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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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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4 16:02:28

论物权请求权

2.物权请求权的概念

德国民法首先确认物权请求权,公认为物权请求权作为法律制度的建立是德国立法的功劳。49

(1)德国和日本学者关于物权请求权概念的见解

德国民法的物权请求权制度是一项保护物权的制度,《德国民法典》针对各种物权的妨害方式设计物权请求权,包括了基于现实妨害的请求权和将来可能妨害的请求权。德国法上的通说认为,“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消除物权的享有和行使所受到的妨碍,从而恢复物权人原来完满的权利状态”的权利。50拉伦茨在《德国民法通论》一书中较为完整地表述德国民法物权请求权的概念:“只要有一个没有权利的人对所有人支配权的范围进行侵犯,所有权人就可以要求不法占有人返还所有物,要求排除对他的持续的侵害,还可要求停止干扰??请求权使所有人可以反对特定人,从而使和所有权相应之状态得以恢复。”51日本民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物权请求权概念,但学说及判例通常认为:以物权之支配权能与占有诉权(即基于占有权之物上请求权)之存在为承认之根据,属于物权之效力。而与占有诉权相同,亦分为物权的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及妨害预防请求权三种。52例如三潴信三认为物权请求权乃是“以直接物的支配为内容。即以回复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支配力为标的之请求权也。”53此概念强调了物权请求权的物权属性,即支配效力。

(2)我国学者关于物权请求权概念的见解

我国台湾学者对物权请求权概念的研究颇丰富,下面列举重要几种:刘志敭先生认为,“物上请求权”有两中情形:成立于平时的是物权人对一般人不作为的请求权,成立于临时的是对特定人回复物权完满状态的请求权,一般意义指后一种情形而言。54张龙文先生将物权的请求权限定在使得物权的内容充分行使期间,物权人请求侵害人除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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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移植以德国为先,所以我们注重比较吸收德国的立法。 [日]我妻荣:《日本民法典》,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20页。 51

[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22、325-326页。 52

日本著作《有斐阁新法律学辞典》(第三版)第1235页。转引自李太正:“物上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名称之辨正”, 苏永钦主编:《民法物权争议问题研究》,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3

[日]三潴信三:《物权法提要》(上下卷),孙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页。 54

参见刘志敭:《民法物权》,上海:大东书局,1936年版,第45页。此观点未区分请求权与主观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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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侵害的权利。55李宜深先生则指出物权请求权乃是保护物权支配效力,恢复物权内容之完全状态的请求。56王泽鉴先生区分了物上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认为物上请求权包含了物权请求权以及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两种。57王泽鉴先生的此种观念与我国大陆民法学着王利明先生的观点有相似之处。

我国大陆的民法学者近年来对物权请求权也有不少的研究。梁慧星先生认为,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完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妨害之虞的时候,物权人保护自己的物权而请求义务者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除了上文提到王利明先生将物权请求权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以外,马俊驹先生和余延满先生也认为,物上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非为统一概念,物权请求权是物上请求权一种,但物上请求权不单指物权请求权。58孙宪忠先生对物权请求权的定义与前述传统的定义有较大区别:物权请求权指当物权的完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妨害之虞时,权利人向公权力机关提起保护的请求权。59尹田先生对物权请求权的定义则认为物权请求权乃物权请求效力的结果,是物权人对于妨害物权的特定人而享有的请求权。60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学者对物权请求权概念的认识可谓多样。

(3)笔者观点

通过比较分析各种物权请求权概念的表述,笔者发现虽然各学者在根本问题上并无多大分歧,可是有几个问题还是应该注意的。

首先,物权本身是基于物权人对物的支配而享有的绝对权,物权本身的完满性不容妨害。而法律承认物权请求权也是由物权的这种特性所决定的。正如郑玉波先生所说:“物权人对于物权内容之实现,自无需他人行为的介入,也不允其介入,因此倘有属于他人支配下之事由,对于物权人之物权有所妨害时,则法律上自不能不赋予物权人以请求除去该项妨害之权利,否则物权岂非为有名无实乎?此即物上请求权所以存在之根据也。”61

其次,物权请求权应当包含基于占有的请求权,当然此可以广义、狭义概念上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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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龙文:《民法物权实务研究》,台湾:汉林出版社,1977年版,第220页。 李宜堔:《现代物权法论》,台湾:好望书店,1993年版,第16-17页。 57

王泽鉴:《民法物权(一):通则 所有权》,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63页。 58

参见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93页。 59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17页。 60

尹田:《物权法立论评析与思考》,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155页。 61

郑玉波:《民法物权》,台湾:三民书局,2003年版,第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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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请求权

权请求权予以区分,但在物权请求权的概念表述中应当予以明确。上文已经探讨了物权请求权概念和物上请求权概念的使用问题,笔者认为物权请求权概念更有优越。而此物权请求权概念是涵盖了占有的请求权的前提下讨论的,为免产生误会,我们在阐述物权请求权概念的时候应当表示清楚占有请求权的内涵。

再次,王利明先生定义物权请求权时称“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存在遭受侵害可能时??”的表述中,使用了“物”被侵害,而非“物权”被侵害,这样的表述显然偏离了物权的本质,物权请求权应当是对物权的保护方式,而非对物的保护方式。

最后,孙宪忠先生的“向公共权利机关提起保护的请求权”一说,显然有违请求权与诉权明显区分的本旨,也与请求权本质不相符合。

因此,笔者借助已有的成论,在本文处将物权请求权定义为:物权请求权,是因为物权之支配效力,保护物权人(或占有人)为保护自己的物权(或占有)免于他人妨害或者妨害之虞的请求权。

(二)物权请求权的性质

物权请求权的性质是研究物权请求权制度合理性的基础,更是深入探讨我国物权保护方式所必须把握的关键。

1.我国学者对物权请求权性质的认识

我国学者对物权请求权性质的探讨主要有以下的观点:其一,债权说和准债权说。此两种观点都是认为物权请求权是独立权利,乃对人请求权,只是准债权说认为物权请求权的内容极类似于债权而不是纯粹的债权,因为其产生、转移、消灭等与物权密切相关。62其二,物权作用说。此说为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判例所采,认为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作用,而不是独立的权利。此外,与物权作用说相对应,有学者基于物权作用延伸的角度有另一极端观点,认为既然物权请求权是物权作用的延伸,不采物权请求权概念也绝不意味着物权人不能主张返还财产、去除妨害等,故“物权请求权”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孟勤国先生认为“法国民法典没有物上请求权,也没有听说日子过不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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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利宏:“论物权请求权制度”,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卷,第681页。 杨立新、曹艳春:“论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及其内部关系”,《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第58-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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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既然如此,中国为什么一定要物上请求权呢?”64持这种“物权请求权否定论”的孟先生还直言不讳地指出物权请求权的价值不过为了迎合德国民法典作为一部概念化法典的技术要求。其三,附从权利说,又称物权派生之请求权说。此观点认为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所派生的,物权请求权是依附于物权的附从权利;65其四,独立请求权说:认为物权请求权既与物权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又有债权请求权的某些特征,但它不同于债权请求权以及物权,故可以将其视为一类独立的请求权。66其五,救济权说。此说认为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利与救济权。物权属于绝对权、支配权,只有当作为原权利的物权受到妨害时,才会产生物权请求权。也就是说,物权请求权不是基于原权利本身而产生的,而是在原权利受到妨害而产生。67由此可见,一如德国、日本等外国对物权请求权性质的争论的多样性,我国学者对物权请求权的性质探讨也意见纷纭,可惜未对前者有多大程度上的超越。

2.笔者对物权请求权性质的分析

目前学术界对物权请求权的性质认识均非全面,每一种的界定都给其他观点持有人留下可供反驳的“漏洞“。论者往往将其他学说的“漏洞”无限的放大,而己持之学说却又是重复同样的逻辑意义上的“漏洞 ”,仅是表现方式的不一样,归根究底,还是对此命题本身的目的未能准确把握。在效仿德国抽象逻辑思维模式立法的前提下,特别是在传统德国民法立法背景——物权债权二分理论的思想下,为物权请求权性质下定论显得非常重要,关系到此权利制度在民法中所处的地位。所以,为物权请求权定性的目的就落到了是债权抑或物权的反对命题当中了。但是,以上列举的种种学说,五花八门,其中有不少的学说是直接回避了分析物权请求权性质所要达到的目的——从为物权请求权定性而达到为物权请求权归类,反而导致了某种程度上的混乱。“附从权利说”是德国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物权请求权是基于保障物权的完满状态而生,没有独立存在目的,且此权利不可以脱离基础权利,更不可独立地让与给他人,因此物权请求权只是在物权的积极权能受到妨害时才出现的权利。68这是德国理论学界的通说,但是对其争议也不可谓不多。其中最中要害的问题是,作为物权的附从权利的物权请求权到底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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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中国物权制度的理论重构》,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90-91页。 尹田:《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5-164页。 66

彭诚信、傅弯:“物权自我救济”,《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年第6期。 67

魏振瀛:“论请求权的性质———未来我国民法典中的请求权”,《中外法学》,2003年第4期。 68

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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