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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复习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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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3 3:24:43

国家赔偿法复习纲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正式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2、赔偿的基本作用是使受到损害的权利或利益得到弥补和恢复。

3、综观世界各国的赔偿制度,国家赔偿可分为立法赔偿、行政赔偿、司法赔偿。1

4、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的归责原则为违法原则。8 P3

5、行政赔偿的是相反培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与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两种。

6、行政赔偿请求人单独请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d( {5 7、国家赔偿法的适用主体是审判机关、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L5 q\

8、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门或者全部费用。6

9、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对中国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请求该国国家赔偿权利保护或限制的,中国与该外国人、外国企业的所属国实行对等原则。 10、经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维持的,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对加重部分复议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1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提出诉讼。# 12、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确认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13、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它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14、对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15、执行职务的认定标准各国立法和实务不尽相同,英美倾向于主观说,日德倾向于客观说,我国学者多倾向于客观说。# C/ D8 U# f3 16、西方国家的国家赔偿责任归责原则代表性的有三种即法国采用公务过错为主原则,德日英采用主观过错原则,瑞士采用违法原则。

17、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的计算: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赔偿金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 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最赔偿金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 倍,造成死亡的应当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

18、中级以上的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法院3至7名审判员组成。19、在刑事赔偿程序,赔偿请求人应在收到书面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复议决定。20、二审该判无罪的,一审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作为共同赔偿。名词解释:1、狭义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是因国家权力为发行时,侵犯并损害了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民事赔偿的产生不涉及国家权力的行使。

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指接受行政赔偿请求,对行政赔偿请求人负有行政赔偿义务的机构,它也是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

3、行政赔偿:行政赔偿即因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其它公务执行机关和人员的侵权损害行为或者处在他们管理或监督之下的物体给他人造成损害而引起的国家赔偿。

4、我国的司法赔偿:司法赔偿即国家对司法行为所致损害的赔偿。对于司法赔偿,各国一般规定以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侵权行为为限,所以不少国家也将司法赔偿成为刑事赔偿或冤狱赔偿。

5、国家赔偿法:广义的国家赔偿法是指涉及国家赔偿责任的各种法律规范和判例的总和。

6、公务过错原则:所谓公务过错指公务活动欠缺正常的标准与传统民法或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是有区别的。体现为:第一,公务过错与个人过错相脱离,它来源于公务人员,但不能归责于公务人员,公务过错不想传统民、刑法过错一个人为归宿,而是将目光投向行政机关整体,以行政机关公务活动是否达到中等公务活动水准来衡量公务过错存在与否。第二,公务过错为客观过错,其主观道德的应受谴责性则淡化,而成为虚拟的过错。从某种程度上说,公务过错概念与违法性概念渐趋于统一。但两者仍旧有些微差别,首先,公务过错的目的仍在“保护当事人的主观权利。”他仍未超出过错原则的藩篱;违法则是对行为的合法性评价。“目的在于保障法原则的实现。”其次,构成公务过错的客观方面不仅涵盖了违法行为,而且还包括某些合法行为。因此,其概念外延要比违法性概念大。 7、违法原则:违法原则是以职务违法行为为规则的根本标准,而不问起过错有无。

8、直接因果关系:所谓直接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逻辑上的直接的关系,其中行为并不要求世界过的必然或根本原因,而仅仅是导致结果发生的一个较近的原因。

9、内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也称特别权力关系,或特别服从关系,指行政机关基于特别法律关系,对其所管辖的公务员有强制命令的权利,而公务员却负有服从的义务。

10、行政赔偿范围:一是指导致行政赔偿责任的原因行为的范围,或者说,行政赔偿原则应当界定在哪些事项上。二是指赔偿损失的程度,即是否仅赔偿直接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等等。

11、行政赔偿程序:所谓行政赔偿程序,即行政赔偿请求人的国家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行政赔偿,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给予行政赔偿以及通过人民法院解决行政赔偿纠纷的方式、方法和部骤。

13、行政追偿:行政追偿是指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14、国家赔偿法的渊源:国家赔偿法的渊源即包含有国家赔偿法律规范的各种法律文件形式。在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渊源有:⑴宪法;⑵法律;⑶地方性法规。 15、职务违法行为:职务违法行为是国家侵权责任中最根本的构成要件,它说明了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最根本的原因。所谓职务违法行为是指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16、刑事赔偿程序:刑事赔偿程序是指国家对于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法侵犯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予以赔偿的程序。

17、社会保险理论:由于国库收入主要来源于税收,因此,国家赔偿社会成员的损失就等于社会集资填补个人的意外损害,这就是所谓的社会保险。 1、简述在行政赔偿程序前,如何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答:现有国家赔偿确认的程序大体是:行政违法行为的确认适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违法事实的确认参照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具体的做法是:或者赔偿义务机关自己确认,主动赔偿;或者由赔偿请求人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申请确认。确认国家机关职务行为是否违法,是请求国家赔偿的前置条件,亦是赔偿请求人获得国家赔偿的必经程序。但应有谁来确认,通过什么程序来确认,却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1)没有统一的确认程序。行政赔偿中的确认程序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赔偿的确认程序不统一,各有各的特点;(2)没有统一的行使确认权的主体。行使赔偿中确认行为违法性的主体可以是复议机关,也可以是人民法院,司法赔偿中确认行为违法性的,可以是人民法院,也可以是公安、检察、监狱管理部门等等。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国家赔偿设定的义务机关的多元性及职务违法行为的多样性,决定了国家赔偿确认程序的复杂性;另一方面是由于现行监督体制的不完善造成的。司法系统违法行为的确认,仍然是由本部门自行确认,自行纠正或补正,而不是由别的部门依法纠正。这里面既有历史的原因、深刻的社会根源,又有思想、理论的根源等因素。(3)发展与完善国家赔偿确认程序的设想 ,就是应尽快扩大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审查权,加强法律监督机制,以保证国家赔偿法的正确实施,防止有关的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拖延赔偿。

2、简述国家赔偿法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规定?!

答: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形:A、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B、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C、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D、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E、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F、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G、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3、如何确定区分公安机关的职务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与刑事诉讼中的行为的标准?4 B!

答:公安机关具有双重主体身份。它既是刑事侦查机关,又是治安行政机关,它可以对刑事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强制措施,也可以对公民实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对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刑事行为的区别给予澄清。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刑事侦查行为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拘传、取保候审、鉴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二)、(三)、(四)项,明确列举了三种典型的行政事实行为。具体为:(1)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2)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

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3)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只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实施这种事实行为侵犯人身权,受害人就有权取得赔偿的权利。对此,应注意三个要素。其一是主体、时间要素。刑事行为必须在刑事立案后在侦查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实施,公安机关在刑事立案之前实施的行为一般应当认为是行政行为;其二是依据要素。刑事侦查行为必须在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范围之内,在刑事诉讼法授权范围之外实施的行为,均不属刑事行为;其三是对象要素。刑事行为必须针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象。公安机关只能对刑事犯罪嫌疑人等对象实施刑事强制措施,如果对与侦查犯罪行为无关的公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则是对刑事诉讼法授权范围的超越。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具有“刑事强制措施”的名义,实际上仍是具体行政行为。 4、简述公务过错原则内容并对其进行评论? 答:公务过错被称为客观过错,是指公务活动欠缺正常的标准,具有应受非难性。区别于传统民法或刑法意义上的过错。体现为:一、公务过错与个人过错相脱离,源于公务人员,但不能归责于公务人员。二、公务过错为客观过错,其主观道德的应受谴责性淡化,而成为虚拟的过错。与主观过错不同的是,公务过错着眼于致害行为本身,判断公务行为是否有过错而不在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公务过错有多种表现形式,如公务实施不良、不执行公务、公务实施迟延等。其判断标准是公务活动是否达到中等公务活动水准。公务过错原则避免了主观过错原则在举证方面的困难,为受害人提供了较多的赔偿机会,在国家赔偿制度中,颇具特色。法国采用的是公务过错原则。但公务过错并非完美无缺,为此,采用初步证明与过错推定技术来弥补其不足,以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同时引入危险原则、公平原则来弥补过错原则的不足。过错推定就是受害人只需证明损害是行政机关行为所为,法院即推定行政机关有过错,如行政机关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应负赔偿责任。对扩大国家赔偿范围影响更为明显的因素是危险责任和公共负担平等原则等无过错责任的采用。

5、如何确定公安机关职务行为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行为的标准?+ ~, Z* 答: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必须弄清楚公安机关执行职务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职务行为,具体是指必须区分开公安机关的治安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亦可称公安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刑事司法行为。1

关键是从两个方面入手:第一、掌握区分这两种行为的依据。区分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刑事司法行为的依据有:(1)实施行为时所依据的法律不同。前者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行政法律、法规;后者则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2)二者在采取强制措施时使用的特定名称不同;(3)办案的程序、立案的条件、立案的性质不同;(4)法律后果不同:对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审查,属行政诉讼的可诉范围;而对刑事司法行为不能受理和审查;(5)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同。行政违法行为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刑事司法违法行为则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第二,用以上标准去正确界定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刑事司法行为。具体做法是:(1)根据实施行为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以及使用的强制措施的特定名称,所立案件的性质,办案的程序来判断。即根据公安机关实施行为的形式要件去判断,符合刑事司法行为的形式要件的,界定为刑事司法行为;(2)在采取强制措施时,未适用刑法, 刑诉法也未依照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立案,又未使用刑事司法行为中强制措施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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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复习纲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正式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2、赔偿的基本作用是使受到损害的权利或利益得到弥补和恢复。 3、综观世界各国的赔偿制度,国家赔偿可分为立法赔偿、行政赔偿、司法赔偿。1 4、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的归责原则为违法原则。8 P3 5、行政赔偿的是相反培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与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两种。 6、行政赔偿请求人单独请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d( {5 7、国家赔偿法的适用主体是审判机关、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L5 q\ 8、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门或者全部费用。6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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