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福建人才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七)选房。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购房人分批公开选房;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公开选房的购房人,视为自 动放弃资格。
(八)签约。购房人在规定时间内到项目建设单位办理签订购房合 同等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第八条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购买福建人才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参加申请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 申请人及参加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学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毕业生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已婚的申请人还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属于省外、海外引进的,须提供省、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引进人才批复文件或确认函的原件、复印件。属于留学人员来榕工作的,须提供省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身份认定审核表》
或《留学人员来闽工作证》的原件、复印件;
(七)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在资格审核过程中,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 具审核意见的,请有关部门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条 销售价格
人才限价房的销售价格由省物价局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开发建设企业合理利润(开发建设企业的利润为项目综合建设成本的3%)的基础上,参考周边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70%至80% 的比例核定。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核定的价格为销售基准价的最高限价,零售单套住房时,以核定的销售价格为基准,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 和为零的原则确定楼层、朝向等差价调节系数。
第十二条 人才限价房销售后不得空置、出租或转借,除自住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购房人在交房后一年内必须入住。除购房按揭外, 限价房不得进行商业抵押。
第十三条 购房人对人才限价房拥有有限产权。限价房在取得房地产权属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购买限价房不满5年,购
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省机关管理局或者其所在单位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格并结合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购买限价房取得产权满5年后上市转让的,应按福州市人民政府的相关 规定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限价房的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在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注明限价商品住房性质和限制上市交易的内容。
第十四条 人才限价房销售合同中应对本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的内容作出约定,购房人违反以上约定的,一经查实,由省机关管 理局按原购房价格并结合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限价房。 第十五条 具备购房资格的申请人参加选房后又放弃购买已选住房的,视为放弃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3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十六条 对有弄虚作假、隐瞒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等情形的申请人,其申请资格自动丧失,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已骗购人才限价房的,由省机关管理局按原购房价格并结合折旧等因 素作价收回所购限价房或责令购房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 第十七条 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任何单位
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已购买人才限价房的,今后不再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 保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机 关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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