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纳税评估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探析
触税法、遵从度较低的纳税人的管理具有强制性,通常采用纳税审计和移送法办的措施。
ATO在评估结果确定后会以面谈、电话或信函方式给纳税人一个解释的机会,以达到节约时间、增加政府执法透明度、改善征纳关系的目的。如果纳税人解释不清或解释不能让评估人员满意,则进入实地审计程序,并将结果和纳税评估资料录入数据库。 (3)新加坡的评税规程
新加坡当前的评税管理工作主要依托计算机系统进行,评税的依据是评税人员通过各种渠道搜集的情报信息以及纳税人申报表中提供的信息。新加坡税务局使用的评税方法主要为核对法和财务分析法,核对法即评税人员通过掌握的各种情报、信息,通过函调或面谈的形式,对纳税人申报表中内容进行核对,是评税工作中的核心方法。财务分析法即评税师根据已掌握的各行业财务指标的标准值即平均值,通过财务分析的方法找出偏离标准值的个体,通过函调和面谈的方式来核定其应纳税额。评税工作是新加坡税务局的核心工作。它贯穿于税款征收、日常管理和纳税检查各环节,是对纳税人进行监控的最有效手段。新加坡税务局制定了严密的评税工作规程,要求评税人员严格执行。
新加坡税务局的评税部门主要有:①税务处理部,其职能是发放评税表,处理各种邮件、文件和管理档案。②纳税
人服务部,对个人、纳税人的当年申报情况进行评税。③公司服务部,对法人的当年申报情况进行评税。④纳税人审计部,对以往年度评税案件和有异议的评税案件进行复评。⑤税务调查部,对重大涉税案件进行调查。
根据评税工作规程,新加坡的评税工作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纳税人服务部或公司服务部对当年的纳税人申报情况进行评估,另一部分是纳税人审计部对以前年度的评税完毕案件或纳税人有异议的案件进行复评。如果在评税中发现重大涉税问题,必须转入税务调查部进行调查。无论纳税人审计部或税务调查部对纳税人作出什么样的处理结果,其评税表仍然由纳税人服务部或公司税务部来制作。 (四)英国的纳税评估制度
英国各税种的税收征管一般都要经过纳税申报、纳税评估、税款交纳和税务检查等程序,纳税评估是其中的重要环节。英国不同税种的纳税评估方式有所不同:增值税和资本利得税实行自行评估,其他税种由税务机关评估。在自行评估过程中,纳税人有责任及时登记、递交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如果税务当局认为纳税人在某一时期的纳税申报中有错误或遗漏,可以对其签发纳税评估通知单。其他税种的评估过程与自行评估的过程大相径庭,如对所得税的评估,税务当局会对纳税人提交的纳税申报表和一些其他文件进行检查,如果未发现问题,就以此为依据计算出纳税人的应税
所得和应付税款。如果稽查人员发现纳税人有应税所得未被计入或者获得了不应获得的减免,可以对纳税人签发补缴税单。
(五)爱尔兰的税收评估体系改革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爱尔兰进行税制改革,改革的重点就是改进其纳税评估体系。到90年代,爱尔兰的直接税纳税评估体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所有直接税(对雇员收入的预扣税除外)的评估都由传统的直接评估改为纳税人自行评估。应当看到,爱尔兰税制改革的内容与其国内经济背景有密切的联系。80年代中后期,爱尔兰存在严重的财政赤字。90年代初期,爱尔兰在税收遵从和税收征管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爱尔兰有关部门将巨额赤字和大量存在的欠税归咎于税收征管不力,并认为长期实行的税收直接评估体系有鼓励纳税人逃税、避税或拖欠税款的倾向,是征管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具体而言,原有的纳税评估体系存在严重漏洞,为逃税大开方便之门,而惩罚明显偏轻,实际上鼓励了纳税人的税收不遵从行为,导致了大量的拖欠税款现象。爱尔兰税制改革专门委员会针对原有纳税评估体系的问题,提出了评估体系改革的原则和具体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措施就是有步骤地将绝大多数税种的评估改为纳税人自我评估。在原有体制下,由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的纳税额并通知纳税人;在新制度下,纳税人按照规则自行确定纳税额并通知税务机
关。这一措施降低了税收行政管理成本,提高了税收行政资源的使用效率。作为配套措施,爱尔兰制定了关于税务中介的资质、作用的新规范,更加重视税务中介的作用。与此同时,爱尔兰还对税务机关进行了机构改革,并加强了对评估体系的监督和审计。
(六)印度的所得税评估程序
印度的所得税法案(ITA)规定了所得税评估的具体程序:
1.自行评估。根据所得税法草案第104A节规定,每个被评估人应根据所提交的所得申报自行评估应纳税额,并按该数额向税务部门缴纳税款。如果被评估人未能缴纳自行评估的税款,将被认为是未履行其义务,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2.一般评估。当被评估人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后,税务官员将根据ITA的相关条款对被评估人的税款进行评估。根据纳税人提交的所得税申报,税务官员应当向纳税人发送通知,告知其应缴纳或者退还的税额或利息。
3.最佳判断评估。即评估官员不能不诚实地或报复性地或任意性地进行评估,而应根据最佳判断进行评估。最佳判断评估有两种类型:第一,强制性最佳判断评估,由税务官员在纳税人不合作或者延迟提交信息时采用;第2,任意性最佳判断评估,即在评估官员质疑纳税人账户的正确性或完整性,或者在纳税人没有采用常规和一致的方法进行账户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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