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规定 津建发[2018]5号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和相关证明材料书面告知监督机构,并填报《天津市工程质量验收通知书》(附件8)。
第十七条 监督机构应当对监督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进行抽查,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监督机构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五年,《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建质安〔2014〕211号)自行废止。
附件: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天津市工程质量验收施工自评报告
3.天津市工程质量验收监理评估报告
4.勘察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合格证明书)
5.设计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合格证明书)
6.检验批质量验收复查记录
7.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
8.天津市工程质量验收通知书
9.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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