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2014司考刑法讲义: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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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行为人在其放火既遂前喊了一声“救火呀!”,然后便逃走的,即使他人将火扑灭,不能认为是犯罪中止。
再如,甲砍了乙两刀,看到乙流血不止又后悔,给乙伤口放了些纸巾便离去,乙最终死亡,不能认为是犯罪中止。
注意:对不作为犯罪的中止而言,其中止行为一般表现为履行自己原本应当履行的义务。
(四)中止的有效性
1.不管是哪一种中止,都必须没有发生行为人原本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侵害结果)。否则,应当成立犯罪既遂。
例如,甲杀乙,后甲悔悟,将乙送往医院抢救,但乙仍然死亡。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不成立中止。
再如,乙托甲购买胃药,甲却将毒药交给乙。甲产生悔意后于第二天到乙家欲取回该药,而乙谎称药已被服用。甲见乙没有什么异状就回家了,没有将真相告知乙。几天以后,乙服用甲提供的毒药而死亡。甲虽然为防止结果发生采取了措施,但由于侵害结果仍然发生,故不成立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既遂。
2.行为人为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做出了积极努力,但其行为本身偶然不能使犯罪结果发生或者由于他人行为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时,也成立中止犯。即不要求中止行为与结果没有发生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例如,甲向被害人的食物投放毒药后,见被害人痛苦难忍而顿生悔意,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将被害人送往医院,由医生抢救脱险的,成立犯罪中止。
再如,甲开枪射击乙,乙受惊吓而昏厥,甲误以为乙中弹倒地,又顿生悔意,将乙送往医院急救。虽然不予急救也不至于发生死亡结果,但也认定为中止,而非未遂,也不是未遂与中止的竞合。
3.行为人自动放弃重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重罪的结果,但造成了轻罪的“既遂”的,仍应认定为重罪的中止犯。
例如,行为人以强奸故意对被害妇女实施了暴力和奸淫前的猥亵行为,但自动中止了奸淫行为的,应认定为强奸中止,而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既遂。
【经典考题45】(2010年卷二第57题)关于犯罪中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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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甲欲杀乙,埋伏在路旁开枪射击但未打中乙。甲枪内尚有子弹,但担心杀人后被判处死刑,遂停止射击。甲成立犯罪中止
B.甲入户抢劫时,看到客厅电视正在播放庭审纪实片,意识到犯罪要受刑罚处罚,于是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后离开。甲成立犯罪中止
C.甲潜入乙家原打算盗窃巨额现金,入室后发现大量珠宝,便放弃盗窃现金的意思,仅窃取了珠宝。对于盗窃现金,甲成立犯罪中止
D.甲向乙的饮食投放毒药后,乙呕吐不止,甲顿生悔意急忙开车送乙去医院,但由于交通事故耽误一小时,乙被送往医院时死亡。医生证明,早半小时送到医院乙就不会死亡。甲的行为仍然成立犯罪中止
解析: 本题主要考核犯罪中止的认定。
(1)A选项中的案件属于自动放弃可重复侵害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A选项正确。
(2)B选项出于害怕刑罚处罚的动机,自动放弃了犯罪,成立犯罪中止。B选项正确。
(3)无论是现金还是珠宝,都属于财产犯罪的对象,并不属于个人专属法益,应该做整体评价,所以行为人放弃盗窃现金而盗窃珠宝,成立盗窃罪既遂一罪。C选项错误。
(4)甲为防止乙死亡结果的发生,将乙送往医院抢救,但乙仍然死亡,甲不成立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既遂。本案中,尽管出现了“由于交通事故耽误一小时”这一异常的介入因素,但这一因素并未达到独立导致乙死亡的程度,对乙的死亡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还是甲的杀人行为,因此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D选项错误。
注意:D选项的情形很容易和下面这种情形混淆:足以防止结果发生的M行为独立导致发生了原犯罪的侵害结果时,如果应将侵害结果归责于M行为,则不妨碍原犯罪成立犯罪中止。例如,甲向乙的食物投放毒药,乙吃后呕吐不止,甲顿生怜悯之心,开车将乙送往医院,但车速过快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乙死亡。由于乙被送往医院后有被救助的可能性,应认为甲的行为足以防止原犯罪的结果发生,而乙死亡的结果是由于甲的过失行为造成,甲成立故意杀人中止与过失犯罪(交通肇事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是,如果行为人采取的是不足以防止结果发生的措施(无效的中止行为),因而发生了原犯罪的侵害结果的,则仍然成立犯罪既遂。
本题正确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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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考题46】(2003年试卷二第42题)根据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形态的理论分析。下列关于犯罪中止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A.甲为杀人而与李某商量并委托购买毒药,李某果然为其买来了剧毒药品。但10天后甲放弃了杀人意图,将毒药抛入河中。甲成立犯罪中止,而李某不应成立犯罪中止 法律 敎育 网
B.乙基于杀人的意图对他人实施暴力,见被害人流血不止而心生怜悯,将其送到医院,被害人经治疗后仍鉴定为重伤。乙不是犯罪中止
C.丙对仇人王某猛砍20刀后离开现场。2小时后,丙为寻找、销毁犯罪工具回到现场,见王某仍然没有死亡,但极其可怜,即将其送到医院治疗。丙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D.丁为了杀害李四而对其投毒,李四服毒后极端痛苦,于是丁将李四送往医院抢救脱险。经查明,毒物只达到致死量的50%,即使不送到医院,李四也不会死。丁将被害人送到医院的行为和被害人的没有死亡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所以丁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解析:
(1)甲与李某为杀人购买了毒药,属于故意杀人罪的预备行为。在着手实行行为之前甲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成立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但李某没能继续实施犯罪却是因为甲放弃了犯罪行为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成立犯罪预备。本案也表明,在共同犯罪中如果没有达到既遂程度,共同犯罪人之间可以分别成立预备与中止、未遂与中止。A选项说法正确。
(2)犯罪中止的成立并不意味着没有发生任何结果,相反,可能发生了一定的犯罪结果,只要作为既遂标准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即可。乙自动放弃了杀人行为,尽管导致了被害人重伤的结果,但作为故意杀人罪既遂标准的结果——死亡结果——却没有发生,所以乙的行为仍然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而不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更不能认为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与故意伤害(重伤)罪的想象竞合犯。B选项说法错误。
(3)丙伤害行为结束(难以认定本案丙是杀人故意),伤害结果已经实现,属于故意伤害既遂。犯罪既遂之后不可能成立中止,所以丙“见王某仍然没有死亡,但极其可怜,即将其送到医院治疗”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之后的表现。C选项说法错误。
(4)行为人的行为独立防止了结果发生,或者与其他人共同防止了结果发生(只要能够认定行为人做出了真挚的努力),都成立犯罪中止。此外,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结果发生,而且结果没有发生,即使行为本身偶然不能导致结果发生,或者客观上完全由于他人行为防止了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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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也成立犯罪中止。本案中,丁是在认识到能够既遂的情况下自动采取有效措施的,在结果没有发生的情况下,符合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刑法第24条要求“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表面上要求中止行为与结果没有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事实上是要求犯罪结果没有发生,要求行为人采取有效的措施、做出真挚的努力,即中止的成立不要求中止行为与结果没有发生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所以丁的行为成立中止,而非未遂,也不是未遂与中止的竞合。D选项说法错误。
本题正确答案BCD.
【活学活用62】(2004年试卷二第2题)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某日王某之妻到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给王妻。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砒霜,而王某谎称已服完。李某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没有将真相告诉王某。几天后,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的砒霜而死亡。李某的行为属于:
A.犯罪中止 B.犯罪既遂 C.犯罪未遂 D.犯罪预备 本题正确答案为B
【活学活用63】甲与乙是邻居,某日甲撬开乙的房门进入乙的房间。殴打乙之后向乙要钱。乙打开抽屉拿出5元递给甲,说:我这里只有这么多了。甲大怒,将5元扔还给乙,并说:“看来你比我更需要这5元钱。”甲见乙颇有姿色,就对乙提出了性要求,并强拉乙。乙说:刚才被你打的头晕,很不舒服,晚上我去你家吧。甲同意,遂返回家中。甲走后乙报案,甲在家中被抓获。关于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构成抢劫罪中止 B.构成抢劫罪未遂 C.构成强奸罪未遂 D.构成强奸罪中止 本题正确答案为BD
【活学活用64】以下关于犯罪未遂、预备或者中止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携匕首前往王某家,试图杀其报仇,看见王家门口有很多联防队员巡逻经过,某甲害怕受到法律追究,折返家中,但准备第二天再去杀人,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形态
B.乙试图抢劫出租车司机,事先准备好一把刀,上了司机江某的汽车,准备待其开到郊外再行抢劫。但在快到城郊结合部的检查站时,乙准备提前实施抢劫,在对司机使用暴力打击时被发现而被抓获,乙的行为是犯罪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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