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题海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当前位置:首页 > 论物权请求权

论物权请求权

  • 62 次阅读
  • 3 次下载
  • 2025/5/4 19:33:29

论物权请求权

一项不作为,而对人权或其请求权可以以某种作为为客体。现在看来,后一种意义上的物权请求权更符合我们现今所说的物权请求权。

温德沙伊德从罗马法的”Actio”出发,将其创造性地演化成了现代私法上的请求权,对法学理论和立法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他由对物权出发提出了物权请求权的概念,认为物权请求权是针对不特定人的不作为的权利,同时,在物权收到侵害的情形下,物权请求权可以要求他人作为,以使回复物权的圆满。虽然,他从根本上反对萨维尼提出有关请求权必须以权利受到侵害为前提的观点,但是《德国民法典》第194条谓:请求权是权利人可向他人请求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温德沙伊德的学说对德国民事法律的影响重大,也正是他将权利分为指向他人的行为的“意思力”和针对自己行为的“支配力”两种,请求权与支配权的区分的雏形得以显现。

(二)各国或地区关于物权请求权制度或物权保护方式的理论和立法

1.法国

作为比《德国民法典》早近百年问世的近代法典化运动的典范的《法国民法典》并未确立请求权的相关规定。尽管《法国民法典》实现了实体法与诉讼法的分离,但是仍然没有明确规定相关请求权,更不论物权请求权了。《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致他人受到损害时,因其过错致行为发生之人,应对该他人负赔偿责任。这条规定被法国学者一般理解为是对任何权利包括物权的保护依据。21值得注意的是,有人分析认为,《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在评价加害行为性质的时候使用了“faute”的概念,不仅仅指过失,还包括了违法性、违反义务、非难可能性等等诸种要素;而损害的概念当中,也包含了损害发生的危险。因此,法国法通过对侵权行为的灵活解释,主观因素不必须要有过错,且损害概念又包含了可能发生的损害,从而将保全性的权利保护制度纳入侵权法的范畴之中。22从而,事实意义上的物权请求权就在法国法的实践和学说中建立起来。笔者认为,即使说从损害赔偿的角度看该1382条含有请求权的内容,但是观察该条文的内容,似乎更应该理解为是对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认为由此在法国法上

2122

刘凯湘:“物权请求权的历史演变“,《权利的期盼》,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4页。 杜颖:“论民事保全请求权“,北京大学博士论文,2000年6月,第5页。

5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建立起物权请求权概念显得有点牵强。

观察法国法的权利保护方法,动产和不动产的保护并没有统一规定,仅在不动产上规定了物的返还请求权的规则,且物的返还请求权可以与其他请求权发生竞合,甚至在物的返还请求权与基于租赁合同的返还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按照法律优先适用基于合同的返还请求权。此外,法国法上没有其他请求权规则来解决物的返还请求权行使后的一系列关于费用的返还、用益返还等问题,而是根据一般性的规定解决,如孳息所有权取得是由当事人的善意或者恶意所决定,或者准用侵权法规范(《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不当得利规范(《法国民法典》第1378条到1380条)等。23虽然我们在《法国民法典》上没有看到物权请求权的确立,但是作为大陆法体系的伟大代表之一法国私法体系对物权保护的模式选择是值得对比研究的一支。

《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将诉权具体化,实际上是设计到了请求权的立法设计。24《法国民事诉讼法》上设置了保护不动产所有权的各种诉权,如“占有之诉”等。法国民事诉讼理论将诉权分为物权的诉权、债权的诉权以及混合的诉权,并且认为实体权利是诉权的基础,诉权资格是由实体权利的性质决定的。25这样,诉权其实是作为实现权利的潜在手段,具有实现和保护权利的功能。可是,《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并未直接地系统地规定请求权的内容,因而,我们可以认为,请求权概念的确立并非法国法的功劳。

2.德国

温德沙伊德对《德国民法典》影响甚巨,其后的《德国民法典》也建立在整个请求权体系的基础之上。26

(1)《德国民法典》中的请求权概念以及相关规定

《德国民法典》第194条第1款将请求权(Anspruch)定义为“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由此看出,请求权是一个贯穿整个德国民法典的概念,可以适用于债法编,也可以适用于物权法编以及亲属继承法编。基于债权、物权、亲属权、继承权等权利的不同,存在着债法上的请求权、物权法上的请求权、亲属法上的请求权以及继承

23

王洪亮:“论所有权人与占有人的关系——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及其从请求权”,王洪亮、张双根、田士勇主编:《中德私法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第一卷,第73页。 24

辜明安:《物权请求权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 36页。 25

张卫平、陈刚:《法国民事诉讼法导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6-58页。 26

朱岩:“论请求权”,王利明主编:《判解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第4辑,第72页。

6

论物权请求权

法上的请求权等。27

《德国民法典》债务关系编的起草人Franz von Kubel在法典编纂第一委员会会议上指出:“在民法典中,以权利为依据而要求特定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能,称之为‘请求权(Anspruch)’??但在债法中,则称之为‘债权(Forderung)’??”28债法上的请求权,则被称为“债权”。《德国民法典》接受了温德沙伊德所提出的“物权请求权”这一术语。《德国民法典立法理由书》指出:“债权为权利人设定的一项针对义务人之给付的请求权。物权则针对物??该权利所生之请求权,不限定于仅针对特定的人。” 29由此可见,德国民法典的起草人认为,物权请求权的内涵包括针对不特定人的请求权,也就是温德沙伊德的消极意义上的物权请求权。30

德国民法典的债权法中,请求权与债权为同义语。而在物权请求权方面,德国民法典第三编第四节“Anspruche aus Dem Eigentumer”(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第985条及以下,规定物权的请求权及从请求权(Nebenaanspruche),同时,在第861条以下规定基于占有的请求权等。第985条规定的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第987条以下规定的是从请求权。31德国民法典对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及从请求权做出了细致的规定,并且根据占有人的主观状态,对所有人以及无权占有人之间的利益进行平衡。

请求权的概念在《德国民法典》颁布实行以后仍有比较大的争议与激辩。 (2)德国学者的理论探讨

《德国民法典》第194条对请求权作出了清晰的界定,因此在《德国民法典》颁布后,该款对请求权的界定被学者广泛接受了。学者们在论述请求权概念时,无不直接引用该款所作的定义。虽然学者们对请求权概念的内容没有争议,但是针对请求权概念的体系地位与功能的分歧仍然非常多。

①德国民法典没有继受温德沙伊德的消极意义上的物权请求权。在德国学者中间,主流观点也是认为物权请求权是物权受到侵害时回复其圆满状态的请求。诺伊纳

2728

卡尔·拉伦兹:《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21页。

参见《第一委员会1874年11月28日会议纪要》,载Werner Schubert, Materialien zur Entstehungsgeschichte des BGB, Walterde Gruyter, Berlin, 1978, S. 242.转引自金可可:“论温德沙伊德的请求权概念”,《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3期。 29

《德国民法典立法理由书:第三卷 物权》,1888年,柏林,第2页。转引自田士永:《物权行为理论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32页。 30

但这种观念明显没有为后世的学者所采纳。学者们仅仅对物权请求权的理解上有分歧。德国民法典起草人虽然准备接受温德莎伊特的针对一切人的“消极物权请求权”的概念,并未在法典内容上直接反映出来。 31

即Nebenanspruche,也就是在物毁损的情况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收益返还请求权以及费用补偿请求权。

7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Neuner)认为,就物权来说,物权在受到侵害之前物权人享有对物的支配关系,而在第三人妨碍这种支配关系时物权人才有权请求该第三人容忍物权人对物的支配状态;对债权而言,债权之侵害(债务人之不履行)对于最初的请求给付并不产生新的请求权,而只是“由起诉产生请求权强制实现的事实上的必要性而已”。32这种观点之所以被广泛认同,是因为随着物权是支配权观念被引入到私法的权利体系中,温德沙伊德的消极意义上的物权请求权涵义也被颠覆了。

②学者们通过理论探讨,确立了请求权实体法概念,使得请求权与诉权、诉讼上的请求权在法律上得以区分。黑尔维希(Hellwig)认为,权利与请求权等都属于实体法,至于其如何在裁判上得以主张及其应存在如何的要件等则是纯诉讼法上的问题。33作为私法的请求权与作为公法的诉权以及执行请求权予以严格划分,有各自的要件,各自独立不相互依存。图尔(Thur)也坚持请求权是实体法上的概念,为了强调请求权作为实体权概念的内容、机能、作用等,他提出了对应概念——攫取力。34通过这样的努力,使得实体法与诉讼法实现了分野,在不同领域各自得到发展与规制,从而为现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奠定基础。

③在温德沙伊德以后,人们继续努力区分主观权利与请求权。

学者莱曼(Lehmann)认为请求权是包含于私权中的,请求权是自不同私权所生的权能中加以分离、确定,因此不同基础的请求权待遇是不同的。莱曼(Lehmnan)是以诉求可能性为请求权的本质属性及核心,故他认为债权与请求权是一致的,凡是请求权当然使用债权法的规定,债权不过是从广义上的债的关系中的个别请求权中抽象出来。传统的见解认为物权具第一次性、本来性,是作为对财产的排他性支配权,在物权受到侵害的情形下,作为物权的第二次性权能的要求妨害之排除的请求权才出现。债权与请求权是同一的,德国民法在总则部分的第194条规定请求权为“对他人要求作为或不作为之权利”,使人怀疑立法者的本意是赋予请求权与物权、债权等权利同属一层次的可能。

35

在这种观念之下,由于债权与请求权是一致的,产生了独立请求权以及与基础权利相关联的请求权的区分。这点是值得注意的。

3233

苑书涛:“请求权基本理论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5年6月,第35页。 Hellwig,Anspruch und Klagrecht,Vorwort f,1900. 转引自[日]奥田昌道:《请求权概念的形成与发展》,创文社1980年版,第215-216页。转引自辜明安:《物权请求权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 52页。 34

苑书涛:“请求权基本理论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5年6月,第38页。 35

参见苑书涛:“请求权基本理论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5年6月。那么在这种理论下,债权的概念就成为多余的了,于是有学者提出用“债务关系”的概念取代债权的概念。

8

搜索更多关于: 论物权请求权 的文档
  • 收藏
  • 违规举报
  • 版权认领
下载文档10.00 元 加入VIP免费下载
推荐下载
本文作者:...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

文档简介:

论物权请求权 一项不作为,而对人权或其请求权可以以某种作为为客体。现在看来,后一种意义上的物权请求权更符合我们现今所说的物权请求权。 温德沙伊德从罗马法的”Actio”出发,将其创造性地演化成了现代私法上的请求权,对法学理论和立法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他由对物权出发提出了物权请求权的概念,认为物权请求权是针对不特定人的不作为的权利,同时,在物权收到侵害的情形下,物权请求权可以要求他人作为,以使回复物权的圆满。虽然,他从根本上反对萨维尼提出有关请求权必须以权利受到侵害为前提的观点,但是《德国民法典》第194条谓:请求权是权利人可向他人请求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温德沙伊德的学说对德国民事法律的影响重大,也正是他将权利分为指向他人的行为的“意思力”和针对自己行为的“支配力”两种,请求权与支配权的区分的雏形得以显现。 (二)各国或地区关于物权请求权制度或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单篇付费下载
限时特价:10 元/份 原价:20元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fanwen365 QQ:370150219
Copyright © 云题海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6052595号-3 网站地图 客服QQ:370150219 邮箱:37015021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