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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三旧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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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1 9:41:08

和建筑面积分别以批准文件为准;实际面积小于批准面积的,以实际面积为准。

(三)1992年8月15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实施前建造的房屋,土地来源合法、正当的,以经核实的当时的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四)未经国土、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建设的房屋,符合“三旧”改造政策和相关规定,经房屋权利人申请对该用地、房屋进行确权的,其应补偿面积以相关部门确权的面积为准。

九、根据权属调查的结果,下列建(构)筑物不予补偿,但依期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按照造价的残值进行补助:

(一)未经相关部门所批准的建设,且不符合确权条件的房屋; (二)超出国土部门批准用地范围所兴建的建(构)筑物面积; (三)超出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建设规模的建(构)筑物面积,包括加层超建和加建、改建的阳台、飘台、飘楼等;

(四)未经批准建设的附属设施用房及简易建(构)筑物; (五)已超过批准使用年限的临时建筑。 残值补助的标准:

上述建(构)筑物的造价残值按如下标准经折旧后确定: (一)住宅及其与商业混合的综合性用房的标准:框架结构为1300元/㎡,砖混结构为650元/㎡,砖瓦结构为500元/㎡,配套设施用房为250元/㎡。

(二)工业、仓储用房的标准:框架结构为850元/㎡,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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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结构为600元/㎡,高档钢架结构为400元/㎡,配套设施用房为220元/㎡。

(三)简易建(构)筑物和临时建筑的标准为180元/㎡。 (四)其他建(构)筑物一般参照其建筑造价的80%补助。 (五)住宅及其与商业混合的综合性用房和工业、仓储用房的装修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配套设施用房、简易建筑不另作装修补助。

十、根据权属调查的结果,下列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一)未经土地所属社区集体同意用地、未支付土地补偿费,擅自占用集体土地进行违法建设,且经有关部门或社区集体制止仍强行建设的违法建(构)筑物。

(二)未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或超出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建设规模,且经有关部门或社区集体制止仍强行建设的违法建(构)筑物。

(三)未经批准建设的临时搭建物。

十一、商业、工业(含仓储)用房应补偿面积的货币补偿根据第十三条的规定按不同的用途和建筑类型分别进行用地补偿,建(构)筑物及其装修、搬迁补偿。

拆迁商业用房,改造项目有条件实行产权置换的,可根据核定的应补偿金额,由被拆迁人在改造后建成的物业中,以比公开售价优惠20%的价格选购与应补偿金额基本相等的商铺、写字楼、住宅等物业,售价差额由改造项目业主承担,具体由所属社区居委会协调拆迁当事人商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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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住宅房屋的应补偿面积遵循“拆一补一”的原则实施补偿安置。实施时对被拆迁房屋(含用地、装修、庭院等)和安置房(含用地、装修、区内配套设施等)不再支付货币补偿和建设费用。被拆迁房屋应补偿面积180平方米以下的,按被拆迁房屋的应补偿面积置换安置房,如被拆迁户的住房总面积少于65平方米的可按安置房的建设成本(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按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安排至65平方米;被拆迁房屋应补偿面积在180平方米至250平方米的,超出180平方米的部分按80%的比例置换安置房;被拆迁房屋应补偿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上的,超出250平方米的部分按60%的比例置换安置房,但被拆迁房屋置换安置房的面积最多为380平方米。不予置换安置房的房屋应补偿面积按第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如被拆迁私人住宅房屋合法用地面积大于应补偿的建筑总面积的,超出部分以每平方米2400元的标准实行货币补偿后按安置房的建设成本安排安置房,但安置房面积最多为380平方米。

拆迁商品住宅如被拆迁人要求置换商品住宅的,可以比公开售价优惠20%的价格置换与被拆迁房屋实际价值相同的商品住宅。

十三、住宅、商业、工业(含仓储)用房应补偿面积的货币补偿标准为:

(一)用地补偿:已批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为:未建的商业用地每平方米3600元,私人宅基地每平方米2400元,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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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仓储)每平方米540元;未批已建且符合“三旧”改造政策规定的确权条件的私人宅基地和工业用地,按上述标准的90%补偿。

(二)建(构)筑物及其装修、搬迁的补偿。

1、商业用房的建筑主体补偿标准为:首层商业铺面每平方米4500元(商业用房的用地价不另作补偿);其他的属框架结构的每平方米1500元、砖混结构的每平方米750元、砖瓦结构的每平方米600元、高级钢架结构的每平方米500元;配套及简易建筑每平方米300元。

2、住宅及其综合性房屋的建筑主体补偿标准为: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500元;砖混结构每平方米750元;砖瓦结构每平方米600元;配套及简易建筑每平方米300元。

3、工业(含仓储)用房建筑主体补偿标准为: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000元;砖混结构每平方米720元;高级钢架结构每平方米480元;附属及简易建筑每平方米250元。

4、商业、住宅用房装修补偿价格为:简装的每平方米300元,中档装修每平方米500元,高档装修每平方米800元;工业(含仓储)用房装修补偿价格为每平方米300元;附属及简易建筑不另作装修补偿。特殊情况的特殊处理。

5、住宅房屋的搬迁费补偿为每平方米20元;商业、工业(含仓储)用房搬迁费的补偿一般为每平方米15元,大型机械设备的搬迁可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其价格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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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建筑面积分别以批准文件为准;实际面积小于批准面积的,以实际面积为准。 (三)1992年8月15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实施前建造的房屋,土地来源合法、正当的,以经核实的当时的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四)未经国土、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建设的房屋,符合“三旧”改造政策和相关规定,经房屋权利人申请对该用地、房屋进行确权的,其应补偿面积以相关部门确权的面积为准。 九、根据权属调查的结果,下列建(构)筑物不予补偿,但依期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按照造价的残值进行补助: (一)未经相关部门所批准的建设,且不符合确权条件的房屋; (二)超出国土部门批准用地范围所兴建的建(构)筑物面积; (三)超出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建设规模的建(构)筑物面积,包括加层超建和加建、改建的阳台、飘台、飘楼等;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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