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第八条 凡在内河高速船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应持高一类别相应职务的适任证书,轮机长、轮机员可持低一类别相应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九条 对于在载客30人以下的客渡船上任职的船员和在船长5米以下的小型高速船船上任职的船员,各省级海事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相关要求,制定具体的特殊培训考试发证管理规定。
第三章 培 训
第十条 开展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的培训机构,必须按照《培训规则》的相关要求,申请并取得规定的船员培训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应的船员培训业务。
申请开展内河1000总吨及以上油船船员特殊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其场地、设施设备和教学人员应符合《培训规则》海船船员油船安全操作特殊培训项目有关场地、设施设备和教学人员的标准。
申请开展内河1000总吨及以上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其场地、设施设备和教学人员应符合《培训规则》海船船员化学品船安全操作特殊培训项目有关场地、设施设备和教学人员的标准。
第十一条 各类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每班培训人数不得超过40人,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数不得低于本办法附录1-8相关考试大纲的要求。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于每期培训结束后,应向学员颁发《船员培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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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考试和发证
第十三条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理论考试满分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及格,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分及格和不及格两种,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均及格才视为考试合格。
理论考试或实际操作考试不及格者,可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参加两次补考。两次补考不及格者,须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
第十四条 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均及格者,由发证机构签发相应的《合格证》。
新版《合格证》的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五条 凡申请参加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的船员应向考试发证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发证申请表》(附本人近期电子照片和5厘米免冠白底证件相片三张);
(二)船员服务簿及影印件; (三)居民身份证影印件; (四)培训证明。
第十六条 由于遗失或证书污损等原因须进行证书补发的,除递交第十五条规定的第(一)、(二)、(三)项材料外,还须递交在发行范围覆盖原《合格证》适用范围的报纸上所登载的遗失声明(遗失申请补发时适用),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七条 考试发证机关应对参加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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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发证的人员建立完整的档案,健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五章 再有效审验
第十八条 《合格证》持有人应在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一年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再有效审验。
第十九条 申请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再有效审验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最近5年内具有不少于一年的相应内河船舶任职服务资历;
(二)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培训和考核; (三)任职安全记录良好。
船员在内河油船上的任职服务资历和在内河散装化学品船上的任职服务资历可合并计算。
第二十条 各项目知识更新培训应由取得相应培训许可证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时间为6至12小时,并且应包含以下培训内容:
(一) 最近五年新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 新技术新设备应用; (三) 相关案例分析; (四) 其他相关管理要求。
第二十一条 未满足再有效审验条件,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再有效审验者,如需重新申请《合格证》,应重新参加相应的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和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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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包括内河油船、散装化学品船、客船、滚装船、高速船和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三条 被吊销《合格证》的船员,如需重新申请《合格证》,则应于合格证吊销之日起两年后重新参加相应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和考试。
第二十四条 申请参加本办法规定的考试者,需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由主管机关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主管机关负责解释,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录1:内河1000总吨及以上油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大纲 附录2:内河1000总吨以下油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大纲
附录3:内河1000总吨及以上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大纲 附录4:内河1000总吨以下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大纲 附录5: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大纲 附录6: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大纲 附录7:内河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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