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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若干基本问题的思考
作者:马永义
来源:《新会计》2016年第08期
在党和国家前所未有的大力推动下,随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修订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发布,我国政府会计改革的步伐骤然提速。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2015年10月23日,财政部以财政部令第78号公布了《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随着《基本准则》的公布,我国政府会计标准呈现出了双目标、双系统、双基础、双分录、双报告的清晰轮廓,即政府会计呈现出了“五双特征”,本文拟对“五双特征”分别加以探讨。 一、政府会计“双目标”的思考
《基本准则》第五条规定“政府会计应当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决算报告的目标是向决算报告的使用者提供与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有助于决算报告使用者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提供参考和依据。”“ 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含运行成本,下同)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决策或者进行监督和管理。”
依据上述相关规定,笔者将政府会计的目标概括为“双目标”,即分别反映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及政府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政府会计“双目标”的确立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构建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执政党及政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自我加压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党执政社会主义国家的表率之举。按照“双目标”的要求,各级政府除了一如既往地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社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报告各该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外,还必须向相关报表使用者报告政府自身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即政府不但要向相关报告使用者报告增量国民财富的集中获取及依法使用情况,也要向相关报告使用者披露存量国民财富的保全状况。政府受托责任的范围被大大拓宽,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进一步夯实。企业向政府履行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义务再经由政府向人民报告的信息传递方式的转变,也是时代进步的充分体现。 二、政府会计“双系统”的思考
为了实现政府会计的“双目标”,需要分别通过预算会计系统和财务会计系统来加以实现,笔者将其概括为“双系统”。作为一个会计系统,在技术层面必须确保账、证、表、实四大要素核对相符。必须着重指出的是,由于政府会计的“双目标”被寄予同一个政府会计主体来加以实现,而在某一会计主体内部,账、证、表、实四大要素必须分别以整体形式存在并最终加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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