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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可疑的爆炸物品,进行严格检验,保证在贮存和使用中的安全。 爆炸物品的检验,应按规定时间进行检验,具体如下:
1、炸药:在成批入库时对炸药的出厂日期和有效期必须检验登记; 2、雷管、导火索:在入库验收时和保证期终了时都要进行检验。对保证期已过的雷管,每半年检验一次,保证期已过的火雷管和导火索每三个月应检验一次;
3、每种炸药不论其保证期的长短,只要在质量上发现问题都要立即检验,并填好检验结果向上级和有关单位报告。
五、销毁
爆炸物品在贮存过程中,往往因贮存时间太久,或因贮存条件不好而发生变质,达不到原来质量要求而不能使用的爆炸物品,就需要报废并销毁处理。
销毁不合格的爆炸物品时,必须登记造册,写出书面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当地公安机关的同意,指定有经验的工作人员负责。并对销毁方法、地点、时间、数量和品种及有关安全措施等情况逐项落实。
(一)销毁方法及场地的选择
操作安全和处理彻底是对销毁工作的两项基本要求。
一般的炸药、导火索、以及点燃导火索的器材,如果失去了爆炸性,且燃烧时也不会转为爆炸的,均可用烧毁法处理;而本身具有爆炸性,并确定可发生安全爆炸的爆炸物品,均可用爆炸法处理;对于某些溶解于水的炸药,如硝酸铵、黑色炸药等可用溶解法处理,绝对禁止使用掩埋法处理各种爆炸物品。
销毁工作必须在开阔空场地进行,要注意周围的建筑、高压输电线路、
居民区,防止因销毁产生的危害,有毒气体对居民区的污染的威胁,并要设置安全可靠的人员掩蔽所。 (二)销毁工作的安全注意事项
1、销毁工作应在白天及较好的天气时进行,禁止在雷雨、暴风、大雪天气及风向不定的气候条件下或夜间进行; 2、每次销毁量不得超过规定量;
3、必须设置安全警戒区,区内设置安全警戒人员,销毁过程中无关人员和辆不得进入现场;
4、要销毁的爆炸物品,不得在阳光下曝晒,点火或起爆以前要发出信号,待一切人员进入掩蔽所后,方准点火起爆,起后,须停留一段时间,才准到销毁现场检查有关情况,如处理不彻底,都要集中起来进行第二次作业。
5、清理销毁现场要十分谨慎,必须在场地冷却后进行检查,检查要细致、动作要轻、稳,对于销毁不完全的爆炸物品,应立即组织就地二次作业,直到完全销毁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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