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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是信用信息使用主体,简称为信息使用主体,既包括查询和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组织和个人,也包括共享公共信用信息的政府部门和其他组织。
以上分类仅仅是为了论述方便所需,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分类。实际上,三类主体之间也有交叉重合,即有些主体在某些行为中也会成为另一类主体,如作为信息承载主体的事业单位在信息归集过程中即为信息归集主体,在使用信息时又成为了信息使用主体。
(二)公共信用信息的具体内容
考虑到信息承载主体主要是境内企业和我国公民,公共信用信息的具体内容据此主要划分为两类:
一是企业信用信息,包括:(1)企业基本信息,如:企业名称、企业注册资金、企业注册地、经营范围及法定代表人;(2)企业资质信息,如企业获得的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等级,开展特定业务活动的资质资格等;(3)企业涉及的诉讼、仲裁信息;(4)企业受到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5)企业获得的经营信用信息,包括:荣誉奖励,与信用有关的税收优惠、进出口免检、检验检疫、质量检查等方面的政策优待措施;(6)上市公司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必须披露的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等。
二是个人信用信息包括:(1)基本信息,主要是个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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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年龄、籍贯、学历、工作经历等;(2)经济信息,包括个人纳税情况,个人缴纳公共事业费用情况、个人开办工商业经营机构情况、个人公益或慈善事业捐款、缴纳社会保险情况,以及个人信贷信息等;(3)守法信息,包括个人有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行政违法处罚信息、民事方面的诉讼、仲裁及其承担责任信息等;(4)其他个人信息,包括学业奖惩信息、工作奖惩信息等。
(三)公共信用信息的分类
公共信用信息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依据公共信用信息公开程度,可以分为:公开信息、经申请可公开的信用信息、可在一定范围内共享的信用信息、不可公开的信用信息。公开信息,一般包括企业和个人的基本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如企业的名称、注册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信用信息,个人的姓名、性别、学历、籍贯等信息等;经申请可公开的信用信息,如企业的经营信息、税务信息、个人工作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司法信息等;可在一定范围内共享的信息,如个人的行政处分、组织纪律处分、企业经营中涉及临时营业限制或资格限制的信息等;不可公开的信用信息主要是指涉及个人隐私信息(如婚姻状况、财产收入状况等)、商业秘密信息、以及与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相关的信用信息等。
依据信用信息的性质,可以分为:正面信息信息和负面信用信息。正面信用信息也称为良好信用信息,是指获得社会及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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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组织正面评价的信用信息,如企业获得的各种代表经营能力和水平的资质、经营业绩,个人获得的荣誉奖励等褒奖性信用信息;负面信用信息也称为不良信用信息,比如企业受到的产品质量、税收信贷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或不良记录,公民个人信贷违约、民事违约、违纪违法受到的行政处分以及犯罪情况等信息。
根据信用信息主体不同,可以分为:企业信用信息、个人信用信息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企业信用信息是指与企业有关的各种信用信息;个人信用信息是指公民个人信用信息;其他组织信用信息是指除企业和个人外,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如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等。
根据信用信息领域不同,可以分为:经济信用信息、公共管理信用信息、司法信用信息等。经济信用信息是指与企业经营或个人经济行为有关的信用信息,比如纳税信息,信贷信息,产品质量检验检疫信息等;公共管理信用信息主要是指政府行政机关或授权单位在行使公共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如行政处罚、营业资质或特殊行业资质等级降低或吊销、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公开通报或谴责、社保公积金等的缴纳信息等。现代社会中,各种公共媒体的宣传对社会的影响的力越来越大,但由于其职能所限,媒体报道的新闻信息,在有权机关或授权机构确认前,不应纳入公共管理信用信息。司法信用信息,是指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中载明的与当事人有关的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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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
(一)公共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的一般原则
目前, 我国各部委、地方政府及行业协会,大都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建立了或正在建立各种信用信息中心和信用资源库。由于在现有条块分割的行政体制下,缺乏统一的规划、组织、标准和规范, 各信息资源库相互之间存在差异较大,缺乏信息的交换共享机制,“造成大量的‘信息孤岛’, 导致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的巨大浪费。”通常来说,信息越充分、越集中,就越能创造更大的价值,分散化的信息难以真正转化为“信用”,效果大打折扣。因此, 应对我国目前散乱的公共信用信息资源进行整合,加强信息征集主体之间的交换与共享,发挥其经济和社会效益,更好的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要实现公共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应当把握以下四个原则:
1、合法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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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注意,自然人对其信用信息的权利,在性质上属于隐私权的范畴,具有强烈的人格利益属性。而隐私权的具体内容,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信息保密权和个人信息控制权等。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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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敬达:《论我国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J],载《现代情报》,2007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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