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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工程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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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7/13 22:59:38

宁波工程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规定。

第二条 学生处负责全校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各用工单位在学生处指导下,负责岗位的申报、招聘、录用、考核等工作。未经学生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为名招聘学生,进行各类经营性活动。

第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是指岗位聘期为一学年,由学校出资或由校内用工单位出资(全部或部分),为解决贫困学生经济困难而设立的岗位。

第四条 勤工助学工作必须坚持\以学生为本、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全日制本学生可申请勤工助学工作,毕业班学生原则上不得参与勤工助学工作。

第六条 学校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七条 学校利用校内资源开辟渠道,大力建设勤工助学基地。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八条 固定岗位主要由校内各学院、机关各部门以及其他各单位提供,提供固定岗位的单位也是用工单位。用工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向学生处申报用工计划,经学生处审核批准后方可确立。申报审批工作在每年6月份进行。每年9月份由学生处根据校勤工助学基地与各用人单位的需求确定勤工助学岗位数量、待遇及岗位要求,面向全校公开发布。临时岗位随时发布。

第九条 用工单位在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过程中应注意做到:(一)用工单位设立的岗位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产生冲突;(二)要求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三)不能替代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第三章 岗位申请、招聘与录用

第十条 学生从学生处网站下载《宁波工程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如实完成内容的填写,由学生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附同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一并递交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查、确认具备勤工助学资格的学生

名单,并建立相关数据档案。

第十一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处统一组织在每年9月份召开勤工助学招聘大会,根据岗位要求进行公开招聘,择优录取。提交过勤工助学申请且未在岗的学生可以参加应聘。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优先录用。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岗位人员录用结果,由学生处公开发布,并由用工单位具体通知被录用人员。因岗位不足而未录用的、符合勤工助学条件的学生,可以参加临时岗位招聘或由学生处根据新的岗位需求推荐录用。

第十三条 学生一经录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凭学生证到用人单位报到上岗。学生录用后因故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用工单位作出说明;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岗位,且此后一年内,学生处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四章 岗位管理、考核及报酬发放

第十四条 学生进行勤工助学,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缺勤,影响正常教学及集体活动。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的,学生处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如要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两周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离岗申请,并告知所在单位负责人,做好工作交接;否则扣发当月工资,此后一年内,学生处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十六条 校内设岗单位负责对从事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报酬原则上每小时不低于人民币8元,每月工作时间不高于32小时。

第十八条 校内设岗单位应于每月的月初将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工作考核情况及工资发放金额送交学生处,工作成绩较为突出者可以适当奖励。学生处据此安排发放报酬,原则上采用存折形式按月发放。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九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我校学生处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我校学生处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由校学生处推荐适合用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原《宁波工程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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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工程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规定。 第二条 学生处负责全校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各用工单位在学生处指导下,负责岗位的申报、招聘、录用、考核等工作。未经学生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为名招聘学生,进行各类经营性活动。 第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是指岗位聘期为一学年,由学校出资或由校内用工单位出资(全部或部分),为解决贫困学生经济困难而设立的岗位。 第四条 勤工助学工作必须坚持\以学生为本、服务社会\的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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