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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是:承揽合同是双务的,诺成的,有偿的合同;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完成的工作具有特殊性;承揽人以自己的风险完成工作. 二,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承揽人的主要义务.
包括:承揽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承揽人应依约定亲自完成主要工作;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或接受,保管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承揽人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和检查;承揽人应对所完成的工作保守秘密. (二)定作人的主要义务.
包括:定作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为承揽人完成工作任务提供条件;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应及时接受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定作人应及时支付约定的报酬. (三)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在承揽合同中,定作物和原材料意外灭失的风险负担的规则是:
1.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在交付定作人前毁损,灭失的风险,因承揽人保管不善,由承揽人承担,承揽人丧失报酬请求权,不能要求定作人支付报酬;
2.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在承揽人占有期间毁损,灭失的风险,除不可抗力外,因承揽人保管不善,由承揽人承担;不可抗力的灭失风险由定作人承担;
3.因定作人迟延接受或无故拒绝而未能交付定作物的,定作物意外灭失的风险由定作人承担.
三,承揽合同的种类. 1,加工合同 2,定作合同 3,修理合同 4,复制合同 5,测试合同 6,检验合同
四,承揽合同的终止.
(一)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承揽合同因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而解除: 这种情况主要包括:
(1)承揽人未依约按时完成合同工作义务而使其工作于定作人已无意义的; (2)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承揽合同的主要工作转由第三人完成的;
(3)定作人在检验监督中发现承揽人工作中存在问题,经向承揽人提出,而承揽人拒不更改的;
(5)定作人未尽到协助义务,经承揽人通知仍不履行的;等等.
以上各种情况出现时,当事人均可行使合同解除权,有损害存在的并可同时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揽合同一种特殊形式,指由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特征有:合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的签订方式一般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进行;合同的形式应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的主体一般为法人.发包人一般是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承包人应是国家规定的具有承包工程项目资格的施工单位.
合同具有综合性.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以及监理合同等.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主要条款
(一)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
勘察,设计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勘查,设计单位接到发包人的要约和计划任务书,建设地址报告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在书面合同签字或盖章后合同生效.
勘察,设计如由一单位完成,则应签订一个勘察设计合同;若由两个不同单位承担,则应分别订立合同.
建设工程的设计由几个设计单位共同进行时,建设单位可与主体工程设计人签订总承包合同,民承包人与分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总承包人对全部工程设计向发包人负责,分包人就其承包的部分对总承包人负责并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施工,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订立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已获批准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和总概算等文件,就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时,即可签订建筑施工和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人可以将全部施工安装工程发包给一个单位总承包,也可以发包给几个单位分别承包.一个承包人总承包的,可以将承包的工程,部分分包给其他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总承包人对发包人负责,分包人对总承包人负责并对发包人负连带责任. (三)分承包的禁止
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对于应当由一个施工人完成的工作,总承包人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给若干个分承包人;总承包人经发包人许可,可将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不得将全部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如果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准用承揽合同,发包人有合同解除权. (四)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
勘查,设计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三,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发包人的合同义务.包括:提供基础资料的义务;提供约定的工作条件的义务;发包人负有不变更计划的义务;验收和接收建设工程的义务;不得使用未经验收建设工程的义务;按约定支付价款的义务.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接受发包人检查和通知发包人检查的义务;对勘察,设计质量及期限的担保义务;对工程质量负担保义务;承担产品责任. (2)承包人的合同义务
承包人的容忍义务:工程的进度,质量对发包人的利益影响较大,故承包方有义务接受发包人对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的必要的监督.对发包人的检查,承包人应予以支持和协助.如果发包人的检查影响到工程的正常作业,承包方有权在说明理由的基础上予以拒绝.发包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两项:一是对工程进度进行检查.二是对工程质量的检查权.
承包人的通知义务:在一个整体的建设工程中,有许多中间工程,合同法在衡平发包人和承包人利益的基础上,确认了承包人的通知义务,即在隐蔽工程隐蔽前,承包方应及时通知发包人进行检查,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怠于通知或未及时通知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对于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情况,合同法规定,即使发包人没有及时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承包人也不能自行检查后将工程隐蔽.同时,法律赋予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享有请求赔偿停工,窝工损失的权利来对承包人予以救济.
第十三章 提供劳务的合同 第一节 运输合同
一,运输合同的概念,特征.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运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费的合同.其特征有:运输合同是有偿的,双务的合同;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指承运人将一定的货物或旅客到约定的地点的运输行为;运输合同大多是格式条款合同. 二,客运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客运合同又称为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旅客签订的由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到目的地而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1.旅客即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又是运输对象. 2.客运合同通常采用票证形式.
3.客运合同包括对旅客行李的运送. 三,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旅客的主要义务.
包括:持票乘运的义务;按时乘运的义务;限量携带行李的义务;遵守安全规则的义务. (2)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包括:按约定的时间将旅客运达目的地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运输路线的义务;保障旅客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义务;提供必要生活服务的义务. 四,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托运人的主要权利.
包括:要求承运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前,托运人可以请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货地点或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由此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2)托运人的主要义务.
包括:如实申报货运基本情况的义务;办理有关手续的义务;包装货物的义务;支付运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义务. (3)承运人的主要权利.
包括:收取运费及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对逾期提货的,承运人有权收取逾期提货的保管费,对收货人不明或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不适合提存货物的,可以拍卖货物提存价款;对不支付运费,保管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承运人可以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
(4)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包括:按合同约定调配适当的运输工具和设备,接收承运的货物,按期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从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收货人之前,负有安全运输和妥善保管的义务;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应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 (5)收货人的权利与义务.
收货人的主要权利是:承运人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持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在发现货物短少或灭失时,有请求承运人赔偿的权利.收货人的主要义务是:检验货物的义务;及时提货的义务;支付托运人少交或未交的运费或其他费用的义务. 五,多式联运合同的特殊效力
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将分区段的不同方式的运输联合起来为承运人履行承运义务的运输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殊效力体现在:
1.承运人权利和义务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享有,多式联运之承运人之间的内部责任划分约定,不得对抗托运人.
2.支付费用的总括性.托运人将全程不同运送设备的运费一次性支付多式联运经营人,并取
得多式联运单据.多式联运单据分可转让和不可转让两种.
3.对于联合运输过程中的货物灭失或毁损的赔偿责任以及赔偿数额,首先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或国际公约的规定;发生损害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由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赔偿责任,承运人之间的内部责任依约定或法定分配. 第二节 保管合同
一,保管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其特征有: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保管合同的客体是保管人为保管物提供的保管劳务;依保管合同交付保管人保管的物品只临时转移保管物品的占有权;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只能是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保管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也有无偿的合同. 二,保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包括:妥善保管的义务;亲自保管的义务;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通知寄存人的义务;返还保管物的义务;承担风险责任的义务.保管物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保管人承担.但无偿保管,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寄存人的主要义务.
包括:支付保管费的义务;申报保管物品有关情况的义务;按期提取保管物品的义务. 第三节 仓储合同
一,仓储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其特征有:主体一方为仓库营业人;为双务有偿合同;为提供劳务的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二,仓储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与责任. (1)保管人的主要义务与责任.
包括:保管义务;返还义务;危险通知的义务;赔偿责任;其他义务. (2)存货人的主要义务与责任.
包括:支付保管费;支付其他费用,这些费用包括运费,保险费,转仓费等;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节 委托合同
一,委托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其特征有: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 二,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与责任. (一)受托人的义务与责任.
包括:1.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受托人对委托事务原则上应亲自办理,只有在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或因情况紧急的情况下,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托他人;2.遵守委托指示的义务;3.报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委托事务情况向委托人报告;4.转移利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办理委托事务取得的各种利益及时转移给委托人;5.转移权利的义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取得的权利,应将权利转移给委托人. (二)委托人的义务与责任.
1.支付费用的义务.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提供或补偿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2.付酬义务.对于有偿委托合同,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约定的报酬;3.赔偿责任. 三,委托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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