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09海天强化班杨帆(女)国际公法讲义x
国际公法讲义 12—14分
考试特点:1、试题较散,考点较细;2、没有难点,只考知道不知道。
学习方法:只看讲义不看教材,看完讲义后做题(先做真题),未覆盖到的地方再看教材。 国际条约(原则上只约束缔约国) ★包括 一、国际法渊源 国际习惯(一旦形成,对所有的国际法主体有约束力) 一般法律原则(从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中国实践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特点、内容 特点(特征):1.各国公认,2.适用于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3.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4.具有强行法性质。 内容:(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二)不干涉内政原则,(三)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五)民族自决原则,(六)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
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以上即六个强行法,
违反既为无效条约)
缔约代表要有缔约权(国内法 规定何人拥有缔约权)
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
★ 书面与否不影响条约的效力。
2、条约的保留:仅针对多边公约
不得保留的情形:1、条约不允许保留(如联合国宪章、WTO的多边协议)、2、保留不在条约允许的保留范围内、3、保留违反条约宗旨
保留的接受和效力
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接受自然生效 数目和宗旨表明须全体接受——全体接受方有效 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 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 保留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 保留国 ★三角关系是难点,要搞懂 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 保留所涉规定在两国之间视为不存在 接受保留国 适用条约规定 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 1
3、条约冲突的解决: (1).条约本身规定(如《联合国宪章》规定:会员国间缔结的条约若与宪章冲突,宪章优先)
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
(2).条约无有效规定
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如下图)
甲乙
、、
乙丙先后 、、约约 丙丁 乙丙之间:后约 甲乙、甲丙之间:先约,乙丁、乙丙之间:后约
甲丁之间:没有条约关系
设定义务——书面、明示
4、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解释,有分歧适用上述规则 条约的解释唯一可能考的内容为善意解释:1. 缔约国只能做有利于对方,或不利于己方的解释; 2.不得阻挠条约的履行。 ---------------- 直接适用并优先适用:民商事领域 ★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须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如WTO诸协议 其他条约如何适用尚无定论
----------------------------------------------------------------------------------------------------------------------------
国家:四要素、基本权利、管辖权和国家主权豁免、国家承认和继承(这三个制度每年必考)
二、国际法 律责任
政府间国际组织:法律人格、成员、联合国的组织机构
5、条约的解释 一般规则:上下文和通常含义、目的和宗旨、善意解释
国际法律责任
设定权利——不反对 权利义务取消——第三国同意 ★考试重点,已考3次 2
1、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他国法院管辖不能以国家作为被告立案审理(不
包括国有企业)。
只放弃一个案件的主权
例外:主权豁免的放弃(自愿、特定、明确)——管辖豁免放弃不意味着执行豁免的放弃
包括明示和默示。默示包括主动起诉、出庭应诉、作为厉害关系人介入诉讼等行为。 不能强制执行
限制豁免主义理论的产生(多数国家认同):主张国家的商业行为没有豁免权
传统的主权绝对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仍然具有普遍拘束力
2、国际法上的继承:包括国家继承(最主要)、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继承 条约继承:约定 有约定的从约定 无约定 与领土有关:继承 与被继承国家的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不继承 不动产:随领土一并继承 国家继承 财产继承 动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随着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土地走) 档案继承:协议 非条约继承 无协议,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合并:全部转属继承 动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债务继承 分离、分立:协议 无协议,公平地按比例继承 独立:不予继承,除非另有协议(国际法意义的独立仅指殖民地独立) 能产生继承的债务必须是国家非恶债 国家债务:一国中央政府向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借债。
国家非恶债:以平等条约产生的债务,国家恶债:以不平等条约产生的债务。
以互设使馆为标志
互设使馆或互派领事
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
(2)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仅对国家开放,WTO对独立关税区开放 (3)承认的性质:单方行为
4、★联合国的组织机构 秘书处(秘书长由安理会推荐, 大会简多通过,任期5年,可连 大会 选连任) (非立法机构,平权加多数同意) 安理会 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 (维护国际和(54,每3年(成立时11(15,大会和 平与安全;唯一任,可以连块托管领土,安理会分别选 任,简多) 一有权采取行先都已经独立举,均特别多 动的机构;程或自治,名存实亡) 序事项决议通 过:9票;非 程序事项决议 通过:9票+大国一致原则) 下有协议的17个专门机构 数获任,任期9年,可连选连任) 3
大国一致原则:对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实践中,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凡采取行动或吸纳会员的决议,都是实质性决议。其他的由安理会先行确定)
5、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区别:成立和活动的依据是政府间协议还是相关国家的国内法
违背一般义务——国际不法行为 行为归因于国家 分类 传统国际责任的构成 违背国际义务 排除行为不当性 6、国际 法
律责任
国际责任的形式 主体:战争罪下的双罚原则(将国际责任的主体扩大到个人) 违背根本义务——国际罪行 ★ 国际责任的发展 (现代国际法) 客体范围:为合法但致损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外空行为、核污染) 仅国家对外承担 国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1)行为归因于国家:
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A、国家机关的行为;
B、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C、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D、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上述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一般也包括以此种资格执行职务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
E、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要能够分析案例)。叛乱运动机关可以产生国家责任,但不产生原国家的国家责任,它产生自己新形成的国家责任。
F、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但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对于他们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
(2)排除行为不当性(国际责任的免责情形): A、同意(义务方违法义务是权利国同意的)
B、对抗与自卫:针对其他主体所作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根据是(自卫)否(对抗)采用武力分为对抗措施和自卫。条件:适度
C、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外太空和核污染不免则) D、危难或紧急状态
4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