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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行政权力事项表(部分)
填表单位:(盖章)
一、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类 共 项 权力编码 权力名称 实施主体 (序号) 内陆渔业捕捞许可 1.×××农业局(法定) 收费及依据 依据:1、山东省内陆渔业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标准 标准:(1)、用船作业的,围箔、杆子箔每塘(架、挂)每年100-200元,大抄网每船每年130-160元,其它渔具每船(件)每年50-85元,一船多种渔具的,按最高标准征收; (2)、无船作业的,每人每年40-50元; (3)、专项捕捞中华绒螯蟹的,每船每年50-200元; (4)、采收芡实、湖菱的,每船20-50元。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23条、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17条 运行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证,报市局备案。
一、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类 共 项 权力编码 (序号) 权力名称 临时渔业捕捞许可 实施主体 1.(法定) 收费及依据 无 标准 权力依据 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17条 运行流程 1、拟从事渔业捕捞(公海)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填写《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公海)》并附有关材料,持户籍证明(长期居民身份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经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3、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一、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类 共 项 权力编码 权力名称 实施主体 (序号)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1.(法定) 收费及依据 无 标准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16条、《农业部水产苗种生产管理办法》第11条、《山东省内陆渔业管理条例》第17条《山东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4条 运行流程 1、单位或个人(淡水年育苗能力5千万尾以下,)向县渔业主管部门提报申请,审查后审批,核发生产许可证 2、淡水年育苗能力5千万尾以上的报市海洋与渔业局,核发生产许可证。
一、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类 共 项 权力编码 权力名称 实施主体 (序号) 珍稀水生野生动物捕捉许可 1.(法定) 收费及依据 1、收费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文件计价标准 格〔2000〕393号。 2、收费标准:详见计价格〔2000〕393号附件捕捉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按最高标准征收;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7条、第16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12条、第13条 运行流程 1、拟从事水生野生动植物捕捉的单位或个人,如实填写《水生野生动物捕捉申请表》,并随表附报有关证明材料,将工商营业执照报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2、申请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申请人应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申请人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农业部审批;需跨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省级渔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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