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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授课提纲
汪海燕 总 则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
1、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 2、 广义的刑事诉讼法
3、 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如刑法、检察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 律
师法;有关解释;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如看守所条例;地方性立法;有关国际条约)
4、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 三、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二者关系:二者并重
保障人权:保障社会大众的人权;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保障其他诉讼人和参与人的权利。
2、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结果公正与过程公正。二者孰优孰劣,主要有实体优先论、 并重论和程序优先论 程序价值:工具价值,保障实体正确实施。
独立价值,控制权力,保障人权。
3、诉讼效率
注意: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三、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目的;价值;主体;结构;职能;阶段)
刑事诉讼三个基本职能:审判、控诉、辩护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1、公安机关: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2、检察机关:检察、批准逮捕、自侦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 3、法院: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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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专属性,三机关分别行使;依法行使。 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1、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没有权力机关) 注意:法院独立;检察独立 2、依法行使。 3、与党、与人大的关系 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五、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1.立案监督。(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在7天内说明理由,若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要求在15天内立案。)
2.侦查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的监督;补充侦查)
3.审判监督。(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事后监督,而不是庭上监督;抗诉权) 4.执行监督。
六、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1、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公检法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在少数民族人民聚集地,应当用当地的通用文字,诉讼和裁判文书的发布应当用当地通用的文字。 3、如果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注意:外国人)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任何案件、诉讼阶段) 2.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权: 时间 公诉案件 自诉案件 3.公安司法机关有保障的义务 八、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含义:定罪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必须依法行使 2.体现:(1)定罪权统一,废除免予起诉; (2)区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称谓
疑罪从无 审查起诉阶段(3)证据不足不起诉;补充侦查 可以两次 审判阶段:(4)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3.与无罪推定的关系
我国93条的讯问程序与米兰达规则相比较
没有完全确定无罪推定的原则,首先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其次疑罪从无只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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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起,可以委托辩护人, 随时
审查起诉阶段和一审阶段,在二审(可以发回重审)中和死刑复核程序(应当发回重审)中都没有表现出疑罪从无的原则。
九、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注意未成年人)
十、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第15条)(重点内容)
1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2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六种)
特殊情形: 1) 2) 3)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根本没有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犯罪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处理;
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处理;(最高检《规则》第262、263条)
——程序倒流
4) 5)
在审判阶段,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第1种情形——宣判无罪
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死亡的——一般终止审理,二般情况下宣告无罪(已经审结,发现被告人无罪,给被告人说法)
十一、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十二、刑事司法协助
1.渊源:国际公约或条约;互惠原则
2.主体:司法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广义的还包括: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 3.司法协助行为(代为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引渡——广义)(强制措施、生效裁判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司法机关不能到我国对人或者对物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一、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1.公安机关
2.检察院(性质;上下级之间的关系:领导)
3.法院(性质;上下级之间的关系:监督与被监督 没有侦查权和补充侦查权 可以建议检察机关补充侦查:一种情形:有利于被害人而检察院没有提供相关材料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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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侦查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二、诉讼参与人
1.概念(排除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陪审员,书记员,司法警察等) 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当事人
1) 被害人(公诉案件) 报案或控告的权利;
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意见;
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有权申诉(上一级);公诉转自诉; 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间: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一审判决后,被害人没有上诉权,只有请求抗诉权(对判决)和申诉权(对生效裁定)。
(单位也可以成为被害人。其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2)自诉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自然人基本相同。注意两点:诉讼代表人的确定与变更;强制措施
双罚制,追究单位责任时诉讼代表人确定与变更:有检察院负责 一般对诉讼代表人不采取强制措施,除一种外:拘传
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 3.其他诉讼参与人
1)法定代理人:
A、 范围: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机关团体的代表; B、代理的对象: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的人; C、产生的依据:法定;
D、权利:广泛,申请回避权,有独立的上诉权。但人身性质的不
能代替。被告人最后陈述只能由自己。
2)诉讼代理人
A、哪些人有权委托: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
法定代理人都可以委托;另外,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委托)(注意近亲属的概念:父母,子女,配偶,同胞兄弟姐妹)
B、哪些人可以成为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的范围相同
3)证人 (证人不能申请回避)
A、证人的资格(自然人)
哪些人不能作证:1、身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2、并且不能正确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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