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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审计项目立项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被审计单位名称; (三)审计依据;
(四)审计目的和审计方式; (五)审计的内容、时间和范围; (六)审计实施步骤; (七)计划工作时间; (八)审计小组的构成; (九)审批信息; (十)立项审批时间。 第十三条 实施审前调查 审计项目批准立项后,审计部应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和审计项目的复杂程度,决定是否实施审前调查。在决定实施审前调查时,可以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下列基本资料: (一)业务性质、经营规模与特点及管理组织结构; (二)经营情况与经营风险;
(三)合同、协议、章程、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证等法律性文件; (四)计划审计期间的各种经济活动合同和分析性资料、各项预算及执行情况; (五)银行账户、会计账册、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的会计资料; (六)财务会计机构及工作情况; (七)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八)相关的重要会议记录;
(九)前次接受审计、检查的情况;
(十)有关行业和财经政策及宏观经济形势对被审计单位的影响等。
第四章 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 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在审前调查后,审计部应以审计工作方案的形式对审计项目作出计划。审计工作方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被审计单位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的依据; (四)审计目的和审计方式; (五)审计的内容、时间和范围; (六)审计的策略和重点;
(七)审计工作进度的时间节点及时间预算; (八)审计小组的成员构成及其分工; (九)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及风险的评估; (十)需被审计单位配合支持的事项; (十一)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的日期。 第十五条 审计通知书
审计小组应在现场工作进场前三天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突击审计时,审计小组可以现场向被审单位负责人出示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标题;
(二)被审计单位名称;
(三)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预计时间; (四)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五)审计小组的人员名单;
(六)审计部印章、审计部经理签名及签发日期; (七)审计部认为应当写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自查
在正式审计前,对被审计单位有自查要求的,审计通知书中应写明自查的范围、内容、要求和反馈期限。 第十七条 计划调整
审计工作方案的计划需要调整时,必须由审计项目主审向审计部经理书面报告,并经审计部经理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五章 现场工作
第十八条 进场会议
审计小组进驻现场,可以召开审计进场会,进场会主要内容: (一)审计小组和被审计单位双方人员的介绍;
(二)审计人员对本次审计项目的目的和范围、工作计划进行介绍和提出需要配合的具体要求等;
(三)审计小组对审计现场工作时间、要求提供办公条件等与被审计单位沟通; (四)宣布内部审计外勤工作纪律;
(五)被审单位介绍与审计有关的企业情况、主要负责人述职、自查情况及报告、工作对口联系人员安排等;
(六)审计小组和被审单位其他有关事宜协商。 第十九条 审计证据的收集
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检查、观察、监督盘点、查询、函证以及录音、录像、拍照、复印、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收集审计证据。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门机构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审计事项中某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
第二十条 审计证据的分类
审计证据进行如下分类有助于理解和收集审计证据: (一)按证据来源分类
1. 内部证据。由被审计单位产生、处理及保存的一些信息资料。
2. 内-外证据。产生于被审计单位,但是经历了外部单位的经营活动并由其进行处理后的一些信息资料。
3. 外-内证据。产生于外部单位,然后由被审计单位处理或保存的一些信息资料。 4. 外部证据。产生于外部单位,由内部审计人员直接从外部获得的一些信息资料。 (二)按证据特征分类
1. 实物证据。通过对人、财、物和事件的直接观察和审查所获得的证据。
2. 证明证据。被审计单位的个人和其他与被审计单位有联系的人员及独立第三方,在回答询问或在面谈时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说明。 3. 文件证据。以固定形式存在的证据。
4. 分析证据。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分析数据之间相互关系,或者分析内部控制、特殊政策及数据构成的过程所得到的证据。 (三)按审计证据的说服程度分类
1. 充分信任。意味着某些审计证据不需要佐证证据的支持,就可以支持内部审计师作出审
计决定。
2. 部分信任。意味着某些审计证据只有部分证明力,必须在其他佐证证据的辅助下,才可以支持审计师作出审计决定。
3. 不可信任。意味着某些审计证据本身不具有证明力,内部审计人员不能依靠其作出审计决定。
(四)按审计证据的法律概念分类
1. 直接证据。指不需要推测或推理就能证明审计结论的审计证据。 2. 旁证:为证明尚待证实事情的真相而提供的一种声明。
3. 最优证据或首要证据。证实需要证实的事情的最圆满和最有说服力的审计证据。
4. 次要证据。比首要证据的说服力弱一些,因为它经常由原始凭证的复印件或相关内容的口头证据构成。
5. 意见证据。因为其潜在地存在偏见,所以通常不能算作有用的审计证据。但是,在所需的知识领域超出了一般人所了解的范围时,专家的意见可以是例外。 6. 附属证据。通常是从首要证据中推断出来的。属于间接证据。
7. 确证证据。指那些不需要任何额外的佐证,可以无可争辩的推出唯一一个结论的审计证据。
8. 佐证证据。指可以支持其他审计证据的审计证据。 第二十一条 审计证据的确认
审计人员现场收集的审计证据,应当经过审计小组组长复核后列入底稿。在必要的情况下,审计证据可以视证据的重要程度、复杂程度等,由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签名或盖章确认。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对其出具的审计证据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证据或另附的材料上注明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据仍可以作为审计证据。 第二十二条 取证的要求
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审计证据具有客观性;
(二)对收集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审计证据具有与审计目标相关联的相关性;
(三)足以证明审计事项的真相,保证审计证据具有充分性; (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保证审计证据具有合法性。 第二十三条 证据可靠性 审计证据的可靠程度:
(一)书面证据比口头证据可靠; (二)外部证据比内部证据可靠;
(三)审计人员自行获得的证据比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证据可靠; (四)内部控制较好时的内部证据比内部控制较差时的内部证据可靠; (五)不同来源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能相互印证时,审计证据更为可靠。 第二十四条 取证时的应有的考虑
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时应考虑如下问题: (一)应考虑收集多种类型的审计证据; (二)应考虑审计目标;
(三)应考虑风险因素,包括抽样风险和非抽样风险;
(四)收集的证据应有利于被审计单位的上级管理部门和董事会提高对内部审计职能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五)应考虑被审计单位的反馈信息。 第二十五条 重新取证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应当进行核实,对确有错误和偏差的,应当重新取证。 第二十六条 证据分析
审计小组应当对收据的审计证据,进行整理、归纳、分类、分析和评价,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便形成相应的审计结论。 第二十七条 证据鉴定
审计小组应当在编写审计报告前,对审计证据的可靠性、有用性、相关性、充分性进行鉴定。经过鉴定,发现审计证据不够充分、有力、可靠的重要事项,审计人员应当进一步收集审计证明材料。
(一)可靠性。指通过运用适当的审计技术所能得到的最好的审计证据;
(二)充分性。指审计证据是真实的、恰当的和有说服力的,可使一个谨慎精明的人能够得出与内部审计人员相同的结论;
(三)相关性。指审计证据能够支持审计发现和审计建议,并且与审计目标相一致; (四)有用性。指审计证据能够帮助组织保证财务和经营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保证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保护资产的安全;保证遵循法律、法规制度以及合同等。 第二十八条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人员对审计取证过程中形成的审计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资料应编制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中的审计过程记录主要包括: (一)实施具体审计程序的记录及资料; (二)审计测试评价的记录;
(三)审计人员的判断、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审计小组讨论的记录和审计复核记录; (五)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六)查证过程标识及简略符号。 第二十九条 底稿格式要素
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要素是: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名称;
(三)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反映的时点或期间; (四)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 (五)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 (六)索引号及页次; (七)审计过程记录;
(八)审计评价及/或审计结论; (九)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条 底稿内容
常用审计工作底稿包括:
(一)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公证书、鉴定资料等的原件、复制件或摘录件;
(二)被审计单位的未审计会计报表或业务报告及审计差异调整表; (三)实施具体审计程序的记录和资料; (四)审计报告或审计建议书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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