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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确认)和变更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经贸中小〔2010〕284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
为规范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市场准入,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发展,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7部委令2010年第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暂行)的通知》(闽政办[2010]15号)有关规定,并经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批准,现就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确认)和变更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机构与范围
(一)由省经贸委、省工商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组成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负责全省新设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确认)和变更审批;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负责按照联席会议审批意见行文批复。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自然人、法人)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处进行贷款融资、票据融资、贸易融资、项目融资、信用证等融资时,在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三)除省政府或省联席会议指定外,其他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含原担保公司的重新确认)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或变更融资性担保公司指定事项,应按本通知规定实施行政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
(四)为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对我省新设立和确认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作统一规定。公司名称中行业特点原则上应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经营范围为主营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担保业务和其它法律、法规许可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兼营范围为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和以自有资金进行的投资。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和省联席会议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二、申请设立与变更的条件及申报材料
(一)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3.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具体限额由各设区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7. 省联席会议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须提交下列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1. 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章程草案。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6.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本项材料可待联席会议审批确定后提交)以及由人民银行出具的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法人股东还需提交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7.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拟任法定代表人、股东、监事、内设部门经理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明、职称证明、身份证)。
8.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9.营业场所证明文件: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
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交复印件时需携带原件核对,下同)。 10.出资人承诺书(原件)。 11.省联席会议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担保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除符合第二点第(一)项要求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需连续经营两年以上,且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需连续经营两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设立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和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
(四)跨区域设立担保机构分支机构的,应报送下列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1.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担保机构分支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担保机构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经营情况及风险管理相关文件。 5.法人授权书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拟设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明、职称证明、身份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供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独立董事的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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