州市三香路6号,法定代表人:顾心铭; 南通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南通市南大街300号,法定代表人:刘昌继; 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常州市延陵东路500-1号,法定代表人:邓洪萍;
淮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淮安市淮海北路34号,法定代表人:陆岷峰; 徐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徐州市彭城路1号楼,法定代表人:徐传芳; 扬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扬州市文昌西路7号,法定代表人:王登万; 镇江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镇江市正东路152号,法定代表人:陈健; 盐城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盐城市解放北路49号,法定代表人:王冲; 连云港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连云港市海连中路56号,法定代表人:乔宗君。
公司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的中文全称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江苏银行)。公司的英文全称为:BANK OF JIANGSU CO.,LTD.(简称为:BANK OF JIANGSU)。
第四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洪武北路55号,邮政编码:210005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850,000,000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行长、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经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
第十一条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公司可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公司设在国外的分支机构可依所在地法令经营许可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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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行一级法人、分级经营的管理体制。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 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对各分支机构的主要人事任免、业务政策、综合计划、基本规章制度和涉外事务等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以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公司执行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管理、监督和稽核。公司的合法权益及一切合法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团体或个人非法干预和侵犯。
第一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依法经营,以市场为导向,以经营效益为目标,实行科学、高效的现代化商业银行管理,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第十四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一)提供保险箱业务; (十二)办理委托存贷款业务; (十三)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四)外汇存款; (十五)外汇贷款; (十六)外汇汇款; (十七)外币兑换; (十八)结汇、售汇; (十九)国际结算;
(二十)自营及代客外汇买卖; (二十一)同业外汇拆借;
(二十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二十三)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二十四)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
第十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7,850,000,000元人民币。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1元人民币,计7,850,000,000 股,其中合并发起人股份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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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评估确认后折股1,077,407,190 股; 苏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评估确认后折股924,505,367股; 南通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评估确认后折股743,975,480股; 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评估确认后折股300,000,000股; 淮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评估确认后折股330,835,700股; 徐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评估确认后折股153,120,797股; 扬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评估确认后折股263,541,903股; 镇江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评估确认后折股203,779,900股; 盐城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评估确认后折股150,007,420股; 连云港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评估确认后折股166,020,000股。
前述十家城市商业银行的股东所持股份经评估确认后折股总数为4,313,193,757 股,公司新募股份3,536,806,243股。
公司设立后,合并发起人解散,合并发起人的原股东成为本公司股东,持股数为经评估确认后的折股数。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采取股权证形式,股权证是证明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书面凭证。
第十七条 公司印发记名股权证,作为股东持股凭证和分红依据。
第十八条 公司印发的股权证,采取一户一证制。股权证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成立日期;
(三)股权证股份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持有股权证的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权证的编号。
第十九条 公司股权证加盖公司公章,并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后方为有效。公司公章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可以采取印刷形式。
第二十条 公司臵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载明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权证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 股东名册存放于公司住所。
第二十一条 股权证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应及时持有效证件向公司申请挂失并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刊登公告,股东在公告之日起六十天以后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权证;股东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权证失效,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该股权证失效的,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权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行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司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司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份或定向募集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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