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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渝交委路[201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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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交委路〔2012〕32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

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高速公路建设业主、市公路局、委质监站、造价站、高速集团,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设计变更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组织对《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实施。对已受理申请和已审批尚未执行结束的设计变更仍按原办法执行。

附件: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 交通 公路 变更 办法 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3月23日印发 附件:

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运输部、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简称“市交委”)及重庆市公路局(简称“市公路局”)批准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执行本办法。其他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建立设计变更台帐,并实行设计变更报表制度。

第四条 设计变更应以优化、完善原设计为前提,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方便施工、保障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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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环保、利于营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含10公里)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6.公路等级发生变化的; 7.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含2公里)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3.路基宽度发生变化的;

4.路面结构类型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5.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6.隧道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7.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型式发生变化的; 8.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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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10.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11.高速公路工程其他单项设计变更工程费用变化超过200万元的,地方公路工程其他单项设计变更工程费用变化超过100万元的;

12.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三)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六条 公路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七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制。 (一)交通运输部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

(二)市交委批准初步设计的高速公路项目,按以下程序审批:

1.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由市交委负责审批; 2.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批。

(三)市交委或市公路局批准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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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交委路〔2012〕32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 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高速公路建设业主、市公路局、委质监站、造价站、高速集团,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设计变更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组织对《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实施。对已受理申请和已审批尚未执行结束的设计变更仍按原办法执行。 附件: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 交通 公路 变更 办法 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3月23日印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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