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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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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4/26 1:36:03

(3)公司每月底将本部门缴费核定单、缴费收据复印件及缴费台账(电子版)报人力资源部。

(4)各挂靠部门每季度按公司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通知本公司财务部门向所属公司缴费,并向人力资源部出据缴费收据复印件。

2、所有挂靠公司社会保险在当地社保中心注册以后,可按公司社会保险缴费流程进行缴费。

二、工伤保险管理 1、参保规定

(1)各部门全员参保,尤其是对危险岗位上的职工必须及时参保。危险岗位主要指维修工、电工、操作工、装卸工及机动车驾驶员等。

(2)各部门建立工伤保险电子台账,每月月底将当月工伤保险台账(电子版)及缴费单复印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各部门工伤保险台账需注明参保人员增减变动情况。

2、工伤认定及处理程序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3、工伤费用支付

(1)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当地医保中心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支付各项工伤费用。

(2)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部门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承担相应工伤费用。

4、工伤工资

工伤职工医疗期间工资由用人部门支付,按公司规定标准执行。

5、工伤医疗期满后的处理

工伤职工医疗期满后,根据伤势恢复情况,公司可安排与其身体状况和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岗位,如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以一次性的补偿后解除劳动关系。

第七章 医疗费报销及各类假期工资管理规定

一、医疗费报销规定 (一)医疗期的规定

(1)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2)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住院医疗者,须经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按公司规定请假后,可享受相关医疗待遇。

(3)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非住院医疗期不予享受医疗费报销。

(4)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住院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部门工作年限,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

A、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含十年)的,在本部门工作年限五年以下(含五年)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B、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部门工作年限五年以下(含五年)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含十年)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含十五年)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含二十年)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C、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各类假期工资规定

(一)医疗期内,病伤假工资、疾病救济费规定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参照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规定):

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岗位工资的60%;

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岗位工资的70%; 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岗位工资的80%; 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岗位工资的90%; 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岗位工资的100%。 2、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参照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

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岗位工资的40%; 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岗位工资的50%; 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岗位工资的60%。

3、职工本人工资低于公司的平均工资者,领取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时,按国家相关规定计发,如其所得救济费数额低于公司的人均工资40%,应按人均工资40%发给,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岗位工资标准。

4、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力的(一至四级伤残),终止劳动关系后退职;五至十级伤残的,不能从事公司原岗位工作或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时,将按国家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其它假别工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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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每月底将本部门缴费核定单、缴费收据复印件及缴费台账(电子版)报人力资源部。 (4)各挂靠部门每季度按公司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通知本公司财务部门向所属公司缴费,并向人力资源部出据缴费收据复印件。 2、所有挂靠公司社会保险在当地社保中心注册以后,可按公司社会保险缴费流程进行缴费。 二、工伤保险管理 1、参保规定 (1)各部门全员参保,尤其是对危险岗位上的职工必须及时参保。危险岗位主要指维修工、电工、操作工、装卸工及机动车驾驶员等。 (2)各部门建立工伤保险电子台账,每月月底将当月工伤保险台账(电子版)及缴费单复印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各部门工伤保险台账需注明参保人员增减变动情况。 2、工伤认定及处理程序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3、工伤费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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