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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5条 非专业工种人员不得搭、拆脚手架。搭设脚手架时作业人员应挂好安全带,递杆、撑杆作业人员应密切配合。施工区周围应设围栏或警告标志,并由专人值班,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第176条 拆除脚手架应自上而下顺序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或将脚手架整体推倒。 第177条 各种材质脚手架的立杆、大横杆及小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表10的规定。
表10 立杆、大横杆及小横杆的间距
脚手架类型 钢管脚手架 木脚手架 竹脚手架 立 杆(m) 2 大横杆(m) 小横杆(m) 1 ? 第二节 脚手架及脚手板的选材与规格
(一)钢管脚手架及钢脚手板
第178条 钢管脚手架应用外径48~51mm,壁厚3~的钢管,长度以4~及~为宜。凡弯曲、压扁、有裂纹或已严重锈蚀的钢管,严禁使用。
第179条 扣件应有出厂合格证;凡有脆裂、变形或滑丝的,严禁使用。
第180条 立杆、大横杆的接头应错开,搭接长度不得小于50cm,承插式的管接头搭接长度不得小于8cm;水平承插式接头应有穿销并用扣件连接,不得用铁丝或绳子绑扎。 第181条 高层钢管脚手架应安装避雷装置。附近有架空线路时,应满足安全距离要求或采取可靠的隔离防护措施。
第182条 钢脚手板应用厚2~3mm的A3钢板,规格以长度~、宽度23~25cm、肋高5cm为宜。板的两端应有连接装置,板面应有防滑孔。凡有裂纹、扭曲的不得使用。
(二)木脚手架及木脚手板
第183条 木杆应采用去皮杉木或其他坚韧硬木。凡腐朽、折裂、枯节等易折木杆,以及杨木、柳木、桦木、椴木、油松等,一律严禁使用。
第184条 木质立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7cm。横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8cm,6~8cm的可双杆合并使用,或单杆加密使用。
第185条 木脚手板应用5cm厚的杉木或松木板,宽度以20~30cm为宜,长度以不超过6m为宜。凡腐朽、扭曲、破裂的,或有大横透节及多节疤的,严禁使用。板的两端8cm处应用镀锌铁丝箍绕2~3圈或用铁皮钉牢。
(三)竹脚手架及竹脚手板
第186条 竹脚手必须搭设双排架子;立杆、大横杆、剪刀撑、支杆等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小横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9cm。直径在6~9cm之间的可双杆合并或单杆加密使用。凡青嫩、枯脆、白麻、虫蛀的,严禁 使用。
第187条 竹片脚手板的厚度不得小于5cm,螺栓孔不得大于10mm,螺栓必须拧紧。竹片脚手板的长度在~、宽度在40cm为宜。
(四)特殊形式的脚手架
第188条 挑式脚手架的斜撑杆上端应与挑梁嵌槽固定,并用螺栓、扒钉或铁丝等连接;下端应固定在立柱或构筑物上。
第189条 在门窗洞口搭设的挑架(或称外伸脚手架),其斜杆与墙面的夹角一般不大于30°并应支承在建筑物的牢固部分,不得支承在窗台板、窗檐、线脚等处;墙内大横杆两端伸过门窗洞两侧应不少于25cm;挑梁的所有受力点都应绑双扣;挑梁应设防护栏杆。 第190条 移动式脚手架工作时应与建筑物绑牢,并将其滚动部分固定住。移动前,架上的材料、工具以及施工垃圾等应清除干净,移动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 施。
第191条 悬吊式脚手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悬吊系统应经设计。使用前,应进行两倍设计荷重的静负荷试验,并对所有受力部分进行详细的检查、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2.悬吊式脚手架严禁超负荷使用。在工作中,对其结构、挂钩及钢丝绳应指定专人每天进行检查及维护。
3.全部悬吊系统所用钢材应为A3钢的一级品。各种挂钩应用套环扣紧。 4.吊架的挑梁必须固定在建筑物的牢固部位上。
5.升降用的卷扬机、滑轮以及钢丝绳应根据施工荷重计算选用。卷扬机应用地锚固定,并备有双重制动闸。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4。使用中,应防止绳索与构筑物的棱角摩擦。
6.应满铺脚手板并设高的栏杆及18cm高的挡脚板或设防护立网。 7.脚手架应固定在构筑物的牢固部位上。 8.脚手架的升降过程应缓慢、平稳。
9.悬挂式钢管吊架在搭设过程中,除立杆与横杆的扣件必须牢固外,立杆的上下两端还应加设一道保险扣件。立杆两端伸出横杆的长度不得少于20cm。
10.在悬挂式吊架上的施工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挂在构筑物的牢固部分或保险绳上。
第三节 梯 子
第192条 移动式梯子宜用于高度在4m以下的短时间内可完成的工作。梯子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应有专人负责保管、维护及修理。 第193条 梯子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轻便、坚固,用优质材料制成。
2.支柱能承受工作人员携带工具攀登时的总重量。
3.横档间距为30cm,不得有缺档。横档应用榫头嵌入。梯子的底宽不得小于50cm。 4.立柱两端用螺杆或铁丝拧紧。长度超过3m时,中间应加设一道紧固螺栓。 5.人字梯应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开度的拉链。 第194条 梯子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搁置稳固,与地面的夹角以60°为宜。梯脚有可靠的防滑措施,顶端与构筑物靠牢。在松软的地面上使用时,有防陷、防侧倾的措施。
2.上下梯子时应面部朝内,严禁手拿工具或器材上下;在梯子上工作应备工具袋。 3.严禁两人站在同一个梯子上工作,梯子的最高两档不得站人。
4.梯子不得接长或垫高使用。如必须接长时,应用铁卡子或绳索切实卡住或绑牢并加设支撑。
5.严禁在悬挂式吊架上搁置梯子。
6.梯子不能稳固搁置时,应设专人扶持或用绳索将梯子下端与固定物绑牢,并做好防止落物打伤梯下人员的安全措施。
7.在通道上使用时,应设专人监护或设置临时围栏。 8.梯子放在门前使用时,应有防止门被突然开启的措施。 9.梯子上有人时,严禁移动梯子。
10.在转动机械附近使用时,应采取隔离防护措施。
11.严禁搁置在木箱等不稳固或易滑动的物体上使用。梯子靠在管子上使用时,其上端应有挂钩或用绳索绑牢。
第195条 绳梯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
2.使用时应牢固地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并注意防火、防磨、防腐。
3.绳梯应由专业工种负责搭设。使用前,应进行认真检查。
4.每半年应进行一次负荷试验。试验时以500kgf的荷重挂在绳索上,经5min,如无变形或损伤即认为合格;试验结果应作记录并由试验负责人签章。过期未作试验的,严禁使用。 5.绳梯不宜在厂房内使用。
第196条 钢筋爬梯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A3钢,钢筋直径由计算确定,但不得小于12mm。
2.挂钩应无伤痕、无裂口,横档应焊接牢固。使用时,上部应牢固地连接在构筑物上。 3.梯身每隔3m设一道长15cm的撑框。长度超过10m的爬梯,中间每隔5m应与构筑物绑牢。
4.不得在钢筋爬梯上拉设电源线。严禁将钢筋爬梯作为接地线使用。
第八章 起重与运输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一)起 重 工 作
第197条 重大的起重、运输项目,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198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并应有施工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否则不得施工。
1.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负荷的95%。 2.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
3.起吊精密物件,或起吊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吊装。 4.起重机械在输电线路下方或其附近工作。
第199条 起吊物应绑牢。吊钩悬挂点应与吊物的重心在同一垂直线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严禁偏拉斜吊。落钩时应防止吊物局部着地引起吊绳偏斜。吊物未固定时严禁松钩。
第200条 千斤绳的夹角一般不大于90°,最大不得超过120°。 第201条 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组件时,应在吊件上拴以牢固的溜绳。
第202条 起重工作区域内无关人员不得停留或通过,在伸臂及吊物的下方严禁任何人员通过或逗留。
第203条 起重机吊运重物时一般应走吊运通道,严禁从人头上越过;对吊起的重物进行加工时,应采取可靠的支承措施并通知起重机操作人员。
第204条 吊起的重物不得在空中长时间停留。在空中短时间停留时,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均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第205条 起吊前应检查起重设备及其安全装置;重物吊离地面约10cm时应暂停起吊并进行全面检查,确认良好后方可正式起吊。
第206条 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抬吊同一重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绑扎时应根据各台起重机的允许起重量按比例分配负荷。
2.在抬吊过程中,各台起重机的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行走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的允许起重量。
如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降低额定起重能力至80%,也可由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降低额定起重能力使用。但吊运时,总工程师应在场指挥。
第207条 用一台起重机的主、副钩抬吊同一重物时,其总载荷不得超过当时主钩的允许载荷,并应遵守本规程第206条的规定。
第208条 起重机在工作中如遇机械发生故障或有不正常现象时,应放下重物、停止运转后进行排除,严禁在运转中进行调整或检修。如起重机发生故障无法放下重物时,必须采取适当的保险措施,除排险人员外,任何人严禁进入危险区。
第209条 不明重量、埋在地下或冻结在地面上的物件不得起吊。
第210条 爆炸品、危险品不得起吊。必需起吊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方可进行。
第211条 严禁以运行的设备、管道以及脚手架、平台等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利用构筑物或设备的构件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结构时,应经核算。利用构筑物时,还应征得原设计单位的同意。
第212条 当工作地点的风力达到五级时,不得进行受风面积大的起吊作业;当风力达到六级及六级以上时,不得进行起吊作业。
第213条 遇有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气候,或夜间照明不足,使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清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工作。
(二)起 重 机 械
第214条 起重机械应标明最大起重量。起重机械的制动、限位、联锁以及保护等安全装置应齐全并灵敏有效。
第215条 塔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等高架起重机械应有可靠的避雷装置。
第216条 在轨道上移动的起重机,除铁路起重机外都必须在轨道末端2m处设车档。轨道应设接地装置。
第217条 起重机上应备有灭火装置。操作室内应铺绝缘胶垫,不得存放易燃物。 第218条 起重机械不得超负荷起吊。如必需超负荷时,应经计算,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219条 悬臂式起重机工作时,吊臂的最大仰角不得超过制造厂规定。制造厂无明确规定时,最大仰角一般不得超过78°。如必需超过规定的最大仰角时,应经过计算并采取防止吊臂后仰的可靠安全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起 吊。
第220条 未经机械主管部门同意,起重机械各部的机构和装置不得变更或拆换。 第221条 起重机械每使用一年至少应作一次全面技术检查。对新装、拆迁、大修或改变重要技术性能的起重机械,在使用前均应按出厂说明书进行静负荷及动负荷试验。制造厂无明确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试验:
1.静负荷试验:应将试验的重物吊离地面10cm,悬空10min,以检验起重机构架的强度和刚性。静负荷试验所用重物的重量,对于新安装的、经过大修的或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机,应为额定起重量的125%;对于定期进行技术检验的起重机,应为额定起重量的110%。试验中如发现构架有永久变形,则应修理加固或降低原定的最大起重量方可使用。桥式起重机在试验中如发现桥架刚性不够,主梁跨中的下挠值在水平线下达到跨度的1/700且不能修复时,应报废。
2.动负荷试验:应在静负荷试验合格后进行。试验时应吊着试验重物反复地卷扬、移动、旋转或变幅,以检验起重机各部的运行情况,如有不正常现象则应更换或修理。动负荷试验所用重物的重量应为额定起重量的110%。
(三)起重机的操作人员
第222条 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视力(包括矫正视力)在以上,无色盲;听力应满足具体工作条件的要求。
第223条 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并经安全规程及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第224条 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应熟悉下述规程和有关知识: 1.所操作起重机各机构的构造和技术性能。 2.熟悉GB 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起重机操作规程、本规程以及有关法令。 3.安全运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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