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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开放式 基金 LO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 第六节 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一、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重大性标准 各国信息披露所采用的“重大性”概念有两种标准: 1、影响投资者决策标准 2、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标准 二、基金临时报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 2 日内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书。 三、基金澄清公告 特殊基金品种的信息披露 基金品种 第七节 特殊基金品种的信息披露 一、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包括收益公告、影子价格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净值产生较大偏离信息) 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包括收益公告、影子价格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净值产生较大偏离信息) 收益公告 (一)收益公告 货币市场每日分配收益,份额净值保持 1 元不变。 货币市场基金不像其他类型基金披露净值,而是需要披露收益公告,包括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最近 7 日年化收益率。 (二)偏离度信息的披露(用影子定价产生的资产净值减去摊余成本法产生的资产净值,就是偏离度。影子-摊余>0 是正偏离,反之是反 偏离) (摊余成本法是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 日计提收益。例如:可能当时基金经理在市场上以 90 元钱折价买入一个票面价值为 100 元的债券,这当中便获得了 10 元的收益,如果 该债券是 30 天到期的话,那么就将 10 元除以 30 天,将收益摊销到每一天中。 这种方法在债券市场价格向上走的时候是平安无事的,但是当债券市场价格下跌时,这种方法则可能虚高了债券的净值。再拿上面 的例子来说,如果债券价格跌至 80 元,其实基金已经亏损,但用 “摊余成本法”计算,基金表面上看并没有亏损。而投资者在买卖的 时候,却在溢价买入和卖出该基金。 正是由于这种计算方法可能会隐藏风险,因此在“中短债基金”中还存在另一种参考计算方法——“影子定价法” 。 影子定价就是指基金管理人于每一计价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计价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基 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持有人造成 实质性的损害。 ) 偏离度公告 (一)具体披露要求 1、 在临时报告中披露偏离度信息(当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资产净值偏离度达到或超过 0.5%时,应在 2 日内公告) 2、 在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重大案件揭示中披露偏离度信息 3、 在投资组合报告中披露偏离度信息 (二)对偏离度的分析 当影子定价法所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超过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正偏离)时,说明基金组合中存在浮盈;反之,当存在负偏 离时,基金组合存在浮亏。 二、QDII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所使用的语言及币种选择 (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的特殊披露要求 1、境外投资顾问和境外托管人信息 2、投资交易信息 3、投资境外市场可能产生的风险信息 (三)净值信息的披露要求(一周披露一次) (四)定期报告中的特殊披露要求 1、境外投资顾问和境外资产托管人信息 2、境外证券投资信息 3、外币交易及外币折算相关的信息 (五)临时公告中的特殊披露要求 三、ETF 的信息披露 1、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需明确基金份额的各种认购、申购、赎回方式,以及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涉及的对价种类 等。 2、基金上市交易之后,需按交易所的要求,在每日开市前披露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并在交易时间内即时揭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 (1)每日开市前,向交易所提供 ETF 申购、赎回清单,清单主要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各组合证券名称、代码及数量。 (2)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于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披露外,在交易所行情发布系统于次一交易日揭示 (3)交易所根据管理人提供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式,实时计算公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指交易时间内清单 中的组合证券的实时市值) 3、对 ETF 的定期报告,按法规对上市交易指数基金的一般要求进行披露,无特别的披露事项。 第十章基金监管基金监管从内容上主要涉及对基金服务机构的监管、对基金运作的监管以及对基金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三个方面。 第一
节 基金监管概述 一、基金监管的含义与作用 基金监管的含义与作用 基金监管是指监管部门运用法律的、经济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基金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基金监督与管理。 基金监管对于维护证券市场的良好秩序、提高证券市场效率、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均具有重大意义,是证券市场监管体系中不可缺少的 组成部分。 二、基金监管的目标 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于 1998 年制定的《证券监管目标与原则》中规定,证券监管的目标主要有三个: 一、保护投资者;二、保证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三、降低系统风险。这三个目标同样适用于基金监管。 具体而言,我国基金监管的目标包括: 个目标) (4 (一)保护投资者利益 (二)保证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 (三)降低系统风险 (四)推动基金业的规范发展 三、基金监管的原则(五大原则) 基金监管的原则(五大原则) (一)依法监管原则 (二)“三公”原则 (三)监管与自律并重原则 (四)监管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原则 (五)审慎监管原则(主要针对基金管理公司清偿能力的监管) 四、基金监管法规体系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二节 基金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 中国证监会是我国基金市场的监管主体 一、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市场的监管(中国证监会内设有基金监管部)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市场的监管(中国证监会内设有基金监管部) 市场的监管 (一)基金监管部的职能及对基金市场的监管 主要通过市场准入监管(即人员审核)与日常持续监管(运作监管)两种方式。 (二)中国证监会各地方监管局对基金的监管。 中国证券监会派出机构对基金的监管 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 2001 年 8 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公会成立, 2004 年 12 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委员会成立, 承接了原基金公会的职能和任务。 该委员会 2007 年更名为证券投资基金业专业委员会,同年中国证监会设立了基金公司会员部,负责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的自律管理。 (一)自律管理的方式与内容(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和业务标准) (二)基金公司会员部的职责(负责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托管银行特别会员之间的联络与业务交流工作等) 三、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对基金上市及相关信息披露等活动进行管理 (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管理 (二)对基金投资行为进行监控 第三节 基金服务机构监管(市场准入监管和日常监管) 基金服务机构监管(市场准入监管和日常监管) 一、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 (一)市场准入等行政许可项的审批(中国证监会批准) 1、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核(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须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证监会 6 个月内做审批决定) 2、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审批 3、基金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15 日后报证监会) 4、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核(由地方证监局做出相关许可决定) 5、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处置监管(1.在股权转让方面,股东持基金公司股权未满一年不准出让,出让后未满三年不准再持有。2.在持股主 体方面,股东不得为其他股东代持。 )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证监会征徇独立董事意见。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日常运作的持续监管 日常监管的主要对象是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情况、内部控制情况。 1、公司治理监管 (1)在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及股权比例方面,要求必须由金融机构作为主要股东。 (2)在建立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划分清晰、制衡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治理结构方面(独立董事不得少于 3 人,不少于董事会人数 的 1/3,重大事项需 2/3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2、内部控制监管(是日常监管的重点) 3、经营运作 2006 年之后按照不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 10%计提风险准备金,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1%时可以不再提取。 (三)日常监督的主要方式与处罚措施 1、非现场检查 2、现场检查 对违规右存在较大风险的基金管理公司,中国证监会将依法责令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对主管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 入诚信档案、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 二、对基金托管银行的监管 (一)市场准入监管(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目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有 17 家) (二)日常持续监管 1、对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监督 2、对基金托管部门内部控制的监督 三、对基金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的监管 对基金销售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的准入监管
(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代销资格。 ) (二)基金登记机构的准入监管(除基金管理公司自己不需要审批外,其它公司参与登记结算需要经中国证监会审批) 开放式基金登记业务资格的机构主要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金销售机构的日常监管 1、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监管(是日常监管的重点) 2、规范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并实施检查。 第四节 基金运作监管 证监会对基金运作的监管主要包括:对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基金销售活动的监管、基金信息披露的监管以及基金投资与交易行为的监 管。 一、对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 是基金运作的首要环节,主要分为核准制和注册制,我国实行的是核准制。 基金募集申请核准的主要程序和内容包括: (一)对基金募集申请材料进行齐备性和合规性审查 (二)组织专家评审会对基金募集申请进行评审,重点就基金的投资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证监会 6 个月内作出批复) (三)简化产品审核程序,实施分类审核制度 (四)办理基金备案(基金管理人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证监会收到验资报告和备案材料 3 工作日内确认,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备案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二、基金销售活动的监管 (一)基金销售监管关注的主要内容 1、销售的基金产品是否经过核准以及销售主体是否具备相应资格 2、基金销售过程中是否遵循适用性原则(基金销售机构应遵循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全面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 3、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制作、分发和发布是否合规,是否充分揭示相关投资风险(5 日内上报) ,禁止基 4、规范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费率水平,维护基金销售市场秩序(2009 年发布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金公司对销售机构支付一次性奖励,而允许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维护费(俗称尾随佣金) ) 5、规范基金评价业务,引导长期投资理念(2009 年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二)基金销售监管的主要方式 1、通过督察长监督、检查基金销售活动。 2、对基金销售适用性原则应用情况进行检查与指导 3、宣传推介材料的报备监管。 三、基金信息披露监管 (一)主要监管部门及其相应的职责(对信息披露主要监管的部门有:中国证监会及地方监管局、证券交易所(无证券业协会) ) (二)信息披露监管的原则和目标(原则是以制度形式,目标是最终实现最大限度保护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的监管目标。 ) (三)基金信息披露监管的主要内容 1、建立健全基金信息披露制度规范 2、基金募集信息披露监管 3、基金存续期信息披露监管(证监会对开放式基金监管,不对 ETF,而交易所对 ETF 监管) 4、信息披露违规处罚 四、基金投资与交易行为监管 (一)对投资组合遵规守信情况的监管。 1、投资范围的规定。 (1)股票基金应有 60%以上投于股票,债券应有 80%以上投于债券 (2)货币市场基金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3)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4)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必须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 2、基金投资比例的规定。 (1)如果基金名称显示投资方向的,应当有 80%以上的非现金资产属于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 1.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2.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 4.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3)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基金管理人应在合同生效起 6 个月内使基金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合同的有关约定 (5)单只基金持有的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单只基金任何一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千分之五,单只基金所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3% (7)1 家基金公司通过 1 家证券公司交易席位的年交易佣金,不得超过其当年所有基金买卖证券交易佣金的 30% 3、对参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交易的规定 4、投资限制方面的规定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
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等出资或买其发行的股票和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等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发行的证券和债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5、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相关规定 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信用等级在 AAA 以下的企业债券 (二)对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投资、交易环节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及执行情况的监管 2002 年底,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2007 年底,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要求管理公司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严格禁 止同一投资组合或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在同一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及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交易行为。 2008 年 3 月,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 (三)基金投资交易监管的方式及违规处罚 首先,通过基金托管银行实现对基金投资的监管 其次,通过交易所实现对基金交易的实时监控 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监管和投资管理人员监管 第五节 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监管和投资管理人员监管 一、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监管 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 (一)加强对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监管的重要性 1、有利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 2、有利于提高基金管理人员的执业素质 3、有利于防范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风险 4、有利于实现信息资源的高效集中与共享 (二)对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管理(2004 年 9 月 22 日发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 1、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通过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3)具有 3 年工作经历 (4)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不能担任的情形 (5)最近 3 年无行政处罚 2、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可以无基金从业资格) (1)具有 5 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财务的工作经历 (2)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时间 (3)最近 3 年没有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单位任职 (4)与拟任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无利害关系 (5)直系亲属不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任职 (6)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不能担任的情形 (7)最近 3 年无行政处罚 (三)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行为规范 (四)对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的监督管理(2006 年 5 月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 ) 督察长应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应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1、督察长的职责。负责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其履行职责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 发现基金及公司运作存在问题时,及时告知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责任人。对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督察长应向公司董 事会、中国证监会报告。 发现基金及公司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存在重大风险和隐患时,应及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报告。 2、督察长的执业素质和行为规范。 督察长履行职责应保持充分的独立性。 (五)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手段 1、高级管理人员所在单位及监管部门的考核。 (基金管理公司建立考核制度,考核档案。证监会组织对督察长的培训和考试,两次 不合格免除职务。 ) 2、督察长发现高级管理人员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日内报告证监会) (3 3、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 (1.让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害。2.内部控制不健全导致出现重大隐患。3.违反诚信、审慎、 勤勉、忠实义务。 ) 4、中国证监会建议机构暂停或者免除职务。 (1.高管 1 年内被出具 2 次警示函或谈话 2 次。2.最近一年内受到协会纪律处分、交易 所遣责 2 次。3.擅离职守。4.向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拒绝配合的。5.证监会规定的其它) 5、离任审计、离任审查。 6、违法违规处理。 二、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监管 (一)基金经理的任职资格 (1)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通过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3)具有 3 年工作经历 (4)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不能担任的情形 (5)最近 3 年无行政处罚 (二)基金经理注册制度 基金经理注册制度自 2009 年 4 月 1 日开始实施。到证券业协会申请注册 (三)投资管理人员的基本行为规范 (四)基金管理公司对投资管理人员的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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