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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作者:魏梦 周龙杰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9期
【摘要】 随着经济发展,在追逐经济利益的过程中,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人格制度本身的缺陷越来越明显,以至于忽略了对于债权人的保护,因此,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建立就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存在是必不可少的。 【关键词】 公司人格否认;公司人格;适用范围
公司人格否认,又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其目的就在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我国在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正式以成文法的形式规定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规定在该法的第二十条和第六十三条。 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特征
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最早出现在英美法系中,随后被大陆法系所使用,对于公司人格制度它的目的不是为了否认公司的人格,而是为了更好的发挥公司发人人格的作用。众所周知,公司法中大多是任意性规则,少数是禁止性规则。但是由于任意性的发挥,容易导致公司人格混同,以至于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的设立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也不断出现。由此可见,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设立,更多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从而在股东和债权人之间获得平衡。所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需要具备以下特点: 首先,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前提是公司需要具有独立的人格。公司具有资合性,不像合伙一样具有人和性,依赖于合伙人而存在。公司一旦依法设立,具有了人格,就说明公司与股东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无论公司股东发生什么样的变动,公司都是独立存在的。这样的制度也使公司能够独立的存在下去。因为公司的独立性,所以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所以才会产生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其次,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只具有个案性。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是对于特定案件是特定事实的否认,只有在出现特定的情形的时候,才会对公司法人人格进行否认。当公司人格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不能平衡时,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才会出现并且弥补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不足,由此也可以看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并不是一种普遍的司法救济手段。第三,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一种事后制度。如今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仍旧以事后救济为主。只有在公司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时,经过债权人的申请,国家公权力机关通过司法手段对公司的规制。
二、各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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