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关于规范新建、改建和扩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新建、改建和扩建煤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取得完备的开工备案回执后,方可按批复设计施工建设。
建设单位要按照核准批复的建设规模进行建设,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扩大生产环节能力。煤矿建设项目移交生产后原则上三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也不能通过生产能力核定扩大规模。
煤矿项目核准的建设规模和开拓布署等主要内容在初步设计、建设施工阶段发生重大变化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部门报告。由原项目核准部门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建设单位对已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需作重大变更的,应经原审查部门、机构审查同意。
(四)竣工验收
煤矿项目按设计要求建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编制联合试运转(含试生产)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时间不少于一个月,最多不超过六个月)。联合试运转结束后,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总结报告,向有关部门申请安全、环保、消防、工程质量认证等专项验收。各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国家核准的煤矿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验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煤矿建设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申请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煤炭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取得齐全合法证照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对附送文件按通知要求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方可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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