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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检查工安全培训教案
(矿井瓦斯的检查与管理、矿井瓦斯检测监控部分)
编写依据:瓦斯检查工安全技术培训教学大纲
适用对象: 初(复)训
培训学时: 14 学 时
编写单位: 川北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任课教师: 汪 国 政
审 核 人:
年 月
矿井瓦斯管理
第一节 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第二节 不同地点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的规定
教学目的要求: 通过教学,使培训学员掌握矿井瓦斯管理的规章制度,熟练掌握《煤矿安
全规程》对井下各地点瓦斯浓度的规定。
教学重点难点: 1、矿井瓦斯管理的规章制度; 2、《煤矿安全规程》对井下各地点瓦斯浓度的规定。 教 学 课 时: 2学时
教 学 方 式: 多媒体讲授 教 学 内 容:
第一节 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一、瓦斯检查制度
1 、矿井瓦斯检查计划图表内容包括:瓦斯检查地点、检查次数、巡回检查路线、巡回检查 时间、检查人员的安排等。计划图表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2、瓦斯检查工的配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和安全生产的需要。
3、瓦斯检查工必须具有一定煤矿实践经验,掌握一定的通风、瓦斯知识和技能,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山岗。在岗的瓦斯检查工要进行定期培训,每次培训后都要考核、考试,不合格者不能上岗。
4、瓦斯检查工下井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仪器必须完好,精度符合要求,同时备有长度大于1.5m的胶管(或瓦斯检查棍),温度计等。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采掘与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工、流动电工、班长下井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5、瓦斯检查工必须严格按瓦斯检查计划图表的要求执行。每次检查的结果必须认真准确地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和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处理不了或超过处理权限时,应在瓦斯超限地点的通道入口处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并及时向地面报告。 6、瓦斯检查工不得发生空班(由于瓦斯检查工未上班,造成分工区域当班全部一次都未检查瓦斯)、漏检(由于瓦斯检查工粗心大意、不负责任或其他原因,没按巡回检查的规定检查,造成分工区域一处至全部检查点所检查的次数少于规定的检查次数)、假检(瓦斯检查工没有在实地检查瓦斯,填写假检查记录、汇报假情况),并做到井下记录牌板、检查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三种记录上的检查地点、检查日期、每次检查的具体时间、班次、检查的内容和数据、检查人姓名等必须完全一致)。 7、瓦斯检查工必须严格执行井下手上交接班制度。
8、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的变化情况。 9、瓦斯检查工每班必须向通风值班室汇报检查的情况。瓦斯检查工发现问题或隐患时必须及时汇报。
10、任何人检查瓦斯时,都不得进入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的区域、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区域。
11、通风部门的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重大通风、瓦斯问题,通风部门应制订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 12、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 二、瓦斯检查工交接班制度 井下手上交接班制度内容: 1、井下交接班地点。
2、瓦斯检查工井下交接班时间。 3、交班内容。
4、交班要做到上不清下不接。 5、防止空岗。 三、瓦斯排放制度
排放瓦斯制度的内容:
1、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造成的瓦斯积聚或 其他原因需要排放瓦斯时,都必须编制排 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有组织 地进行排放。 2、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排放回风系统内撤人、断电、警戒。
(2)排放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 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5%。 (3)设置排放基地,基地应设在进风侧的新鲜风流中。
(4)排放方法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排放方法及步骤都必须在措施中作明确规定。
(5)排放必须采取在汇合风流口靠新风流一侧控风进行。
(6)排放结束,只有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才允许向排放巷道内送电、恢复工作。 3、排放瓦斯必须遵守下列程序:
(1)由排放瓦斯组织指挥者组织参加排放瓦斯相关人员学习,贯彻措施,落实责任。 (2)进入排放区,排放回风系统撤人,设岗警戒,向现场负责人汇报。 (3)现场负责人按措施的要求执行。
(4)由排放人员按措施规定排放,排放时必须观察局部通风机是否循环风,一旦出现循环风立即停止排放。
(5)现场负责人组织检查排放效果,确认排放区内一切安全、正常后,向地面组织指挥者报告,得到指令后,下令撤岗,恢复送电,排放瓦斯完毕。 4、不同情况下的排放瓦斯规定(瓦斯排放分级管理制度)
(1)巷道瓦斯浓度超过1.0%,不超过1.5%时,由通风部门值班领导制订措施,可由瓦斯检查工按措施要求排放。
(2)巷道瓦斯浓度在1.5%-3.0%时,由通风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措施,经通风部门技术负责人批准,指派现场负责人,并组织排放。
(3)排放瓦斯浓度超过3.0%,由通风部门编制措施,矿总工程师批准,并组织排放,通风、安全、生产、机电、救护等部门派人参加排放。 5、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排放瓦斯
(1)无批准的措施或措施与现场情况不相符; (2)排放措施未贯彻,未落实责任; (3)无排放瓦斯组织指挥人; (4)无排放瓦斯现场负责人; (5)应参加排放瓦斯的人员不齐;
(6)排放瓦斯区域和受影响区段的停电、撤人、警戒范围、通风设施等没有或没有全部标
注在排放瓦斯系统图上。
6、无计划停电停风,无论是否造成瓦斯积聚,都要作为未遂事故追查,严肃处理。 四、盲巷管理制度
盲巷是指长度超过6米只有一个通道且未通风的巷道。 1、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要实行“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 2、盲巷的处理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发生盲巷时,立即切断盲巷内的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2)盲巷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密闭完毕。
(3)采取封闭措施处理盲巷时,密闭前5m范围内都必须切断通风盲巷内的所有管线、铁道,抽放管不能撤断时,必须进行绝缘处理,杜绝杂散电流引入盲巷内。
(4)栅栏或密闭应设在离巷道口小于2m的支护完好,四周煤岩坚固的地方。 (5)盲巷恢复通风排放瓦斯时,必须按排放瓦斯制度的规定执行。
3、盲巷必须设禁止牌和检查牌,同时建立台账,内容包括:巷道名称、类别、断面、长度、形成时间、处理方法、检查时间、检查人、存在的问题及其整改负责人和完成时间、消除时间等。
4、盲巷必须定期检查。 5、进入盲巷检查必须有专门的安全措施,并按盲巷内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的检查方法进行。 6、盲巷管理要做到现场牌板、台账、采掘工程图、通风系统图“四对号”。
第二节 不同地点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的规定
1、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2、2、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3、装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水采和煤层厚度小于0.8m的保护层的采煤工作面,经抽放瓦斯(抽效率25%以上)和增加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能降低到1.0%以下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并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4、4、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进回风巷道净断面8m2以上,经抽放瓦斯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最高允许浓度1.5%。按管理权限报批,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巷。该巷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2.5%,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5、5、采掘工作面及其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6、6、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7、7、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8、8、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9、9、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峒室的进风侧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瓦斯浓度不超过0.5%。 10、10、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11、11、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系统中,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进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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