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珙县高石煤厂井下技改一期工 程施工 合同文件
发包人:
承包人:
订立时间: 2011年8月15日
珙县高石煤厂井下技改一期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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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珙县高石煤厂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发包人将珙县高石煤厂井下技改一期项目工程委托给承包人施工,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珙县高石煤矿+955.67m主平硐工程;高石煤矿下部提升巷道与行人斜井巷道工程。 1.2、 工程地址:珙县高坎乡高石煤矿。 1.3、 工程类别:井巷工程。 二、 工程承包范围:
2.1、珙县高石煤矿+955.67m主平硐工程共计348米(新掘);高石煤矿下部提升巷道425米(新掘),行人斜井巷道425米(新掘),包括井底车场及硐室、消防材料库、变电所、上车场、下车场、水泵房、水仓、轨道安装、风机管道和主电缆线的挂设等。 2.2、矿区内、井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和维护。
2.3、 施工过程中与周边居民或矿区内其他施工队伍的协调工作。 2.4、配合发包人委托的其他单位完成本矿区内的拆除或改造工作,并且不会因此类配合工作产生任何工期调整。 三、 合同工期:
3.1、项目开工:以甲方确定的开工日期为准,主平硐以每月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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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斜井以每月90米作为工期进度要求。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50天。
3.2、工期奖罚: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本合同工程实际进度无法达到合同进度要求的,低于合同进度的90%处于合同价0.1%罚款,超于合同进度的110%给于合同价0.1%的奖励。
3.3、因政府职能部门行为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期,工期顺延,发包人不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任何费用。
四、 工程质量、技术及其它相关要求
4.1、工程验收标准:
《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90《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J50086-2001、《煤矿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MT5009-9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CB50802-2001和相关施工图说进行验收,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4.2、工程施工依据:
4.2.1、珙县万兴煤炭生产有限公司高石煤矿整合工程施工方案设计图。
4.2.2、《方案交底、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
4.2.3、《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J50086-2001。 4.2.4、《煤矿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MT5009-94。 4.2.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CB50802-2001。 4.2.6、珙县万兴煤炭生产有限公司高石煤矿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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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技术及其他相关要求:
4.3.1、 施工过程中应检查中线位置,水平标高,并随时观测周
围的地质变化、渗水量的变化。
4.3.2、 施工过程必须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施工方人员的
安全由施工方负责,因施工方原因造成的第三方生命财产的伤害及损失由施工方负责。
4.3.3、
设计图中的相同项与本合同要求不一致时,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4.3.4、
本工程严禁承包人进行分包。如发现有承包人进行分包的情形则发包人有权对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3.5、
承包人必须交纳50万元(伍拾万元)安全保证金,作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竣工后一次性退还。
五、 合同价款及结算办法:
5.1、本合同暂估合同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
5.2、 实际合同价款以结算金额为准。暂估工程量及综合单价详
见《合同附件01:报价清单》。
5.3、 在施工前,承包人应将详细的施工方案、瓦斯专项处治方
案向发包人报审,经发包人签订认可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的地质和施工情况,由发包人和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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