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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管理办法
第十章 设备更新改造
第六十五条 设备更新是指采用新设备替代技术性能落后、安全状况和经济效益差的原有设备。设备改造是运用新技术对原有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改善或提高设备的性能、效率,减少消耗和污染。
第六十六条 设备更新改造的原则:
(一)设备更新应当紧密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产品开发和技术发展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
(二)设备更新应重在技术进步,改善和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达到高效低耗、安全环保的综合效果;
(三)设备更新应当认真进行技术经济论证,采用科学的决策方法,选择最优方案,确保获得良好的投资效益;
(四)设备改造应充分考虑生产的必要性和安全性,技术的先进性和可行性,投资的经济性和合理性。
第六十七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可进行更新:
(一)经过预测,继续大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二)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三)大修理虽能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四)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五)其他应当淘汰的。
第六十八条 机械动力处负责设备更新计划的编制和实施。规划计划处负责上报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设备更新计划,并按批准的更新计划严格控制投资规模,严格规范资本性支出和费用性支出。财务处按照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正式下达的设备更新费用,落实资金。
第十一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固定资产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所规定范畴划分,机械动力处应做好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
第七十条 机械动力处负责固定资产的技术能力、使用年限、修理改造、调剂调拨、更新报废和净值、残值的查定,配合财务处做好固定资产清查与盘点,确保帐物相符。财务处负责对固定资产的原值、净值、折旧、残值等进行财务核算。
第七十一条 凡由新改扩建、技改技措费用投资形成的,以及由其他单位调入的资产,由工程管理部移交,并由机械动力处和所属单位会同财务处逐项验收,建立固定资产台帐。
第七十二条 固定资产盘亏(盈)、毁损、报废、核销、调拨、转让、清产拍卖、重组、捐赠及经营租赁等处置行为,应按照股份公司有关规定,根据固定资产产权和处置对象、资产额度、处置时间、技术鉴定结果,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七十三条 长期停用的固定资产应予防护封存。
第七十四条 固定资产报废须经所属单位申请,机械动力处组织技术鉴定,财务处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上级批准,按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分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五条 闲置固定资产要重新使用时,必须经过全面的技术鉴定、检验,确认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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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管理办法
第七十六条 所属单位应按分公司的设备借调、转让、闲置、租赁、封存和报废等具体管理制度执行,定期发布闲置设备信息,鼓励将低效使用资产规范有序的向高效使用单位转移,促进设备存量资产盘活。
第十二章 设备综合管理
第七十七条 所属单位应加强科学管理,建立健全设备各专业管理、技术、工作标准。 第七十八条 所属单位规范设备技术档案管理,做到“一台一档”,档案内容应涵盖设备技术文件、全过程动态管理;设备迁移、调拨时,其档案随设备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变更时,主管领导必须认真组织交接。
第七十九条 所属单位应积极配合全面深入开展设备信息化管理,建立完善设备综合管理平台系统,努力提高设备信息化应用水平。
第八十条 所属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发展和安全生产要求,加强设备技术研究与开发,积极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设备技术成果,改进落后的设备技术和管理办法,鼓励技术创新。合理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设备技术问题和企业发展中将遇到的设备技术难题,大力推进企业经济发展和设备技术进步。
第八十一条 所属单位要加强设备专业管理人员的培养,制定培训计划,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专业技术与管理知识培训和交流。
第八十二条 机械动力处配合人事劳资处对设备操作、维修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使其达到岗位、等级相应水平,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特殊工种应通过考试取证,持证上岗作业。
第八十三条 机械动力处建立设备例会制度,收集分公司设备技术状况信息,分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第十三章 检查考核与绩效管理
第八十四条 机械动力处牵头组织所属单位根据生产发展的要求及本单位设备技术状况制定设备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装置长周期运行等各项管理目标及措施,并按计划实施。
第八十五条 根据分公司设备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对设备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统计、分析。主要考核指标如下:
(一)设备完好率和主要设备完好率; (二)密封点泄漏率;
(三)仪表完好率、控制率、使用率、泄漏率; (四)装置长周期运行状况; (五)非计划停工情况; (六)修理费控制。
第八十六条 机械动力处每半年组织一次设备大检查,定期组织设备专项检查,开展设备“现场标准化管理”活动。制定完善的设备管理检查考核标准,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与考核,促进设备管理持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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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检修管理规定
锦西石化分公司 维检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锦西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维检修项目的全过程受控管理,规范检修工作,明确工作职责,降低作业风险,保证检修质量,确保设备安全平稳经济运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相关制度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设备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维检修管理工作。
第三条 设备检修是指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维修。检修的目标是消除设备缺陷和隐患,减少设备故障,以经济合理的费用,使其维持良好的性能,为实现企业经营目标提供可靠的物质技术保证。
第四条 检修基本原则:
(一)安全、质量、进度、成本协调统一; (二)该修必修,修必修好;
(三)设备检修与装置长周期运行相适应; (四)恢复性检修与改善性检修相结合。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机械动力处职责:
(一)机械动力处是维检修管理的归口部门;
(二)贯彻执行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维检修管理规定,建立和完善维检修管理制度;
(三)负责检修工作的全过程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 规划计划处是年度计划的审批部门。
第七条 物资采购部负责按照计划采购合格的设备器材及备品备件。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修理费用的结算和报销工作。 第九条 所属单位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检修管理规定及本规定;
(二)负责编制上报检修计划;
(三)负责检修实施,安全、质量、进度、费用控制;
第三章 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十条 分公司的维检修管理包括:维护与保运管理、日常检修管理及停工检修管理。 第十一条 维护与保运管理执行《锦西石化分公司维护与保运管理规定》,日常检修管理执行《锦西石化分公司日常检修管理规定》,停工检修管理执行《锦西石化分公司停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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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检修管理规定
修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检修计划分为:年度修理计划,集中维护修理计划和临时修理计划。 第十三条 检修计划应具有科学性、准确性及可执行性,即方案合理,技术可行,符合标准的要求,并且工期要求明确。
第十四条 当检修项目涉及到工艺、设备变更时,应提前做好变更审批,方可进行检修计划提报。
第十五条 所属单位应以装置运行周期、设备运行状况,结合历年检修情况为依据,制定下一年的装置年度修理计划,于每年7月末前上报机械动力处。集中维护修理计划应于每月15日前提报,临时修理计划可随时提报。
第十六条 修理费用由股份公司下达年度指标,分公司依据年度修理计划中所属单位修理费需求统筹安排,制订分公司的年度修理费预算,由机械动力处组织上报,规划计划处审核,报经理办公会通过。
第十七条 年度修理费主要用于装置设备检修和维修,由机械动力处统一归口管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挪作它用。
第十八条 机械动力处负责与维护保运单位签订年度维护保运合同,并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签订年度修理合同。
第十九条 装置检修应严格执行分公司《健康安全环保HSE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维护保运单位应按职责分工为生产装置提供24小时保运服务。 第二十一条 所属单位编制停工检修计划及停工检修技术方案。
第二十二条 机械动力处组织停工检修计划及停工检修技术方案审核,编制总体检修进度计划(如网络图和施工进度表)。
第二十三条 装置停工检修前,成立由主管副总经理及有关部门组成的停工检修组织机构,统一指挥协调检修工作。
第二十四条 装置停工检修应做好停工检修前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 装置停工检修应严格执行生产受控要求,重点抓好生产交检修和检修交生产两个界面的交接。
第二十六条 停工检修之前,所属单位(维电仪外委的项目由维电仪负责)必须向承包商进行现场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承包商制定施工方案,机械动力处组织审核。
第二十七条 检修应执行设备检修作业规程,使用操作图。 第二十八条 检修现场应做到文明施工。
第二十九条 做好修旧利库工作,对检修后有修复价值的设备或材料及配件要及时修复入库,妥善保管。对需要测绘的设备和备品配件应在检修期间做好测绘工作,并做好测绘资料存档。
第三十条 应加强检修质量全过程控制,坚持所属单位、机械动力处监督检查和承包商自检相结合。对检修隐蔽项目和中间验收项目重点跟踪检查,未经验收不得封闭。
第三十一条 检修应坚持“三不交工”和“四不开车”原则。
第三十二条 检修项目,依据《锦西石化检修验收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施工及验收规范做好检查验收工作。
第三十三条 检修结束后应认真做好总结和技术资料归档工作。
第三十四条 应根据不同检修项目对承包商确定设备检修保修期,在保修期内因检修质量导致设备故障或事故应由承包商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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