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5A级旅游景区导览标识牌规划设计设置导视系统工程规范
4.7.1钢结构要符合《钢结构设计规范》及《钢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4.7.2混凝土结构要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标准》 4.7.3涉及电气的要符合《民用电气设计规范》
4.7.4涉及文物本体的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文物部门要求
第五章 导览标识系统的设置 5.1设置布局
应遵循数量适度,5A景区标识标牌导览牌分布合理,设置到位,服从环境,融于环境,不妨碍游览观瞻,且与景观及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5.1.1景区停车场
应于显著位置设置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场地内施划车辆标线、车流导向标识、收费提示、限高限速提示、大小车分区标识牌、景区介绍牌(或全景导游图)、厕所指示牌、售票处指示牌、安全须知牌等,特殊部位的标识可增设发光或反光功能。 5.1.2售票处
应于建筑正面上方设置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于专用窗栏处标出营业起止时间、票价、减免政策说明。 5.1.3景区出入口
应于显著位置设置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和景区介绍牌(或全景导游图)。
5.1.4游客中心
应于显著位置设置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5.1.5游览线路岔路口
应设置通往各景点、服务设施、出入口的方向导引牌。 5.1.6旅游景点
应于显著位置设置景点介绍牌(景区关怀警示牌或区域导游图)。 5.1.7购物点、餐饮点、厕所、医务室、公共电话亭、服务咨询和质量投诉点等服务设施,应于显著位置设置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5.1.8山体、水岸边、电动或机械游乐设施、景物和景点介绍牌,强电设施、高温设施、游览线路狭窄处、高台或地下设施,以及需要向旅游者作安全提示处,应于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提示牌。 5.1.9景区边界
应于显著位置设置景区界线标识牌设计。 5.1.10非游览区域
应于显著位置设置非游览区域标识牌制作。 5.2文物保护景点
历史古迹、重要古建筑等文物保护区域和公园景点,设置标识牌应同时遵循国家相关法规。 5.3 无障碍设施
无障碍设施处需在显要位置设置无障碍标识牌,并视功能提供相关使用说明。
第六章 导览标识系统的管理
6.1旅游景区内各类导览标识的规划、设计、制作、安装程序 一般由旅游景区委托具有相应国家资质的专业机构实施,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应严格执行相应的专业技术标准。 6.2外文文字审校
导览标识使用的外文文字须由公共场所英语标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可的外文翻译机构统一审核后,方可交付使用。 6.3日常维护
旅游景区标识应定期进行巡视和维护,使导览标识安全、整洁。标识出现断裂、歪斜、倾覆等安全隐患,或者出现破损、污迹、腐蚀和严重褪色的,须及时维修、更新,保证标识的正常功能。 6.4临时标识
因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在规划外临时设置标识牌设计的,应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 6.5督查
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旅游景区各类导览标识牌设计设置进行指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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