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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法律硕士考研重点详解:宪法法条解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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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凯程考研集训营,资料获取、课程辅导咨询凯程老师

2016法律硕士考研重点详解:宪法法条

解析(一)

重点法条二十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相关法条」宪法

第九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一百条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重点法条十九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详解」

1第52条中的国家统一,是指国家领土的完整、政权的统一、国家主权的独立。维护国家统一就是指公民有责任维护上述各项原则,并与破坏这些原则的行为作斗争。维护民族团结是指公民有责任维护民族之间的和睦、平等、合作和融洽关系。

2第53条中的保守国家秘密,就是严格保护国家秘密不被泄露,防止国内外敌对分子侦探、偷盗国家机密,防止各种人员泄露、遗失国家秘密。这是每个公民的法律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包括任何公民都必须珍惜和保护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当公共财产受到破坏、威胁和出现危险的时候,任何公民都有责任保护、捍卫和维护公共财产的安全。每个公民都有责任向一切破坏公共财产的行为作斗争。尊重社会公德是指公民必须遵从和尊重社会主义公共生活的各项道德准则。尊重即是指不以法律来强迫执行,而是靠社会的舆论,人们对正义、真理的信仰使人们遵守和执行。

3第54条中的祖国的安全,包括:国家的领土、主权不受侵犯;国家各项机密得以保守;社会秩序不被破坏。祖国的荣誉,主要包括:国家的尊严不受侵犯;国家的信誉不受破坏;国家的荣誉不受玷污;国家的名誉不受侮辱。不得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主要是指公民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危及、损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例题」

公民应当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下列哪些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A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时,公民应积极报名参军,保卫国家 B公民若获悉国家秘密,应保守国家秘密

C公民不得借检举为名,对国家工作人员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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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参加劳动 [答案]ABD 重点法条十八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详解」

这两条规定了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利,其内容包括:受教育权(第46条),注意我国宪法关于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中只有本条规定的受教育和第42条规定的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是我国公民权利义务一致性的一个表现;文化权利(第47条),它包括:从事科学研究的权利、文艺创作的权利、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例题」

下列选项中哪一项不属于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文化权利? A科学研究自由 B出版自由 C文艺创作自由 D欣赏自由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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