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下载可用
3.1 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3.1.1 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专用条件约定的资格条件,团队人 员的数量应符合专用条件的约定。
3.1.2 项目负责人
咨询人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 团队工作。采用招标程序签署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 致。
3.1.3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 正常进行。
咨询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项目咨询团队人员。咨询人 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 7 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 换。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应提前 3 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
3.1.4 咨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更换的,咨询人应当 更换:
(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
(2)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3.2 咨询人的工作要求
3.2.1 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
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 的团队人员名单及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 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
3.2.2 咨询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份数、 组成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
咨询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 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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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标准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并
相应增加服务酬金。
3.2.3 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咨询人单位公章、工 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 业)资格印章。
3.2.4 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 议或者异议给予书面答复。
3.2.5 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 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2.6 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造价咨询服务,不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
3.3 咨询人的工作依据
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内与委托人协商明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需要 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但不得违反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强 制性标准、规范。
咨询人应自行配备本条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相关资料。必须由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应在附录 C 中载明。需要委托人协助才能获得的资料,委 托人应予以协助。
3.4 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
项目咨询人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的,咨询人应妥善使用和保 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上述房屋及设备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委托 人。
4.违约责任
4.1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1.1 委托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 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1.2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咨询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双 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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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 14 天,应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逾期
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 利率×逾期支付天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双方也可在专用条件中另行约定 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2 咨询人的违约责任
4.2.1 咨询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 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2.2 因咨询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当赔偿委 托人损失。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
5.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 的货币种类和汇率等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
支付申请书的提交日期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 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 用。
5.4 有异议部分的支付
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支 付申请书后 7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 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 7 条约定办理。
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6.1 合同变更
6.1.1 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 更。
6.1.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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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增加时,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工
作时间或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由双方根据委托 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1.3 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颁布或 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非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等发生变化的,双方协 商确定执行依据。由此引起造价咨询的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期限、酬金变化 的,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
6.1.4 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 减时,服务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 合同解除
6.2.1 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6.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咨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 人,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2)咨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仍 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3)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酬金,经咨询人催告后,在 28 天内仍 未支付的,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 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
6.2.3 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对方。
6.2.4 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咨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 询服务酬金。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的分担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合同当 事人在专用条件中自行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 其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因咨询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违约责任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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