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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分公司质量管理及质量事件调查处理细则 成地铁建〔201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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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4/30 15:44:54

报事件真实情况,并为调查提供便利条件。事件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在调查期间应当随时接受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物证。调查组有权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件相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九条《成都地铁建设工程事件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件概况。

(二)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事件发生的原因和事件性质。

(四)事件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件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五)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六)与事件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调查组对一般质量事件及质量事件苗头应在10日内向地铁公司质量委员会提交《成都地铁建设工程事件调查报告》,事件调查期限自事件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建设公司质量委员会及时按地铁公司质量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成都地铁建设工程事件调查报告》下发事件通报,事件通报报地铁公司质量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事件通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件概况。

—13—

(二)事件损失。 (三)事件原因。 (四)事件定性定责。 (五)事件单位及人员处理。 (六)事件防范及改进措施。

第二十二条 自事件发生之日起30日内,因事件经济损失变化导致事件等级发生变化,建设公司质量委员会应及时上报地铁公司质量委员会或事件调查组。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组成员在事件调查工作中应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件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件调查的秘密。未经事件调查组组长允许,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相关事件的调查信息。

第六章 事件责任判定

第二十四条 事件分为责任事件和非责任事件。责任事件必须按照公司其他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一般质量责任事件,经调查属工程设计、监理、施工等主体单位原因造成的,确定为上述相关单位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事件发生后,因发生单位未如实报告情况,导致不能查明事件原因和判定责任的,定发生单位全部责任。

第七章 事件处罚

—14—

第二十七条 对监理、施工单位处罚如下: (一)质量事件苗头 1、下发黄色整改通知单;

2、质量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者副主任约谈项目经理、项目总监;

3、建设公司季度综合考评中“承包商现场管理季度检查评分表中”质量管理打分每次扣除15分。

(二)一般质量事件 1、下发红色整改通知单;

2、立即停工整改,发文全线通报批评;

3、质量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约谈投融资承办方负责人,施工单位分管领导和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分管领导和项目总监;

4、建设分公司季度综合考评中“承包商现场管理季度检查评分表中”质量管理项打分扣除25分。

5、对投融资单位或施工单位处罚5万、监理单位处罚1万。 (三)险性质量事件 1、下发红色整改通知单;

2、立即停工整改,发文全线通报批评;

3、约谈投融资承办方负责人、施工单位法人代表、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法人代表、项目总监;

4、取消监理、施工单位季度综合考评资格;

—15—

5、对投融资单位或施工单位处罚10万、监理单位处罚2万。 第二十八条 凡工程项目发生一般质量事件及以上事件,除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罚外,同时取消责任单位所承担工程的优质工程评定资格,并纳入质量安全信誉评价进行考核。

第八章 事件后续处理

第二十九条 质量事件苗头及以下的工程质量缺陷,建设公司、投融资承办方应制定经专家评审的质量缺陷通用修复方案,施工单位按照上述方案制定专项修复方案后,经监理、业主方审查后委托专业队伍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 一般质量事件及以上的工程质量缺陷,不得擅自采用通用方案进行修补,必须重新编制专项方案,重新组织专家评审,委托专业队伍实施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第三章第五条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建设公司质量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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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事件真实情况,并为调查提供便利条件。事件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在调查期间应当随时接受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物证。调查组有权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件相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九条《成都地铁建设工程事件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件概况。 (二)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事件发生的原因和事件性质。 (四)事件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件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五)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六)与事件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调查组对一般质量事件及质量事件苗头应在10日内向地铁公司质量委员会提交《成都地铁建设工程事件调查报告》,事件调查期限自事件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建设公司质量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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