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范本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
(4)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如果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出现违约行为:按不利于违约方原则处理(1)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3)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3.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三)标的物的检验(p94)
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2年的规定。 (四)价款的支付(p94)
1.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
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2.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五)其他重要规定
1.出卖人的权利担保义务(p92)
(1)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或法律另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2)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2.特别解除规则(p94) (1)主从物因标
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标的物的从物因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标的物为数物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合同,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3)分批交付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合同;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p95)
(1)分期付款要求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3次向出卖人支付。
(2)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3)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当互相返还财产,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4.凭样品买卖合同
(1)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2)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标的物的通常标准。 5.试用买卖
(1)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2)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
(3)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4)买受人已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或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也可以视为同意购买。
(5)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
①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②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③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④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6.招标投标
(1)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 (2)投标人投标属于要约。 (3)招标人定标属于承诺。
(4)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正式成立。
【篇三: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买 卖 合 同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甲方(买方):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地: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账 号: 开户银行地址: 乙方(卖方):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地:
电话: 传真:电子信箱: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账 号: 开户银行地址: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购买货物事宜,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1. 标的物
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及价格
(提示:若合同标的物种类较多,可以另行制作《标的物明细表》作
为合同附件,《标的物明细表》应具体写明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备品备件、随机工具、技术资料等内容。) 2. 标的物交付时间、地点及方式
2.1 标的物交付时间:乙方应于月甲方交付标的物。(提示:双方约定为分批交货的,可在此条款中约定分批(次)交货的时间。) 2.2 标的物交付地点及方式:双方约定按以下第
(1)乙方将标的物安全运抵甲方指定地点:,并交付甲 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2)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到双方约定的地点:提货。 上述送货或提货的时间、地点或收货人有变动的,甲方另行通知乙方。
2.3 标的物在交付甲方前的运输、装卸费等费用及标的物损毁、灭失 风险由乙方承担;标的物交付甲方后的运输、装卸费等费用及标的物损毁、灭失风险由甲方承担。 3. 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
3.1 甲方向乙方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应向乙方支付的合同总价 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圆整)。
3.2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符合财务、税务规定的票据后,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3.3 支付方式(采用以下第种方式):(提示:本合同下文设计了预付、后付及分期支付三种付款方式,供填写时选择。)
(1)甲方于 年月日前一次付清合同总价款: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
(2)甲方对乙方交付的标的物验收合格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付清合同总价款:人民币 元(大写: 圆整)。 (3)分期支付:
①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之内 ,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
款的 %,即:人民币 元(大写:圆整);
②甲方对乙方交付的标的物验收合格后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 总价款的 %,即:人民币 元(大写: 圆整);
③标的物的质保期届满且其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甲方在质保期届满
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即:人民币 元(大写: 圆整)。
(4)其他方式: 。(提示:双方约定为分批(次)
交付标的物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4)其他方式”条款中,将甲方支付价款的进度、额度与乙方的交货及验收时间相对应。)
3.4甲方4甲方甲方甲方的付款方式为:□现金\\□支票\\□汇款\\□银行转账\\□其他 。 4. 标的物验收
4.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标的物后,应当进行验收。
4.2 验收的内容和范围:。(提示:此处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外观、使用说明、质检合格证明、用户手册、质量保修凭证、随机资料、随机软件及零配件、随机工具等。)
4.3 验收标准:(提示:此处填写有关标的物质量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甲方对标的物性能、能耗和其他技术指标等具体要求。)
4.4 标的物经甲方验收质量不合格或者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拒收标的物并通知乙方,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5 标的物需要进行安装、调试或者试运行的,乙方按下列约定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提示:4.5项根据标的物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4.5.1 乙方应在标的物交付甲方个工作日内(或年日前)到甲方指定地点免费完成安装调试。
4.5.2 标的物完成安装调试的,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对标的物进行验收。
4.5.3 对标的物进行验收时,甲乙双方均应派员到场,乙方不派员到场验收的,视为同意甲方单方对标的物进行验收的结果。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