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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经股东会批准外,股东不得与本公司进行交易。 4、股东不得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公司的终止和清算 一、公司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满
2)、全体股东同意解散公司 3)、被依法撤销
4)、公司资不抵债依法破产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公司的清算
1)、公司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小组由全体股东担任或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自公司解散15日内委托部分股东组成或委托其他符合资格的第三方组成。如在15内未确定清算小组,股东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接下来清偿顺序为:公司所欠招用的职员工资、所欠税款、公司债务、返还股东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按第五条第1款执行分配。
5)、清算时,如公司财产不足支付债务,按第五条第2款处理。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股东未按期缴纳或缴纳不足出资,应赔偿由此给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如逾期日未缴足出资,按退股处理。
2、股东未经股东会批准私自转让股份给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如果公司股东不愿意接纳受让人或新的股东,应按除名处理,其并应承担由此给其他
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
3、股东私自使用其在公司内的股份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全部赔偿。
4、因股东严重违反本协议或重大过失,造成公司解散,应赔偿其他股东由此给造成的全部损失。
5、如果发生守约方需要向违约方追究本协议违约责任或者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违约方除了要承担违约责任或法律责任外,还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调查费等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和损失。 第十二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
2、各个股东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可以就某些事项达成补充协议,如果补充协议和本协议相互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3、如果产生有关本协议的存在、效力、履行、解释、终止的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或者一方拒绝协商的,则任何一方均可诉请公司注册地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
1、公司运营时,按照上市公司标准运行,特别是财务清晰。
2、公司至少每季度向全体股东公布一次财务状况,针对未能在股东会上查看报表的股东,公司寄送财务报表。
3、股东需要在未公布财务状况时查看财务,需提前15日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董事会及财务部门批准方可查看。
4、每月月末最后一天为扎帐日,每月10日前完成上月财务核算,15日为佣金发放日,如遇法定假日,选择就近的工作日发放。
5、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公司财产,也不得擅自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展示财务数据和报表。 6、身份证复印件附后。 第十四条:协议的生效
1、本协议自全部股东签字完成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六份,公司留一份存档,各个股东各执一份,全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字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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