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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作者:高帅
来源:《课程教育研究·学法教法研究》2017年第22期
【摘要】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立足我国国情,探讨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想。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 适用范围 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7)22-0286-02 一、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1.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是某些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到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一般而言这样的精神损害通常包括两个方面的情况,一种是因遭受有形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而导致的精神损害;另一种是未遭受有形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而直接导致的精神损害。精神损害包括两种形态,一种是受害人可以感知到的精神损害称为积极的精神损害;另一种是受害人由于心智丧失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感知的精神损害称为消极精神损害。
2.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
精神损害赔偿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包括以下两大类:一是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二是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现行法律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的缺陷
精神损害是无形的,抽象的,精神損害赔偿拥有其独特性,所以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困难,这些困难也导致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上的一些不足。 1.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尚未形成系统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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