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2002-2010司法考试[民法]真题大收录(全)
的行为,是对相机的有权处分,乙虽然询问并得知了实际情况,但并不妨碍丁与乙买卖合同的有效成立,故乙取得该相机的所有权。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13.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以其闲置的一处办公用房作担保。乙银行正好缺乏办公场所,于是与甲公司商定,由甲公司以此办公用房为乙银行设立担保物权。随后,甲公司向乙银行交付了办公用房。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乙银行主张对办公用房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抵押权 B.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质权
C.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D.乙银行无权这样做,因其与甲公司之间的约定不能设定担保物权 答案:D
解析:《物权法》第172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第185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第1项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可以抵押。第187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依据法律规定,设立担保物权要符合法定的形式,在不动产上设立担保物权只能为抵押权,本题中并没有信息表明甲、乙之间签订了关于办公用房的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所以抵押权并没有设立,乙银行对办公用房并不享有抵押权,故选项A错误。
甲公司向乙银行交付办公楼并不是设立质权的行为,因为质权是一种动产质权,对不动产不能设立质权,故选项B错误。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本题中,甲乙之间的主合同是商业借贷性质的借款合同,需要贷款人先转让货币所有权,借款人再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数额的货币,是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并且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而甲公司的办公用房为担保协议的标的物,因此,乙银行不能基于主合同中甲公司未如期偿还借款而主张对该办公用房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故选项C说法错误。
乙银行与甲公司之间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担保物权并不成立,乙银行不能主张对办公用房优先受偿的权利,故选项D说法正确。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14.高某向周某借用一头耕牛,在借用期间高某意外死亡,其子小高不知耕牛非属高某所有而继承。不久耕牛产下一头小牛。期满后周某要求小高归还耕牛及小牛,但此时小牛已因小高管理不善而死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周某有权请求小高归还其耕牛,但无权请求返还小牛
B.周某有权请求小高归还其耕牛及小牛
C.周某有权请求小高返还其耕牛及小牛,但应向小高支付必要费用 D.周某可以请求小高赔偿小牛死亡的损失 答案:A
解析:《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题中,耕牛属于周某借给高某使用的,故周某是耕牛的所有权人。小牛属于天然孳息,按照法律规定,小牛应当由所有权人周某取得。“小高不知耕牛非属高某所有而继承”表明小高为耕牛与小牛的善意无权占有人。《物权法》第24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小高负有将耕牛与小牛返还给周某的义务,但此时小牛已因小高管理不善而死亡,根据《物权法》第242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为小高为善意无权占有人,不必对周某承担小牛死亡的赔偿责任,所以周某有权请求小高归还耕牛,但无权请求返还小牛。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15.徐某死后留有遗产100万元。徐某立有遗嘱,将价值50万元的房产留给女儿,将价值10万元的汽车留给侄子。遗嘱未处分的剩余40万元存款由妻子刘某与女儿按照法定继承各分得一半。遗产处理完毕后,张某通知刘某等人,徐某死亡前1年向其借款,本息累计70万元至今未还。经查,张某所言属实,此借款系徐某个人债务。女儿应向张某偿还多少钱? A.20万元 B.40万元 C.49万元 D.50万元
答案:无答案【注:司法部公布的答案是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本题中,徐某的女儿继承50万元的房产属于遗嘱继承,徐某的侄子继承10万元的汽车属于受遗赠,刘某和徐某的女儿对40万元存款的继承属于法定继承。因此本题中,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都存在,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的遗产(40万元存款)偿还债务,即刘某和徐某的女儿各自承担20万;剩余的30万元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徐某的女儿和受遗赠人徐某的侄子按照所得遗产的比例(5:1)清偿,徐某的女儿仍需要清偿25万,所以徐某的女儿共需要向张某偿还45万。
16.甲于2007年2月死亡。乙因与甲生前素来不和,遂到处散布甲系赌博欠下巨额高利贷无法偿还而自杀身亡,在社会上造成了较恶劣的影响。甲之子欲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乙的
侵权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已经死亡,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因而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B.乙的行为侵害了甲的名誉,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C.只有甲的配偶有权代表甲对乙提起诉讼 D.只有甲的子女有权对乙提起诉讼 答案:B
解析:《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死亡后,其民事权利能力随之消灭,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诋毁死者,基于对死者亲属感情的尊重和对良好社会风尚的维护,自然人死亡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和隐私仍受法律保护,这是一种对人格利益的保护。《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规定,死者名誉遭受侵害的,死者的近亲属有权提起侵权之诉。本题中,乙故意毁损甲的名誉,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甲的近亲属有权提起侵权之诉。故A项错误,B项正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故选项C、D说法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17.甲是乙运输公司的雇员,乙派甲承担一批货物的长途运输任务。由于途经甲的老家,甲便想顺路回家看看。在回家途中,因车速过快与丙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丙车毁人伤。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A.甲 B.乙
C.甲、乙承担连带责任,乙赔偿后向甲追偿 D.乙承担主要责任,甲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本题中,甲在履行长途运输任务中顺路回家的行为超出了乙公司的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与履行运输职务之间是有内在联系的,应认定为甲是在“从事雇佣活动”,因此乙公司应对丙承担因车祸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而车祸的发生是因为甲车速过快导致,表明甲主观上具有重大过失,因此,甲应当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乙公
司赔偿后,可向甲追偿。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18.王某(女)与李某婚后一直未育,李某想收养一个女童。在律师提供的咨询意见中,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收养必须经王某同意 B.王某与李某必须年满30周岁
C.收养人不能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D.李某与被收养女童的年龄应当相差40岁以上 答案:D
解析:《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第10条第2款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故A、B、C三项的说法都是正确的,D项中关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相差40岁以上”是对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时所适用的限制条件。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19.甲公司在报纸上向社会征集广告用语,声明被采用的应征者将获得奖金2000元。乙设计的独特广告语应征后被选中,获得2000元奖金。甲公司使用该广告语3年以后,乙对广告语的著作权提出主张,要求甲公司停止使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广告语属于商务用语,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B.甲公司享有广告语的著作权
C.乙享有广告语的著作权,但其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
D.乙享有广告语的著作权,但甲公司可以在其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广告语 答案:D
解析:《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本题中,乙设计的广告语符合法律规定的作品特征,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与其是否为商业用语无关。因此,A选项错误。
《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本题中,广告语属于委托作品,甲乙双方并没有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因此广告语的著作权归受托人乙享有,故选项B说法错误。
《著作权案件解释》第2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本题中,甲公司使用该广告语3年的行为并不是侵权行为,因此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并未开始计算,故不存在超过的问题,选项C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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