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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登记办事指南 办事流程
网上办理: -> 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 现场审核- > 发放营业执照方式
身份确认 -> 网上填报 -> 系统生成申报文书 -> 网上签名 -> 网上审核 -> 发放营业执照 现场办理:
提交材料 -> 现场审核 -> 发放营业执照 受理条件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公司解散。 新设合并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归并为一个新公司,原各公司解散。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监督途径
010-12315 联系方式
010-11616611(点击详情)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北京市工商局或各区工商分局(点击详情)
办理地点
点击详情 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 服务对象
企业 一、合并形式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公司解散。
新设合并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归并为一个新公司,原各公司解散。
二、内资公司合并登记 (一)合并后存续公司的类型
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可以自行选择重组公司类型。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选择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类型。
(二)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股东出资份额
因合并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注册资本数额由合并协议约定,但不得高于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之和。
合并各方之间存在投资关系的,计算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之和时,应当扣除投资所对应的注册资本数额。 因合并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股东(发起人)的出资比例、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由合并协议约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涉及出资比例、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经过批准。 (三)办理公司合并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注意事项:
1.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合并协议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2.因合并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或存续公司新增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登记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凭有关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办理登记。
3.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持有其他企业股权(出资数额)的,应当在合并协议中载明其他持有股权(出资数额)的处置方案。处置方案中载明通过股权(出资数额)转让或者减资方式退出的,应当在公司合并前办理股权(出资数额)所在企业的股东(合伙人)转让股权(出资数额)或者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处置方案中载明股权(出资数额)归属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的,可以在公司合并后办理股权(出资数额)所在企业的股东(合伙人)变更登记。
4.因公司合并申请办理公司登记,自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后,申请人可以申请办理企业注销、设立或者变更登记。 5.公司办理合并登记时,可以一并办理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但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相应变更登记材料。 提交材料:
公司因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除按照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有关要求提交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当包括: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企业股权(出资数额)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报样。合并公告应当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3.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 4.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因合并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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