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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机械化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皖农人?2006?174号
各市农委(农机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农业机械化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农业机械化技术进步和农业机械化各项事业的发展,结合我省农业机械化技术人员队伍的实际和专业特点,在2001年省农委、省人事厅印发的《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基础上,经过认真调研,反复听取意见,制定了《安徽省农业机械化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试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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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机械化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
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全省农业机械化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安徽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力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农业机械化工程专业的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农业机械化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 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四条 对在农业机械化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农业机械化工程专业科学研究、试验、示范、推广、生产指导、技术监督和农机设计制造、监理、鉴定、检测等岗位工作的专业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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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仍在上述岗位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取得非农业机械化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农业机械化工程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团结协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八条 爱岗敬业,勇于创新,努力进取,有钻研和创新精神,在技术研究、开发、引进、改造和创新中做出一定的成绩;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高级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后,取得工程师或相应执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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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满5年。
4、获得中专学历后,在野外艰苦岗位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工作,且从事工程技术岗位工作满25年,并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满5年。
(二)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2、获得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3、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并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5年。
(三)助理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技术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中专学历后,取得技术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第十条 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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