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2015年)
性地质调查工作覆盖率指标。
(2)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结合本行政区资源潜力和地质工作程度,合理部署重要矿产的调查评价工作,划定重点调查评价区。
(3)地质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围绕重大地质问题和关键技术方法,对基础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勘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地质环境调查与监测等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和技术创新做出工作部署。
(4)地质资料信息化与社会化服务。对地质资料深度开发、信息化与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做出工作部署,明确主要任务。
5.矿产资源勘查
(1)勘查方向与规划分区。确定重点、限制、禁止勘查的矿种。划定重点勘查区,明确具体措施,引导勘查投入,促进找矿重大突破。划定限制勘查区,明确准入条件和管理措施。
(2)探矿权设置区划。区分高风险、低风险矿产,明确探矿权勘查规划区块划分的可操作性原则和管理要求,合理划定勘查规划区块,明确拟新设、调整和整合的规划方向,指导探矿权合理设置。
(3)矿产资源勘查管理。明确老矿山外围、深部资源勘查和矿山生产勘探的管理要求。制定引导和规范商业性勘查的政策措施,促进新区找矿。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加强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具体要求和管理政策。提出勘查的准入、退出机制、监督管理政策导向,促进有序勘查。
6.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
(1)开发利用总量调控。确定鼓励、限制和禁止开采的矿种,科学制定重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总量调控指标。对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明确总量控制指标,对本地优势矿产提出总量调控要求。
(2)开采规划分区。科学划定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区分不同情况,明确禁止开采区的管理措施,制定限制开采区的规划准入条件。落实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措施。可根据资源禀赋、产业发展、技术经济条件和管理需要,划定重点矿区,加强统一规划,明确准入条件,引导和支持各类生产要素集聚,促进规模开发,高效利用。
(3)采矿权设置区划。明确开采规划区块划分原则和管理要求,合理划定开采规划区块,明确探转采、调整和整合的规划方向,指导采矿权合理设置,优化开发布局。
(4)矿产资源保护与储备。提出保护的矿种和重点区域,明确资源优质优用和稀缺矿种资源保护的具体措施。落实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储备要求,确定本行政区需要储备的矿种和矿产地,提出矿产地储备数量指标和相关管理措施;落实矿产品储备的有关要求。
(5)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对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各项工作作出部署安排,着力解决本行政区内多种资源叠置共生、资源利用效率、有偿使用、资源开发收益分配、矿业权市场建设、勘查开发监督检查等重大问题。
7.矿业转型升级与绿色发展 (1)开发利用结构调整。提出主要矿种矿山最低开采规模、矿山规模结构的调控方向;落实新建矿山准入条件,按照矿山开采规模与矿区储量规模、矿山服务年限相适应的要求,制定和完善主要矿种最低开采规模标准,提出大中型矿山比例、矿山数量等指标,促进矿山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提出延长产业链、促进矿业领域运用新技术新方法的要求和政策措施。
(2)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确定本行政区内主要矿种的节约与综合利用方向和重点领域;明确提高矿山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的具体措施,提出矿山“三
率”水平达标率、矿产资源产出率等指标;提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先进适用关键技术及其研发推广的具体措施;明确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激励约束政策。
(3)绿色矿山建设。按照绿色矿山建设的条件,区分新建矿山、生产矿山,提出绿色矿山建设思路、措施。确定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明确本行政区推进矿业绿色转型的相关扶持政策。
(4)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提出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路径、任务和政策措施,加强矿地统筹,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
8.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明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和矿山 地质环境调查与监测等相关要求。提出建立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责任机制、保证金制度、政策支持、奖惩机制等措施。
(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区分历史遗留矿山、生产矿山、新建矿山,明确治理恢复的责任、范围和时序。划定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统筹矿山复绿行动安排,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
(3)矿区土地复垦。提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土地复垦准入管理相关要求。区分历史遗留矿山、生产矿山、新建矿山的具体情况,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和任务,提出矿区土地复垦面积指标。
9.重大工程 落实规划目标和任务,提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节约与综合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矿区土地复垦、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矿山复绿等重大工程,确定工程的目标任务、资金概算、进度安排和预期成效。
10.矿产资源管理改革 提出矿产资源产权管理、勘查开发市场体系建设、资源开发收益分配、宏观管理与公共服务、开发利用监督管理等方面改革方向和安排。
11.规划实施与管理 从规划实施目标责任考核、规划审查、规划实施评估调整、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规划管理信息化等方面,提出保障规划实施的相关措施。
四、规划编制技术要求
(一)规划指标
规划指标按属性分为预期性指标和约束性指标。预期性指标是期望达到的发展目标,主要依靠市场主体的自主行为实现,政府要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并适时调整宏观调控方向和力度,引导资源向着有利于达到预期目标的方向流动和配置,努力争取实现。约束性指标是在预期性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并强化了政府责任的指标,是政府在公共服务和涉及公众利益领域对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工作要求,政府要通过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和有效运用行政力量,确保实现。
表1 规划指示体系表
注:1. 开采总量指标中,属于国家和本行政区实行总量控制的矿种,列为约束性指标。 2. 标注*的为备选指标。
1.矿业产值:指本行政区内到规划期末预计达到的矿山企业的最终工业产品总价值量。 2.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覆盖率:指本行政区内,以地质填图为基本手段,到规划期末区域地质调查、区域地球物理勘查、区域地球化学勘查等各项工作预计完成的总面积与行政辖区国土总面积的百分比。按不同类型和不同比例尺分别计算
3.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指在区域地质调查、物化探异常查证、矿产预测、矿产普查等信息基础上,新发现或根据已知矿点及群采线索,经初步工作新发现的具有工业价值或有进一步工作价值,其规模在《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国土资发〔2000〕133号)规定大中型规模以上的矿产地。可按矿种分别提出。
4.新增资源储量:指通过地质勘查工作获得的资源储量(控制的、推断的和预测的)。以提交地质报告审定稿中的数值为准。
5.开采总量:指本行政区内矿山企业当年采矿作业实际生产的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同类矿产的实物数量总和。应严格对应各矿种的计量单位,分矿种提出。
6.矿产地储备数量:指本行政区内进行矿产资源战略储备的矿产地数量。 7.矿山数量:指本行政区内矿山数量总和。
8.大中型矿山比例:指本行政区内设计生产规模达到大中型以上的矿山数量占矿山总数的百分比。可按矿种分别提出。
9.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指本行政区内实际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及综合利用率达到矿山开发利用方案设计要求的矿山数量占矿山总数的百分比。
10.矿产资源产出率:指本行政区内主要矿产资源实物量的单位投入所产出的经济量,其内涵是经济活动使用矿产资源的效率。地区矿产资源产出率=地区生产总值(不变价)/主要矿产资源消费量。主要矿产包括石油、煤炭、天然气、铁矿、铜矿、铝土矿、铅矿、锌矿、镍矿、石灰岩、硫铁矿。
11.绿色矿山数量(比例):指本行政区内规划期末达到各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矿山总数或绿色矿山数量占全部矿山数量的百分比。
12.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率:指本行政区内,到规划期末历史遗留矿山已完成的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的百分比。
13.矿区土地复垦面积:指本行政区内,到规划期末通过对在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及其他临时占用造成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
的面积。
省级规划应在全国规划的指导下,对指标进行分类管理。全国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在省级规划中必须是约束性指标,且不能低于全国水平。此外,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规划指标。
(二)空间布局与规划分区
主要分3类,一是战略引导性布局,二是重点工作布局,三是管理功能分区。 1.战略引导性布局
(1)勘查开发总体布局
在矿产资源综合区划基础上,进行勘查开发总体布局,明确各区域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管理政策导向,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优化资源开发空间格局。主要考虑如下因素:
——全国规划中区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布局; ——省(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布局; ——矿产资源分布规律和开发利用现状; ——资源环境承载能力。
(2)勘查开发基地/资源产业基地 指在成矿条件有利、找矿潜力大且资源分布相对集中的重点成矿区带(重要含油气盆地)中,考虑资源储量、开发利用基础条件和生态环境外部条件等,划定的提升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规模效应、集聚效应,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的重要战略核心区域。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基地主要在全国规划中划定,省级规划重点是落实。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和工作需要,划定对本行政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作用的资源产业基地。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区域成矿条件好,找矿潜力较大,大中型矿产地分布集中; ——具备较好的矿产资源开采条件,聚集了较多且具有相当规模的矿山企业,已形成一定的生产开发规模和配套基础设施,能较好的实现规模效益;
——区域内交通便利,便于矿产品的运输和材料的运输; ——具有一定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的地区;
——区位条件、下游产业布局等其他经济社会因素。 2.重点工作布局
落实规划目标,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等重点规划任务落地,划定重点调查评价区、重点勘查区、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和矿业经济区,作为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和相关政策支持的重点区域。
(1)重点调查评价区
指以战略性和重要矿产为重点,在成矿条件有利,有较大资源潜力且工作程度相对较低的区域,圈定的部署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和区域矿产资源远景调查评价等工作的重点区域。区内通过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工作,进一步摸清资源潜力,圈定找矿靶区和新发现矿产地,引导和服务商业性勘查工作。
(2)重点勘查区
指按照矿产资源供需关系、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在成矿条件有利和找矿前景良好的地区,划定的重点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的区域,还包括大中型矿山的深部和外围等具有资源潜力的区域。区内通过集中各方资金和力量,力争实现找矿重大突破。
(3)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
指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划定的可能或严重危害到人居环境、生态系统、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区域。区内重点部署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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