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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费率改革的必要性和建议
摘要
随着我国机动车数量的增加,经营车险的保险公司主体也在增加,使得车险业务蓬勃发展,车险业务丰厚的利润也使车险业务成为各家保险公司竞争的重点。但是车险市场存在的问题也随之而来,尤其是 2003 年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以后,各车险公司之间为扩大市场份额,打起了价格战,车险市场秩序混乱。同时车险费率、条款单一也越来越限制车险市场的发展,因此车险费率改革势在必行。
本文共三部分,第一部分介绍车险费率改革的历程,第二部分介绍现有费率模式的问题,即改革的必要性,第三部分针对前面提到的问题提出合理化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车险、费率改革、车险信息平台
一、车险费率改革的历程
1998年中国保监会成立,当时的车险市场一片混乱,假保单、鸳鸯收据、低费率、两高一低等违法行为充斥着整个车险市场,针对车险市场的混乱局面,中国保监会对车险市场进行了改革,主要集中在统一条款和费率、监制车险单证、推行车险IC卡等,对车险市场进行严格的管制,在当时的情况下严格监管对于稳定车险市场秩序、提振消费者信心起了积极的作用。
2003年保监会下发《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进入推广阶段,各财险公司自主设计车险条款和费率,但是在推广的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问题。2006年,国务院出台《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各财险公司执行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制定ABC三类基本条款和费率,各财险公司在选择其中一款的基础上可以自己选择附加险的条款和费率。2012年3月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从这次改革上看,其与2003年的改革不同的是:改革谨慎了很多,保险公司必须在满足一定财务指标的情况下才能自行制定车险条款和费率,而没有达到条件的保险公司执行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测算的参考利率。2012年3月15日保险行业协会发布《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对主险与附加险大幅调整,新增十多项保险责任,叫停了诸如“无责不赔”这样的霸王条款,删除了十余项免责条款等。随后还将制定机动车辆参考折旧系数和车型数据库,测算商业车险行业参考纯损失率,供保险公司参考和使用,同时制定保险公司理赔实务指引。这标志着新一轮全国性的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揭开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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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革的必要性
(一)政府定价不灵活、不经济
保险费率是保险产品的价格,合理的价格要求既反映价值,又调节供求,而统一的保险费率扭曲了价格对保险产品供需的真实反映与调节作用,偏高的费率势必在诱发隐蔽的价格战的同时,也抑制了有效的保险需求。具体表现在:一是由于保险费率修订的权利不在保险公司,当市场需求发生变化后,保险人不能根据市场变化对费率进行调整,只能依靠监管部门来调整,使保险费率对市场的反映失灵。二是统一费率是一种政府制订的垄断价格,监管部门在制订费率时,考虑到测算的偏差和费率调整的时滞性,在对未来损失率进行测算时,往往做比较保守的考虑,使费率水平偏高,而保险公司在垄断价格的保护下有较大的利润空间,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高手续费、高返还、变相退费等保险市场的恶性竞争行为,这是近年来车险市场恶性竞争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二)费率条款粗放
各地区销售的都是同质的产品,对各种车辆分类过于笼统,只有大类的划分,对不同车型、车种、使用性质使用相同的条款。基本上对全国各地使用相同条款,不考虑不同地区的气候,地形,道路质量,交通密集程度等情况。此外,对不同风险程度的投保人按相同的费率水平收取保费。例如:
a.车损险的保险责任千篇一律地把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等13各自然灾害风险计入保险责任,不管海南等南方省市是否会出现雪崩,甘肃等内陆地区是否存在海啸的风险,使用同样的费率标准;
b.对投保盗抢险的车辆不考虑车辆是否安装有防盗装置的因素; c.对车辆的使用年限不加区分,而事实上新车的安全性,故障率一般要优于使用多年的旧车,许多交通事故都是由于车辆长期使用后零配件老化导致的; d.对车辆的使用性质只作营业和非营业的划分,不论是家庭用车,企业非营业客车,党政机关和事业团体非营业客车,还是其它的非营业客车都按照相同的非营业客车费率承保。
对保险公司来讲,由于全国提供的都是保监会制订的相同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不用也无法自行从事产品开发工作,因而削弱了保险公司的产品创新、产品开发的能力。对保险市场来讲,产品没有差别,保险公司无法在产品上竞争,就只有通过其他不正当的途径进行竞争,如纷纷提高返还给代理商的佣金和回扣,不计成本地抢占业务,提高市场份额,这导致了车险市场进入了无序争的混乱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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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价欠缺考虑人的因素
目前各国车险费率模式主要有从车费率模式和从人费率模式。从车费率模式是指费率的制定是以考虑汽车本身的因素为主,考虑人的因素为辅的一种汽车保险制度。其考虑的主要因素有:汽车使用性质、车型、汽车的品牌型号、车龄等。从人费率模式是指费率的制定是以考虑人的因素为主,考虑汽车的因素为辅的一种汽车保险制度。其考虑的主要因素有:驾驶员的年龄、性别、职业、婚姻状况、驾龄、生活习性、违章记录、事故记录等。
目前我国采用的是从车费率模式。由于保险公司缺乏专业的队伍来评定汽车的质量和性能,因此保险公司在对投保车辆评定费率时,大多只考虑车辆的购置价格,这样做虽然能降低承保成本,但却违背了公平定价的原则。此外,随着汽车性能的不断提高、车辆安全性逐渐增加,车辆因素对事故率的影响逐渐减少,经过研究分析发现驾驶员对事故发生的影响达到86.3%,因此在车险定价过程中仍以考虑车的因素为主而忽略人的因素显然是不合理的。由于在车险定价过程中,驾驶员的生活习性、违章记录、事故记录对费率的影响很少,因此这些方面对驾驶员的约束作用是有限的,甚至会引发道德风险。试想一下,如果驾驶员故意违章或发生交通事故会导致车险费率的大幅提高,驾驶员在驾驶汽车时肯定会更加谨慎。
三、改革的建议
(一)加强车险信息平台的构建
随着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进行,保险公司面临着车险费率的自主定价,制定合理的费率是每个保险公司必须面临的问题,但是因为损失金额是事故发生后确定的,所以保额损失率的预测比较困难,必须要有大量数据分析历史风险状况才能合理预测,而各个产险公司单独积累大量的数据比较困难,因此完善建立车险信息平台势在必行。
车险信息平台的构建涉及到保险部门、交通部门、网络部门等各个领域,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保险行业统一的承保规则和车险数据,从而实现全行业理赔信息的共享,通过信息平台控制车险费率浮动因子与浮动范围,规范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维护公平原则。二是客户投保原始信息积累,并引人公安、交管、城管等部门所掌握的车辆信息、驾驶员信息、交通事故信息和违法驾驶、停车信息,实现保险业与政府职能部门相关数据的交互共享和网络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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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优化车险定价模式 1、车的因素
由于保险公司缺乏专业的汽车方面的人才,且缺乏相应的检测设备,因此保险公司可以与第三方专业车辆评估机构合作,对车辆的各项因素做出更加细致的分类,并给予不同的费率标准。
2、人的因素
如前所述,人的因素对事故发生的影响越来越重要,因此在车险定价过程中应该提高人的因素各项指标的权重。可以通过与交通管理部门合作,共享信息平台。对于无交通违法记录的车辆,下年度保险费率可下调,反之,对于上年度发生超速、超载、闯红灯、酒后驾驶、醉酒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车辆下一年度需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次数及严重程度提高保费。同时,可以引入UBI车险定价模式,即在车上安装一个搜集驾驶数据的“盒子”(OBD设备),根据驾驶人的实际驾驶时间、地点、里程、具体驾驶行为,来确定该缴多少车险。驾驶方式更安全的车主,缴的车险更少,反之则增加保费。
(三)放开条款费率管制
因为各地的风险状况不尽相同,因此各地行业协会应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制定指导纯费率,供各公司参考,各公司在参考行业指导纯费率的基础上,可根据自身的费用率制定自己的费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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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王红.我国车险费率改革探讨[J].汽车实用技术;2015(1).
[2]张玉凯.我国车险费率市场化问题研究[D].新疆:新疆财经大学;2014. [3]王佳来.我国车险费率市场化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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