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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请求权
权抑或债权。笔者认为,物权请求权的性质这一课题在今天已然是以完善权利划分为目的,而附从权利说没有给物权请求权性质的课题添加有价值的地方。“独立的请求权说”和“救济权说”无疑也是站在物权请求权定性之目的的核心价值之外考察物权请求权的性质。
下面笔者专门针对符合物权请求权性质这一命题之目的的债权说和物权说予以分析。
(1)驳论:债权说的根本缺陷
债权说的主要论据是: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在于权利是支配权还是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与债权一样都是对特定人的请求权,因此当属债权。持这种观点尹田先生给了非常有力的论证,他认为“一项实体性的财产权利,无非物权则为债权”,从权利的实质内容分类或是从权利分类角度来看,物权请求权本质上即是债权。69尹田先生对独立请求权说、物权作用说的反驳不得不说是非常精彩的,也切中了问题要害。因为支持物权说的学者主要论据是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从权利产生根据、目的角度来说有诸多点的不同,而这些比较点其实于分析物权请求权性质无甚要害。因为从产生基础不同导致的差异可谓说根本性,从而比较二者的时候可以生出无数的“不同”,以此作为两种权利性质上差异的实据,似有“同义往复”的嫌疑,同时对真正厘清权利的性质无甚助益。对此,笔者认为极为正确,尹田先生的论述为物权作用说的论证指明了谬误,廓清的迷雾,实质有利于物权作用说的思考。同时,物权作用说的论证中的此番缺陷并未证明物权作用说的全盘谬误。
尹田先生又从两个方面论证的物权请求权的债权属性,这为我们思考提供了许多有益启发,可是其本身对债权说的论述也有自身逻辑缺陷。首先,尹田先生认为“依据权利的实质内容进行分类:物权请求权本质上应当属于债权”,70概括来讲,因为债权是对特定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而且债权是对一类请求权最为抽象的高度概括,所以凡是特定民事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财产给付的,都是债权。很明显,这里有个致命的逻辑问题,“债权都是请求权”不能推出“请求权都是债权”的结论。债权与请求权的关系留在下文阐述。
其次,关于“根据权利分类的角度或者标准:物权请求权无资格与债权 “分庭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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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田:《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7页。 尹田:《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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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尹田先生用了四个图表显示将物权请求权归为物权一类所带来的权利划分的位阶
混乱,主要是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权利的划分与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的权利划分处于不同的权利位阶,而请求权为债权的基本权能,如果将作为债权本身所包含的权能即请求权去对应物权等绝对权受到侵害以后所派生的请求权,则发生极大混乱。笔者认为,实质上,尹田先生始终认为请求权从债权派生出来(虽然他的用语是“请求权为债权的基本权能”),即请求权都是债权,其始终是围绕着这个观点展开其债权说的论述。到底请求权是不是全部都基于债权权能所生?这个是问题关键。故,问题又回到了原点——请求权的产生。本论文第一部分,我们详细分析了请求权以至物权请求权的概念产生根源、如何被发现以及立法状况等,从中我们可以这样分析:虽然在请求权概念被发现的当初,德国民法学界对物权债权二分已然取得一定的理论成就,其发现的过程也多受到此理论的影响,可是,温德沙伊德当初在发现请求权概念的时候认为请求权是从罗马法“actio”出发基于与程序问题区分抽象出来的一种权利保护手段。温德沙伊德早在“发现”请求权概念时,已经注意到:从罗马法“Actio”中分离出来的作为原权利的救济权的请求权与原来以请求权形式存在的债权之间不同。债权领域的请求权有两层含义:其一是作为原权利的债权本身具有请求权的效力,其二是当原权利债权被侵害的时候产生作为救济债权的债权请求权。所以,认为请求权基于债权权能所产生的观点存在逻辑问题,更不能认为所有请求权一定都是债权。
同时,不得不注意的是,虽然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权利与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以及抗辩权的确不属于同一权利位阶,其根本原因是权利的划分标准不一样,但是并不代表后者四种权利都必须要在前者几种权利中找到相应的对应关系。
况且,虽然物权请求权概念诞生之时,德国民法已经有了物权与债权的概念区分,而且物权请求权概念的“发现”与发展都或多或少地沿着债权物权区分的思路展开,可是如果将物权请求权定位为债权,则完全失去了物权请求权概念的创造性意义,同时也混淆了物权与债权之间的界限。德国民法上债权与物权概念的划分虽然具有无可比拟的划时代意义,但是绝不能因此而简单划分债权和物权。可以说,物权债权区分与请求权概念产生本身是两个相对独立的理论发展过程,我们在讨论请求权性质的时候不可简单地对号入座,否则容易引起混乱。权利划分标准应是开放性,物权债权区分标准在德国民法上的光芒虽然璀璨,但决不可因此掩盖其它划分方法的优点,否则其带来的弊端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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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田:《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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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功劳。
(2)立论: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应当规定为物权
通过对债权说的深入探讨,我们知道要对物权请求权性质作准确的界定,首先须对划分权利的标准以及权利类型本身的内涵和外延有清楚的认识,方可将物权请求权正确归位。
①首先,从权利划分的标准看,我们必须清晰权利划分的目的。物权与债权二分是民法立法以及民法理论研究的重大基础,即使我们对物权债权区分中的某些模糊权利的定性有极大争议,但是究竟将其规定在物权部分还是债权部分仍然在我们构建民法典时必须考虑的问题。
如果实体财产权利必须被划分为物权和债权,那么划分物权和债权的标准是什么呢?传统民法理论认为物权是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债权是对特定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物权与债权二分为德国民法典体系构建的基础,但是物权债权化或债权物权化的问题早已为学者关注,社会生活中某些权利不能简单规定为债权或者物权,债权里可能包含物权的性质,物权中可能含有债权因素。“债权物权化”是指越来越多债权被赋予物权效力,其中最典型的是租赁权。“卡尔波尼埃则认为某些权利种类混合了物权与对人权的性质,是 “中间状态的权利种类”。73存在此种“中间状态的权利种类”的情形下,如何为这些权利归类,是我们要考虑的问题。法国学者马洛里与埃勒斯在研究用益物权和租赁权性质时指出:事实上,人们将其中一种(“用益物权“)视为物权,而将另一种(“租赁权”)视为对人权(即债权),并不是基于物的性质,也非基于纯粹的技术原因,而是基于经济和社会的变化,取决于政治的因素。74同时,周林彬博士也认为:“诸如‘物上请求权’之类的请求权,属于救济型请求权,其到底属于债权抑或物权与许多因素有关,如法律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75
若遵循此思路,物权请求权性质的决定性因素应当是其在多大程度上应当被规定为物权或者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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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田:《法国民法典》,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6-47页。 卡尔波尼埃(Carbonnier):《Lesbiens》,第83页。转引自尹田:《法国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8页。 74
罗晓静:“论物权法和债权法的关系及对我国物权立法的启示”,《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 75
周林彬:《物权法新论一种法律经济分析的观点》,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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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其次,从权利划分类型的角度看,我们必须厘清各种权利类型的概念内涵和外延。其一,债权和请求权之间的关系。债权在性质上是以财产的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但并不是请求权的唯一类型。请求权与债权属于不同的权利划分方式下的范畴。简单来说,可以这样描述二者关系:请求权是债权的一项重要权能,但债权的权能又不仅仅限于请求权;同时,请求权体系不仅包括债权请求权,而且包括物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等。前面已经提到,温德沙伊德“发现”请求权概念时已经注意到了债权请求权的二层涵义,认为请求权不是基于债权请求权权能产生。所以,债权和请求权并不是对等关系。其二,笔者认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是另外一种权利划分范畴,见图1,“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以及人身权”是一种权利划分范畴,见图2。如果要对其进行对接,应当是这种情形:支配权有物权属性、知识产权属性以及人身权属性,而请求权可以是物权属性、债权属性以及人身权属性等,如图3、4。可以这样说,支配权能导致物权上的支配权,同时支配权能也导致了物权请求权。
图1
权利 支配权 图2
请求权 形成权 抗辩权 财产权 物权 图3
债权 知识产权 人身权 支配权 物权 图4
知识产权 人格权 身份权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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