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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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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请求权

学者埃塞尔(Esser)则认为物权是请求权的集合,但他却否认债权与请求权相同的见解。他认为权利是独立而实际的存在,但对债权与请求权相同的见解则予以否定。学者诺伊塞尔(Nuessel)则认为现行的法体系以法律关系作为基本概念,而请求权就是法律关系固定化的手段,请求权的提起是确定法律关系的请求权内容。学者图尔(Thur)则将请求权视为权能。而孔策(Kuntze)认为,请求权无须考虑作为其基础权利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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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表示对人的方向,以及在裁判上或裁判外可以对特定人主张权利的概念。这些“新”

观点为我们理解请求权的性质以及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关系拓展了思维的进路。

上面论述的德国学者关于请求权与主观权利的关系的论述中已经涉及到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问题,实际上,此问题牵涉到下文讨论的物权请求权的性质的探讨,留下文详述。图尔(Thur)强调债权与请求权在内容上和效力上的区分,他认为债权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此权利含向债务人要求给付的请求权。37请求权的行使虽然需要在裁判上主张时最有力,但是裁判之外也可以主张。相对于霍尔德(Holder)将权利执行权吸收在请求权中,图尔坚持请求权为实体法上的概念从而明白区分债权与请求权的观点更为清晰。

3.瑞士

《瑞士民法典》不仅规定了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瑞士民法典》第641条),还规定了针对占有的请求权(第927条、第928条、第929条等),同时在《瑞士债务法》中请求权概念被视为当然。因此,可以说瑞士民法上的请求权概念是被普遍认同的。

瑞士民法典主要侧重对占有的保护,对所有权的保护仅仅规定了“所有人对无权占有人有请求交回该物并排除一切不法侵害的权利”,而对他物权的保护仅规定对他物权中有占有的按照有关占有保护的规定保护。相对于《德国民法典》将占有制度的规定分散在占有制度和所有权制度规定中的特点,《瑞士民法典》的所有权制度和占有制度被完全分离。《瑞士民法典》也将《德国民法典》中极为复杂的所有人——占有人的规则,简单地概括为损害赔偿、收益返还、费用返还等内容。这也体现瑞士民法注重法律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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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Kuntze,Sachsisches Archiv fur Burgerliches Recht und Prozess Bd.2(1892)S.679 f.转引自[日]奥田昌道:《请求权概念的形成与发展》,创文社1980年版,第215-216页。转引自辜明安:《物权请求权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 56页。 37

Thur,Der Allgemeine Teil des Dcutschen Burgerlichen Rechts(1910)S.241f. 转引自[日]奥田昌道:《请求权概念的形成与发展》,创文社1980年版,第126页。转引自辜明安:《物权请求权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 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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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运用,不追求过分的体系推演的特点。同时,《瑞士债务法》较《瑞士民法典》颁布在前,当中有许多关于占有的规定,因此,我们要结合瑞士债务法有关占有的规定才能完整理解瑞士民法的有关占有的保护。

4.日本

日本民法典没有如其所效仿的《德国民法典》第194条清晰界定请求权,但是日本学者均是认为请求权是针对特定人要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日本民法典》对所有权的请求权没有作出规定,却在第198、199、200条分别规定了占有保持之诉、占有保全之诉以及占有回收之诉三种请求权。但是,日本学者我妻荣也认为,日本理论上一般认可所有权有相应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所有物妨害排除请求权和所有物妨害防止请求权。而且,针对他物权也可以有相应的请求权。同时,日本学者一般认为这些请求权是物权的一般效力,统称为物权上的请求权。38但是,我妻荣先生也承认在日本学术理论界,认为物权请求权是独立的请求权的观点占有上风。

日本著作《有斐阁新法律学辞典》(第三版)第1235页,定义物权的请求权:“物权的请求权又称物上请求权,是物权内容之完全实现,被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具有物权之人(物权人)得请求妨害之人排除妨害之权利。民法虽无明文,但学说及判例多认为:以物权之支配权能与占有诉权(即基于占有权之物上请求权)之存在为承认之根据,属于物权之效力。而与占有诉权相同,亦分为物权的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及妨害预防请求权三种。近代,不仅是物权,就连无体财产权、不动产租赁权,学说、判例亦从绝对权利之观点,有承认如此权利之趋势。并谓:物权的返还请求权,乃物权的请求权之一种,被认为系物权效力之一,以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及占有回收之诉为其典型”。39日本民法之所以将“物权请求权”与“物上请求权”视为同一,乃有其深层次原因。物权请求权与占有规则相关联,而日本民法认为占有是权利,与我国认为占有是事实不同。因此,日本的学说判例都主张其他非物权的请求权都与物权的请求权同样适用,故日本民法将二者等同并无不当。

日本学者及其判例对物权请求权的理解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是我妻荣的物权作用说。我妻荣认为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作用,而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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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我妻荣、有权亨:《日本物权法》,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 丁文:“物权请求权与我国物权法”,《法学》,2003年第3期。转引自李太正:“物上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名称之辨证”,苏永钦主编:《民法物权争议问题研究》,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49—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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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依存于物权而存在、消灭;40其二是川名兼四郎纯债权说:他认为物权请求权是一种债权性质的权利,它是针对特定人行使的独立权利;41其三是准债权说。该说认为物权请求权不是一种纯粹的债权,而是一种类似于债权并准用债权规定的特殊的独立请求权;42其四是独立请求权说。该说认为物权请求权是由物权所派生的独立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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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日本学者对物权请求权的认识大异其趣,但是通说都是承认,除

了债权以外,还有物权法上的请求权以及身份法上的请求权;同时,日本学者们都主张请求权与债权的不同。日本学者关于物权请求权性质的诸多探讨成为我国大陆或者台湾地区学者所深入研究的对象。

二、物权请求权的概念和性质

物权请求权是保护物权的救济型的请求权。权利应当受到保护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对物权而言,如何对其进行保护是问题的关键。在理论上,物权的保护有公法保护和私法保护的区分,公法保护非本文之重点,故在此不作进一步论证。而就私法保护方面,可以分为物权保护方式和债权保护方式,前者指称物权请求权,后者指称侵权

44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请求权。承接上文对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历史和各国的

理论和立法探讨,本部分拟对物权请求权的概念和性质进行专门探讨,通过厘清物权请求权的基本问题,以期增加对下部分物权请求权作为物权保护方式的合理性研究的认识。

(一)物权请求权的概念

1.物权请求权的名称问题

我国学术界对“物权请求权”的名称有诸多认识,主要围绕“物权请求权”和“物上请求权”两个概念争论:一种观点是认为两个概念可以等同起来而交替使用。45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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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我妻荣、有权亨:《日本物权法》,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20页。 川名兼四郎:《物权法要论》。转引自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95页。 42

久保木康晴:《最新物权法论》,有斐阁1992年版,第120页。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95页。 43

郑玉波:《民法物权》,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82年版,第23-25页。 44

王泽鉴著:《民法物权(一):通则 所有权》,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67-68页。 45

参见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9页;王利明:《物权法论》,北京:中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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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提到日本学者使用物权请求权和物上请求权概念时混用的原因,乃是源于日本民法将占有视为权利而规定“占有权”,故日本学者无论使用物权请求权或物上请求权概念都不会有太大问题。而持有这种观点的学者似乎受到日本民法影响有关。另一种观点是应当使用“物上请求权”的概念。台湾学者认为台湾地区“民法”仅在第767条规定了基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以及第858条的地役权准用规定,若以“物权请求权”概念囊括所有的有关物权的请求权,不够精确,甚或台湾“最高法院”也使用“物上请求权”。46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物上请求权”概念的提法不严谨,“物权请求权”更为优越。47

笔者认为,使用“物权请求权”的概念较为妥当。首先,学者们探讨“物权请求权”和“物上请求权”这两个概念的区别时关键的地方在于占有之请求权是否能归入的问题。赞成“物上请求权”一说的学者认为若将占有上的请求权与其他物权上的请求权一并讨论,用“物上请求权”较为适宜。但是,笔者认为,正如各国立法大都是将占有归为物权一编,学者讨论占有时也是在物权的范畴中展开,虽说占有是事实而非权利,我们也没有将物权与占有相混淆,反而更有利于物权规范的研究。况且,若参照某些学者界分广义上的物权请求权与狭义上的物权请求权,48则更不会出现一些学者所说的混淆占有的请求权与其他物权请求权的不良后果。其次,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产生的,是在物权受到侵害或者有遭受侵害的可能时行使的,而物上请求权则为基于物产生的请求权,是在物受到侵害或者可能遭受侵害时行使。物权请求权体现物权的绝对性、支配性,而物上请求权则不能抽象出这样的法律特征。物上请求权强调标的物受到损害,但是在第三人没有对标的物损害的情况下,“物”没有受到损害,没有回复圆满状态可言,而物上请求权却自然随之产生。可见,物上请求权对此也难以解释,因此物权请求权更加科学。再次,“物权请求权”的名称是与债权请求权相对应的。如果以物上请求权作为囊括所有物权请求权的概念,则无法显示物权的权利特性,无法将物权与债权的区别显现出来。鉴于以上考虑,笔者认为使用“物权请求权”的概念较为妥当。

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8页;刘凯湘,《物权请求权研究》,北京大学博士论文,2001年6月,第25页。 46

李太正:“物上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名称之辨正”,苏永钦主编:《民法物权争议问题研究》,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7

李太正:“物上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名称之辨正”,苏永钦主编:《民法物权争议问题研究》,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8

参见王利明:《物权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26-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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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请求权 学者埃塞尔(Esser)则认为物权是请求权的集合,但他却否认债权与请求权相同的见解。他认为权利是独立而实际的存在,但对债权与请求权相同的见解则予以否定。学者诺伊塞尔(Nuessel)则认为现行的法体系以法律关系作为基本概念,而请求权就是法律关系固定化的手段,请求权的提起是确定法律关系的请求权内容。学者图尔(Thur)则将请求权视为权能。而孔策(Kuntze)认为,请求权无须考虑作为其基础权利的性质,36而是表示对人的方向,以及在裁判上或裁判外可以对特定人主张权利的概念。这些“新”观点为我们理解请求权的性质以及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关系拓展了思维的进路。 上面论述的德国学者关于请求权与主观权利的关系的论述中已经涉及到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问题,实际上,此问题牵涉到下文讨论的物权请求权的性质的探讨,留下文详述。图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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